【2011.10.21/中國時報/莊春發】
國內媒體市場因為旺中公司購買原由外資持有的中嘉有線電視集團十一家系統商,引起社會的注目與深度的討論,主管監理媒體產業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如各界所期待的舉行聽證會,之後因為社會各界仍有各種疑慮,而欲進行第二次的公聽會。
檢視社會對旺中結合案的意見,最主要的為旺中集團目前在國內已經擁有無線電視、衛星電視、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通路,而有線電視的普及率在國內相當普遍,若NCC同意此結合案,將使同一企業集團擁有各式的媒體通路,有可能造成國內媒體言論市場的壟斷,形成媒體怪獸,進而對民主自由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是故,旺中結合案審議的核心問題應該為該集團所擁有的媒體通路,是不是在言論市場上具有顯著的控制力量。其次是言論市場應如何界定?再其次是言論市場控制力應如何衡量?
媒體對社會言論的影響,一般都以媒體通路對人民的接觸率做為代理變數,換言之,旺中案的審理應先決定各種媒體對社會民眾的影響力。根據國內唯一的媒體調查資料,國內五大媒體的閱讀率或收聽率、收視率,分別為電視九三%、報紙四三%、雜誌三○%、廣播二三%、網路五二%,而旺中集團在此五大媒體所占的比例分別為電視(以電視新聞台為計算基礎)一六.一%,報紙一二.○三%(以四大報的閱讀率為計算基礎),雜誌一二.一八%(以前十一種最具影響力的雜誌為基礎),廣播為○,網路一.八%。將前者五大媒體對一般社會大眾的影響比例,乘上後者旺中在各媒體所占有的比例,在加總之後即可獲得旺中集團媒體對社會的總影響力,此數據為二四.八三六%,但由於五大媒體對社會的總影響力數據(閱讀率、收視率與收聽率的加總)為二四一%,因此需要將上述數據標準化,必須將二四.八三六%除以二四一%,以獲得旺中媒體對社會的相對影響值,計算之後所獲得的數據為一○.三○%。
由以上客觀數據觀察,旺中集團在言論市場的影響力,並沒有一般人所想像的那麼顯著。因此有些學者企圖藉由比較法的手段,由德國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KEK)對跨媒體集中管制的處理方法,尋求另類的計算方法。惟,在引用德國KEK的方法時,可能資訊的落差,誤將媒體中的電視對言論的影響擴大為德國的五倍,將電視對言論市場影響擴充為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有線電視等三類,甚將與言論市場無關的購物頻道、頻道代理權也放進KEK的權重內容。
此論點似乎將經濟市場與言論市場混為一談,旺中結合案對於經濟市場競爭的影響,已經由競爭政策機關公平會審議過關,並附加十一個但書要求旺中集團事業未來必須確實遵守。
其次,在討論旺中的影響力,只是將旺中集團在各市場所佔有的比例加總,而獲得一四○%的數據,目的在於要與德國跨媒體上限三○%進行比較,顯示旺中集團的結合案政策不應通過。然而,研究政策對社會的影響的定義,一般應當將其設定於○%到一○○%之間,而一四○%實令人不解。修正之道似乎應當將該數據標準化,除以設定的所有媒體的權重值六二六%。若主管機關接受該研究媒體市場的歸類,經過標準化的處理之後,旺中在市場的總影響力亦只有二二.三六%,而未達德國所設的上限標準三○%。
媒體市場與一般產業市場有相當不同的性質,所以需要設立專責機關加以監理,結合案確實需要嚴格審議,但是其營運與普通產業並無不同,主管機關似乎也要允許其追求最適經營組織的策略的空間。檢視與通傳會有關的三個最重要產業:網路、通信、電視,似乎網路產業發展的最佳,通信其次,電視最差,這種現象難道不能給通傳會一些啟示嗎?
(作者為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
膜拜一下大師!
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38
【2011.10.22/旺報/記者師瑞德/綜合報導】
大陸對網站的封鎖、管制向為外界詬病,在中美貿易大戰一觸即發之際,美方正把戰線從實體的人民幣升值延伸到虛擬的網路世界。根據美國之音報導,美方不滿大陸的防火牆使得很多美國公司無法為大陸網路使用者提供服務;觀察人士表示,這有可能是大陸保護國家商業的一種策略。
美國貿易代表柯克19日宣布,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美國希望尋求大陸網路政策對美國商家貿易影響的詳細資訊,並要求大陸說明為什麼遮罩美國許多企業網站。
學者指保護經濟過頭
美國專門報導國會事務的《國會山報》報導說,美國希望大陸提供資訊,說明到底哪個部負責決定哪些網站要封殺遮罩?又是根據什麼規則?具體執行封殺令的到底是何許人?
另外,美國駐WTO大使邁克爾彭克在發給大陸WTO大使的信中說,有些國外公司向大陸客戶提供服務時面臨挑戰,因為他們的網站被防火牆遮罩。
彭克表示,對於希望向大陸客戶和商業機構提供服務的美國公司來說,在網路上能被大陸使用者看到,這點越來越重要。
美國維吉尼亞州歐道明大學國際商業教授李少民舉了個例子:大陸買家要買一個美國公司的機器,中方詢問機器情況,美方說那個機器的整個運作已經拍了錄影放到YouTube上了,看看就好;但中方反應他們YouTube打不開、看不見,結果導致生意做不成。
夏威夷大學大陸研究中心的埃裡克哈威特教授分析:「這很有可能是大陸希望採取保護措施,為本地商家提供良機,同時讓大陸消費者更難接觸到美國商業網站。這其中不一定是出於政治和社會的原因,而是經濟保護措施。」
百強網站8成被封殺
西安理工大學電腦學院網路工程系教師張翔也抱怨說:「全球百強的網站,我們在大陸80%都不能訪問,此外還有很多技術博客被限制,大量的教學視頻無法觀看,怎麼去學習先進的文化知識。」
美國之音報導指出,大陸成千上萬的網民及網路網站版主多年來一直抱怨,大陸政府對網路的操控完全是當局任意而為的黑箱作業,當局動輒不說明任何理由或以極模糊理由封殺他們的言論和網站。
陸稱網管符合慣例
對於上述指控,大陸官方毫不意外地採取否認態度;大陸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表示,大陸政府鼓勵和積極支持網路良性發展,大陸對網路依法進行管理,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促進網路良性發展,這也是國際通行作法。
姜瑜說,大陸願與各國就網路相關問題加強溝通交流,以共同促進網路良性發展,但不接受任何以網路自由為藉口干涉別國內政的作法。
爬牆吧,用代理吧,困境中依舊有解決方案!
大陸對網站的封鎖、管制向為外界詬病,在中美貿易大戰一觸即發之際,美方正把戰線從實體的人民幣升值延伸到虛擬的網路世界。根據美國之音報導,美方不滿大陸的防火牆使得很多美國公司無法為大陸網路使用者提供服務;觀察人士表示,這有可能是大陸保護國家商業的一種策略。
美國貿易代表柯克19日宣布,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美國希望尋求大陸網路政策對美國商家貿易影響的詳細資訊,並要求大陸說明為什麼遮罩美國許多企業網站。
學者指保護經濟過頭
美國專門報導國會事務的《國會山報》報導說,美國希望大陸提供資訊,說明到底哪個部負責決定哪些網站要封殺遮罩?又是根據什麼規則?具體執行封殺令的到底是何許人?
另外,美國駐WTO大使邁克爾彭克在發給大陸WTO大使的信中說,有些國外公司向大陸客戶提供服務時面臨挑戰,因為他們的網站被防火牆遮罩。
彭克表示,對於希望向大陸客戶和商業機構提供服務的美國公司來說,在網路上能被大陸使用者看到,這點越來越重要。
美國維吉尼亞州歐道明大學國際商業教授李少民舉了個例子:大陸買家要買一個美國公司的機器,中方詢問機器情況,美方說那個機器的整個運作已經拍了錄影放到YouTube上了,看看就好;但中方反應他們YouTube打不開、看不見,結果導致生意做不成。
夏威夷大學大陸研究中心的埃裡克哈威特教授分析:「這很有可能是大陸希望採取保護措施,為本地商家提供良機,同時讓大陸消費者更難接觸到美國商業網站。這其中不一定是出於政治和社會的原因,而是經濟保護措施。」
百強網站8成被封殺
西安理工大學電腦學院網路工程系教師張翔也抱怨說:「全球百強的網站,我們在大陸80%都不能訪問,此外還有很多技術博客被限制,大量的教學視頻無法觀看,怎麼去學習先進的文化知識。」
美國之音報導指出,大陸成千上萬的網民及網路網站版主多年來一直抱怨,大陸政府對網路的操控完全是當局任意而為的黑箱作業,當局動輒不說明任何理由或以極模糊理由封殺他們的言論和網站。
陸稱網管符合慣例
對於上述指控,大陸官方毫不意外地採取否認態度;大陸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表示,大陸政府鼓勵和積極支持網路良性發展,大陸對網路依法進行管理,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促進網路良性發展,這也是國際通行作法。
姜瑜說,大陸願與各國就網路相關問題加強溝通交流,以共同促進網路良性發展,但不接受任何以網路自由為藉口干涉別國內政的作法。
爬牆吧,用代理吧,困境中依舊有解決方案!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37
【2011.10.01/中國時報/朱建陵/綜合報導】
除了對衛星電視台的「限娛令」之外,據了解,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文化改革決定,將牽動所有文化、新聞產業,其中最引起關注、困難度最高的部分,將是針對新起社交網絡,尤其「微博」的管理。
中國社科院在八月間發表《二○一一年文化藍皮書》,認為文化改革存在「時間窗口」,必須在「時間窗口」關閉前果斷執行。據稱,今後五至十年,是大陸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也是文化體制改革的最佳時期。
至於文化體制改革的具體內容,除了日前傳得沸沸揚揚、針對衛星電視台的「限娛令」,即將衛星台的定位,由娛樂台拉回到傳統宣教功能新聞台的管制措施,還包含對表演文化市場、非時政類報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的改革。
另一方面,中共主管意識形態的政治局常委李長春、北京市委書記劉淇上月分別造訪網路公司,也顯示出中共高層對新媒體的重視。
加強對網路、社交網站的利用與管理,是文化改革的成敗關鍵。
大陸公安部上月即召開研討會,要求各級公安部門主動參與微博、開設官方微博,以「澄清事實、消除誤解」。目前為止,大陸各級公安開設的政務微博數量已經超過四千個。
另一方面,執大陸微博牛耳的新浪網,為避免對官方造成挑戰,據新浪首席執行官曹國偉表示,他們目前正在開發系統,以降低對社會穩定構成的風險。
由於社交網絡已經太過普及,光新浪微博就擁有超過二億名用戶,要關閉已經不太可能,一名大陸國新辦官員就透露,未來將不會關閉微博,但將會加強管制。據稱,所有擁有超過五萬粉絲的用戶,都會被詳細調查。
好好笑....真閒...要白色恐怖5萬戶...
除了對衛星電視台的「限娛令」之外,據了解,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文化改革決定,將牽動所有文化、新聞產業,其中最引起關注、困難度最高的部分,將是針對新起社交網絡,尤其「微博」的管理。
中國社科院在八月間發表《二○一一年文化藍皮書》,認為文化改革存在「時間窗口」,必須在「時間窗口」關閉前果斷執行。據稱,今後五至十年,是大陸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也是文化體制改革的最佳時期。
至於文化體制改革的具體內容,除了日前傳得沸沸揚揚、針對衛星電視台的「限娛令」,即將衛星台的定位,由娛樂台拉回到傳統宣教功能新聞台的管制措施,還包含對表演文化市場、非時政類報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的改革。
另一方面,中共主管意識形態的政治局常委李長春、北京市委書記劉淇上月分別造訪網路公司,也顯示出中共高層對新媒體的重視。
加強對網路、社交網站的利用與管理,是文化改革的成敗關鍵。
大陸公安部上月即召開研討會,要求各級公安部門主動參與微博、開設官方微博,以「澄清事實、消除誤解」。目前為止,大陸各級公安開設的政務微博數量已經超過四千個。
另一方面,執大陸微博牛耳的新浪網,為避免對官方造成挑戰,據新浪首席執行官曹國偉表示,他們目前正在開發系統,以降低對社會穩定構成的風險。
由於社交網絡已經太過普及,光新浪微博就擁有超過二億名用戶,要關閉已經不太可能,一名大陸國新辦官員就透露,未來將不會關閉微博,但將會加強管制。據稱,所有擁有超過五萬粉絲的用戶,都會被詳細調查。
好好笑....真閒...要白色恐怖5萬戶...
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36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經總統於同年五月十四日正式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為我國落實人權保障之重要里程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明定維護意見自由和表達自由為前揭公約之核心,國家對於人民之「表現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因此除同條第三項所規範:因權利之行使而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始得以受特定限制,而該限制須以法律並以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者等條件為限外,否則不允許法律或其他權力予以限制,國家有義務避免對意見自由做不當干預。
現行廣播電視法對節目內容所為之禁止規定,如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散布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情形,與前揭公約所揭示得以禁止或限制之範疇顯有不符,經研議檢討認為應先予調整修正或刪除。
還是只是這些內容管制層面...邊邊角角擦棒球...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明定維護意見自由和表達自由為前揭公約之核心,國家對於人民之「表現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因此除同條第三項所規範:因權利之行使而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始得以受特定限制,而該限制須以法律並以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者等條件為限外,否則不允許法律或其他權力予以限制,國家有義務避免對意見自由做不當干預。
現行廣播電視法對節目內容所為之禁止規定,如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散布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情形,與前揭公約所揭示得以禁止或限制之範疇顯有不符,經研議檢討認為應先予調整修正或刪除。
還是只是這些內容管制層面...邊邊角角擦棒球...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
35
http://nccwatch.org.tw/story/20110804/93740
【
2011.08.04/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羅世宏、尤柔淳、陳雅萱、蔡佩璇 整理
臺灣傳媒內容(包含新聞)中充斥置入性行銷,久為各界詬病,學者抨擊,記者抗拒,甚至政治人物也公開簽署承諾當選後不再做置入性行銷,但至今新聞置入性行銷,從平面媒體(報紙、雜誌)到電子媒體(廣播、電視),商業媒體的政治立場不分藍綠,新聞置入性行銷都越來越嚴重,少有例外。本期報告檢視其他國家對置入性行銷的管制作法,並回顧台灣的置入性行銷現況和爭議,期能透過管制政策的調整,翻轉新聞傳媒在置入性行銷(特別是新聞置入性行銷)作法上積非成是、陽奉陰違的弊病,還給觀眾免於置入性行銷污染的新聞資訊。
不過,AVMS指令關於內容管制方面仍承繼了過去防止新舊媒體過度商業化、管制置入性行銷、保護兒少不受不當內容影響與維護公共利益的精神。
針對置入性行銷相關規範,1989年歐盟所頒布的TVWF架構中,第10章第1條指出「電視廣告與電視購物必須具有可辨識性,以與其他節目作區隔,其明確訂定分離原則(separation principle)與可辨識性原則(identification principle)。
此為達成以下三個目的:(1)保護閱聽眾遠離易於混淆的商業訊息;(2)保障廣播電視業者編輯獨立性;(3)媒體中立性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Product Placement)。此外,TVWF亦明確禁止廣告或贊助、隱藏式手法(林秋妙,2010)。但該指令僅對會員國有約束力,在不敵業者施壓以及美國影視產品傾銷的壓力之下,為了提升歐州影視產品的競爭力,歐盟頒布AVMS指令有限鬆綁產品置入相關規定。
AVMS 指令第1章第1(m)條將置入性行銷定義為「在節目中以各種視聽商業化的傳播形式,指涉產品、服務或商標,並回應到支付現金或類似報酬。」原則上AVMS 指令仍然禁止贊助、產品置入(product placement)以及隱藏式的商業訊息(surreptitious audiovisual commercial communication),但在具體實行上會員國可依國內情況作調整,並時採用產地管制原則(country of origin principle),意指各國在影視產品播放的規定上應遵守原產國家的法令。
在現有的架構下,AVMS指令沿用了TVWF的分離原則,以及確保廣電業者不能偏頗的規定,但在部份情形下仍然能夠有限地置入商業性訊息。例如,指令允許會員在某些電視和隨選服務中的節目執行置入性行銷(馮建三等人,2008)。
2010年AVMS指令第11章例外法規中,明確條列出合理置入規範,其中電影、連續劇、體育類與輕娛樂型節目皆在此範圍內,而節目中所出現的免費贈品、獎品、以及道具等,在沒有顯著價值與低於節目預算的1% 的情形下也是可被接受的。
此外,節目中被置入的產品應至少符合以下所有條件:(1) 無不當影響、(2 )無不當宣傳效果、(3 )不過分突顯、(4) 善盡告知的義務,此外也不能誤導社會大眾。意指不得影響節目內容與節目排程之自主性、不得直接鼓勵購買產品或服務,以及不得在節目中過度呈現產品或服務等,且業者須告知閱聽眾節目存有置入性行銷,並於節目開頭與結尾及廣告時段後,向閱聽眾清楚揭露資訊,以保障閱聽眾基本權益(電信技術中心,2011 )。
Ofcom原是嚴格禁止「產品置入」,但置入性行銷已被廣電機構與節目產製者認為是重要收入來源之一,如從事置入性行銷的MirriAd公司認為,置入性行銷在英國廣告市場至少有5%的市場占有率,一年價值至少達一億五千萬英鎊;對閱聽眾而言,在收視電影及進口的美國戲劇節目中,也熟悉了置入性行銷這回事,雖有閱聽眾憂心置入性行銷模糊廣告與節目分野,有損節目完整性,而且特定產品對兒童及公共健康恐有負面影響(Ofcom,2005),Ofcom已試圖在有限、受控管的狀況下,對商營廣電業者開放特定節目類型的置入性行銷。
Ofcom認為開放置入性行銷開啟一個讓廣告主、廣電業者和獨立製作者間商業協商的新環境,儘管可能會有商業糾紛,但仍可能讓獨立製作者直接藉此獲利。2010年12月,Ofcom終於對英國電視置入性行銷點頭,確認了與廣播電視法等相關的新規定,置入性行銷從2011年2月後將被允許出現在英國電視中。

Ofcom認為新法規將允許商業廣電業者得到新的營收來源,並同時保護到閱聽眾。英國開放可自由使用置入性行銷的節目類型包括,電影(包含戲劇和紀錄片)、電視連續劇及肥皂劇、娛樂節目、運動節目等四大類;而Ofcom規定廣電業者必須利用在電視螢幕上顯示「置入性行銷」的標記圖案(圖一),警示收視者此內容含有置入性行銷,而且標記圖案須在每個有置入性行銷的節目頭尾播放三秒,在結束廣告破口、重新回到節目時,也必須顯示這個圖案(Robinson, 2010)。
但重要的是,英國仍維持全面禁止置入性行銷出現在兒童節目和新聞節目,而時事討論節目、宗教節目也同樣不得有置入性行銷,遵循英國廣電法第9章第1條「電視新聞與時事節目不可接受贊助」的規定。對此,Ofcom的管制方式是以呈現形式為考量,判斷有違規嫌疑後進而查證有無對價關係;除此之外,酒類和香菸產品同樣被禁止置入節目,其他如博奕、藥品、嬰兒奶粉、高糖分與高鹽分的食物也同樣為置入性行銷的拒絕往來戶。英國也規定置入性行銷不得影響節目內容與節目排程之自主性、不得直接鼓勵購買產品或服務,以及不得在節目中過度呈現產品或服務等(電信技術中心,2011)。
對於置入性行銷的規範,FCC和FTC兩單位處理置入性行銷的態度並不一致,主管媒體的FCC依1934年傳播法規定,公眾有知的權利,指出置入性行銷應於節目中予以適當的資訊揭露,告知閱聽人關於廣告主的資訊,強調資訊揭露的必要性。FTC則是以個案判定置入行銷之內容是否涉及不實和不公平之處,儘管未揭露有關於廣告主的置入性行銷資訊,並不會因此判定為不實廣告(蘇蘅等人,2007)。
因為美國媒體的置入性行銷發展已久,所以置入性行銷的種類變化多,其中置入性行銷又可分為政府置入性行銷與一般商業置入性行銷,以下分述美國政府對這兩類置入性行銷的規範內容。
(1)隱藏式宣傳(covert propaganda):
政府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政策宣傳,又隱藏該政府機關為文宣之製作或出資訊息,將被認定違法,但私人費用或自願宣傳則不在此限。
(2)自我宣傳(Self-Aggrandizement)
有關機關或官員自我吹捧之宣傳,但並無不禁止對於政策或法規所為之說明。
(3)純政治目的之宣傳(Purely Partisan Propaganda)
宣傳資料被認定為「意圖幫助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林秋妙,2010)。
傳播法第507、508法條則規定廣播電視台員工、節目製作人或企劃人、節目供應商有義務告知廣播電視台收受第三人之有償報酬,否則處1萬美元以下罰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併罰。根據林秋妙(2010)報告指出,FCC也依上述這些規定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要求該節目公告贊助與贊助者的身分,若贊助者為代理人時,廣播電視台業者亦必須揭露本人的身分。
同樣的,如果節目在不需付費或只需付些微費用的情況下,有任何影片、紀錄…或服務等直接地或間接地被提供用以作為播出政府節目或涉及討論爭論性議題之節目的誘因時,廣播電視台業者必須在節目開始和結束時,公告其影片等為第三人所提供,並公告提供者之身分,若提供者為代理人時,亦必須揭露本人的身分。若該節目的播出時間為5分鐘或少於5分鐘,那麼廣播電視台業者只需於節目的開始時或結束時,擇一公告(林秋妙,2010)。由此可知FCC於置入行銷規範上,非常強調廣告主和媒體業者有揭露與告知的義務。
此外,新聞與兒童節目可否行置入性行銷本來就爭議不斷,其中的新聞置入性行銷更是為人詬病,直至近期FCC終於展開實際開罰行動,根據Broadcasting & Cable記者Eggerton(2011)報導指出,FCC對福斯電視網底下的KMSP-TV開罰,因為KMSP-TV在2006年在其電視新聞中,播出通用汽車的VNR(新聞錄影帶,又稱假新聞),卻未標明贊助廠商資訊,FCC認定KMSP-TV明顯違反贊助規定,開罰四千美元。相較以往,FCC這一次的開罰動作,顯示出FCC開始積極規範新聞置入性行銷,秉持業者應以主動適當揭露贊助商資訊為原則,不管是新聞或其類型節目皆是如此。
吳豐山調查報告(2010)曾指出,99年某市政府曾在行銷標案中,限制新聞時段與收視率;98年客委會於報紙刊登全版內容,且未註明為政府出資購買;96年行政院執行「強化政策宣導」、「整體施政傳播」專案,違反預算法第62條各機關經費不得相互流用之規定。
儘管廣播電視法第33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以及政府新聞政令節目不得委託廣告廠商提供之規定,且新聞局在2001年也發布16項「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但實務上,在2011年預算法未修法前,針對政府預算不得從事置入性行銷無任何規範(陳炳宏,2007),此外廣電相關法令對於置入性行銷、兒童青少年保護也付之闕如(蘇蘅等人,2007)。
但在實務上經陸委會等主管機關查處後,發現上述廣告以違反不動產投資、招商、婚姻媒合等類型為多,此外亦常見中國大陸省市機關規避法令購買台灣新聞版面,並配合首長來台行銷省市與塑造親民形象,例如99年8月某報曾配合湖南省委副書記梅克來台考察,並以專輯刊載「錦繡瀟湘湖南快樂行」等系列報導(吳豐山,2010)。
中國大陸機關與台灣媒體以合約書載明付款方式,並以專題、專輯等新聞方式呈現當地風情與吃喝玩樂等軟性報導,類似事件不計其數,實已涉及置入性行銷,中國大陸在台廣告刊播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綜言之,在台灣置入性行銷橫行、節目新聞廣告化且無法可管的情形下,除了使閱聽人難以辨別之外,已嚴重影響節目編排與新聞自主性,並違背公共利益之原則。其可能扭曲節目內容或新聞真實,破壞媒體扮演第四權之責任與功能(林秋妙,2010),同時也對媒體從業人員的工作自主權與滿意度造成影響(羅文輝、劉蕙苓,2006)。
這些裁罰僅是依既有的廣電三法(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廣播電視法第33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中,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明顯與廣告區分之規定,對如資訊型節目廣告化等加以懲處。其中,最嚴重之處罰正如2010年年代綜合台被NCC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一項「節目與廣告無法區分」規定,決議撤銷年代綜合台執照;
然而,這些裁罰案件中,並未包含政府或商業在新聞上的置入性行銷,對新聞置入性行銷恐扭曲新聞真實、欺瞞閱聽大眾的現況,管制機關未有明顯作為,對置入性行銷管制的討論,特別是新聞置入性行銷部分更是莫衷一是。
為此,2010年底台灣傳播學界發起「反收買、要新聞:傳播學界反對政府置入與業配新聞」連署,一方面呼籲各級政府停止媒體置入行銷、提出替代現有媒體採購預算等;另一方面則要求媒體力求自律,不要刊登或播出置入性行銷之業配新聞,或以文字標示區隔以符合揭露原則;總統馬英九則在同年底回應政府置入性行銷議題,表示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的置入,並且研議修法。
立法院會於2011年1月12日新增《預算法》第62-1條明確指出,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因此,媒觀和記協主張:
一、政府及國營事業應遵守《預算法》第62-1條中所規範,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切勿再繼續違法,並限期內改善,否則我們將不排除有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二、《預算法》第62-1條應行修訂,取消政府投資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凡具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機關單辦理政策性宣傳,應全面規範。
三、增列62-2條,明確規範報紙、電視、網路與廣播凡政策宣導,明確標定為廣告,不得以「廣編」、「專輯」等名稱混淆視聽,確實執行預算法所規範之面向。
詳細民調報告可上http://www.twtrend.com/twshare.html查詢。
廣編特輯影片可上http://www.mediawatch.org.tw/node/1546觀看。
臺灣傳媒置入性行銷氾濫的結果,已造成扭曲節目內容或影響新聞真實報導、強迫民眾接受政令宣導、阻礙民主正常運作,以及破壞媒體扮演第四權之責任與功能…等負面影響(羅世宏,2011)。
由於其欺瞞和隱藏的性質,置入性行銷誠然不易指認,也似乎不易禁止(European Audiovisual Observatory, 2010)。惟本報告認為,正本清源與政策因應之道在於臺灣政府必須先「正己」,履行其公開承諾,不再購買新聞置入性行銷。因為在不許百姓點燈(新聞媒體出賣置入性行銷)之前,首先必須先做到州官自己不放火(政府不買新聞置入性行銷),包括以下數種興革方向:
1. 修改相關法規,並於法規中落實歐盟及英美等國法規可供台灣借鏡,例如「分離原則、可辨識原則」(歐盟、英、美)、節目置入性行銷應揭露贊助資訊(歐盟、英、美)、禁止新聞與兒童節目置入性行銷(歐盟、英)、禁止菸、藥品置入性行銷(歐盟、英、美),罰則不宜太輕,應有嚇阻作用,例如從事隱藏性置入性行銷情節嚴重或累犯不改者,應予高額罰款或撤照處分。
2. 違反預算法第62-1條、繼續購買置入性行銷的政府單位及承辦人員應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並追究其行政疏失之責任。
3. NCC應積極輔導新聞與節目製作業的行業自律,確保傳媒工作者的專業自主,並鼓勵傳媒工作者「吹哨」舉報業界在新聞和節目中陽奉陰違從事隱藏性的政治或商業置入性行銷的行為。
4. 鑑於粗糙的收視率數字已操縱台灣新聞節目的內容,導致品質日趨低落的惡性競爭,NCC應設法與廣告購買公司、收視率調查公司及廣播電視業者共同研商現行收視率調查機的替代作法,例如「收視質」或「節目欣賞指數」調查,或甚至在廣電法規中禁止對新聞頻道或新聞時段進行或提供收視率調查資料,讓新聞頻道或新聞節目的競爭回歸到品質和深度的競爭,或不失為斧底抽薪的根本作法。
2011.08.04/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羅世宏、尤柔淳、陳雅萱、蔡佩璇 整理
摘 要
近年來,臺灣傳媒無論平面報刊或廣播電視,置入性行銷的現象相當普遍。其中尤其嚴重的氾濫的新聞置入性行銷,已經模糊、甚至顛覆了新聞與廣告之間的界線,出賣新聞給買得起新聞的有權力和財富的人,無異於犧牲專業主義而為有權力和財富的人服務,這對新聞傳媒的公信力與輿論監督功能,以及新聞記者的專業主義和職業尊嚴,產生重大而深遠的負面影響。本期報告檢視其他國家對置入性行銷的管制作法,並回顧台灣的置入性行銷現況和爭議,期能透過管制政策的調整,翻轉新聞傳媒在置入性行銷(特別是新聞置入性行銷)作法上積非成是、陽奉陰違的弊病,還給觀眾免於置入性行銷污染的新聞資訊。前 言
在威權時代,新聞受到政治力的操控及法令的枷鎖,難有自由空間,嗣後西風東漸,威權政治式微,民主政治興起,新聞自由之呼聲,如排山倒海而來。解禁後,現在新聞是自由了,但是部分新聞卻被置入性行銷,淪為商品買賣,而政府怠惰查處,只推說無法可管。 -- 監察院调查报告,2010, p.1.
臺灣傳媒內容(包含新聞)中充斥置入性行銷,久為各界詬病,學者抨擊,記者抗拒,甚至政治人物也公開簽署承諾當選後不再做置入性行銷,但至今新聞置入性行銷,從平面媒體(報紙、雜誌)到電子媒體(廣播、電視),商業媒體的政治立場不分藍綠,新聞置入性行銷都越來越嚴重,少有例外。本期報告檢視其他國家對置入性行銷的管制作法,並回顧台灣的置入性行銷現況和爭議,期能透過管制政策的調整,翻轉新聞傳媒在置入性行銷(特別是新聞置入性行銷)作法上積非成是、陽奉陰違的弊病,還給觀眾免於置入性行銷污染的新聞資訊。
第一節 國外對置入性行銷的管制作法
一、歐 盟
歐盟現行通訊傳播相關監理原則,主要闡明於2010年歐洲執委會所頒布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 Directive, 簡稱AVMS指令),AVMS指令主要因應數位匯流,將新科技衍生的影音媒體納入規範之中,並於2007年依據「電視無疆界指令」(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簡稱TVWF)修訂更名而成。此次修訂的指令最受矚目是,歐盟ㄧ改過去對商業言論的保守作風,有條件放寬置入性行銷(林妙如,2010)。歐盟對置入性行銷鬆綁
作為新的廣電管制架構,AVMS指令一部分承襲了1997年歐盟發表的匯流綠皮書,主張在內容管制上可創造一個適用於新舊媒體的管制架構。此前,各國針對數位匯流的檢討評估報告比歐盟匯流綠皮書更為審慎,而且普遍強調繼續採取廣電傳播內容與電信有別的管制(馮建三、翁秀琪、羅世宏、魏玓、程宗明,2008)。不過,AVMS指令關於內容管制方面仍承繼了過去防止新舊媒體過度商業化、管制置入性行銷、保護兒少不受不當內容影響與維護公共利益的精神。
針對置入性行銷相關規範,1989年歐盟所頒布的TVWF架構中,第10章第1條指出「電視廣告與電視購物必須具有可辨識性,以與其他節目作區隔,其明確訂定分離原則(separation principle)與可辨識性原則(identification principle)。
此為達成以下三個目的:(1)保護閱聽眾遠離易於混淆的商業訊息;(2)保障廣播電視業者編輯獨立性;(3)媒體中立性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Product Placement)。此外,TVWF亦明確禁止廣告或贊助、隱藏式手法(林秋妙,2010)。但該指令僅對會員國有約束力,在不敵業者施壓以及美國影視產品傾銷的壓力之下,為了提升歐州影視產品的競爭力,歐盟頒布AVMS指令有限鬆綁產品置入相關規定。
AVMS 指令第1章第1(m)條將置入性行銷定義為「在節目中以各種視聽商業化的傳播形式,指涉產品、服務或商標,並回應到支付現金或類似報酬。」原則上AVMS 指令仍然禁止贊助、產品置入(product placement)以及隱藏式的商業訊息(surreptitious audiovisual commercial communication),但在具體實行上會員國可依國內情況作調整,並時採用產地管制原則(country of origin principle),意指各國在影視產品播放的規定上應遵守原產國家的法令。
在現有的架構下,AVMS指令沿用了TVWF的分離原則,以及確保廣電業者不能偏頗的規定,但在部份情形下仍然能夠有限地置入商業性訊息。例如,指令允許會員在某些電視和隨選服務中的節目執行置入性行銷(馮建三等人,2008)。
2010年AVMS指令第11章例外法規中,明確條列出合理置入規範,其中電影、連續劇、體育類與輕娛樂型節目皆在此範圍內,而節目中所出現的免費贈品、獎品、以及道具等,在沒有顯著價值與低於節目預算的1% 的情形下也是可被接受的。
此外,節目中被置入的產品應至少符合以下所有條件:(1) 無不當影響、(2 )無不當宣傳效果、(3 )不過分突顯、(4) 善盡告知的義務,此外也不能誤導社會大眾。意指不得影響節目內容與節目排程之自主性、不得直接鼓勵購買產品或服務,以及不得在節目中過度呈現產品或服務等,且業者須告知閱聽眾節目存有置入性行銷,並於節目開頭與結尾及廣告時段後,向閱聽眾清楚揭露資訊,以保障閱聽眾基本權益(電信技術中心,2011 )。
新聞時事、記錄片、兒童節目嚴格禁止置入性行銷
但在某些節目類型上仍不適用置入性行銷,尤其是在電視新聞、時事類節目、紀錄片、以及兒童節目更是嚴格禁止;此外指令針對特定產品也有嚴格的限制,例如香菸等菸草製品、須醫師處方之醫療藥物。也就是說只要產品本身涉及菸草製品與醫療藥物,無論是否有明顯價值或符合節目產品置入的四個條件,亦不得以各種形式進行置入性行銷,同時也不能接受廠商的贊助。二、英 國
英國自五○年代電視服務開播以來,即不得有置入性行銷行為,英國的廣告監理主要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Ofcom(Office of Communications)和廣告標準局ASA(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負責,過去Ofcom對於廣告與節目分開的規範相當嚴格,置入性行銷一旦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業者將遭受相當嚴厲處分。Ofcom前身組織「獨立電視委員會(Independent Television Commission,簡稱ITC)」,於 1994年曾對商業電視業者Granada TV在日間節目《今晨(This Morning)》裡不當為商業產品及服務宣傳,處以高達50萬英鎊的置入性行銷罰款(蘇蘅、陳炳宏、張卿卿、陳憶寧,2007)。從嚴格管制到有條件放寬
2007 年歐盟推出「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 Directive, 簡稱AVMS指令)作為新的廣電管制架構後,開始走向新自由主義經濟學(neoliberal economics)觀點(涂智翔,2010),有關電視節目、廣告規定多被放寬,以置入性規定來說,英國文化媒體暨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簡稱DCMS)分別於2009年11月及2010年1月發布二次電視服務置入性行銷諮詢文件(Consultation on Product Placement on Television)。Ofcom原是嚴格禁止「產品置入」,但置入性行銷已被廣電機構與節目產製者認為是重要收入來源之一,如從事置入性行銷的MirriAd公司認為,置入性行銷在英國廣告市場至少有5%的市場占有率,一年價值至少達一億五千萬英鎊;對閱聽眾而言,在收視電影及進口的美國戲劇節目中,也熟悉了置入性行銷這回事,雖有閱聽眾憂心置入性行銷模糊廣告與節目分野,有損節目完整性,而且特定產品對兒童及公共健康恐有負面影響(Ofcom,2005),Ofcom已試圖在有限、受控管的狀況下,對商營廣電業者開放特定節目類型的置入性行銷。
Ofcom認為開放置入性行銷開啟一個讓廣告主、廣電業者和獨立製作者間商業協商的新環境,儘管可能會有商業糾紛,但仍可能讓獨立製作者直接藉此獲利。2010年12月,Ofcom終於對英國電視置入性行銷點頭,確認了與廣播電視法等相關的新規定,置入性行銷從2011年2月後將被允許出現在英國電視中。
Ofcom置入性行銷五大原則
Ofcom和產業界協商後,修正廣播電視法的商品促銷治理法規,提出置入性行銷之五大原則:(1)編輯自主性:確保廣播、電視事業維持節目內容及排檔之自主性,(2)明確化:節目內容與廣告須予以明確區分,(3)透明化:避免閱聽眾接收到暗中廣告,(4)尊重閱聽眾收視權益:避免閱聽眾遭受財務損失之風險,以及(5)防範不適當之贊助(電信技術中心,2011)。
Ofcom認為新法規將允許商業廣電業者得到新的營收來源,並同時保護到閱聽眾。英國開放可自由使用置入性行銷的節目類型包括,電影(包含戲劇和紀錄片)、電視連續劇及肥皂劇、娛樂節目、運動節目等四大類;而Ofcom規定廣電業者必須利用在電視螢幕上顯示「置入性行銷」的標記圖案(圖一),警示收視者此內容含有置入性行銷,而且標記圖案須在每個有置入性行銷的節目頭尾播放三秒,在結束廣告破口、重新回到節目時,也必須顯示這個圖案(Robinson, 2010)。
但重要的是,英國仍維持全面禁止置入性行銷出現在兒童節目和新聞節目,而時事討論節目、宗教節目也同樣不得有置入性行銷,遵循英國廣電法第9章第1條「電視新聞與時事節目不可接受贊助」的規定。對此,Ofcom的管制方式是以呈現形式為考量,判斷有違規嫌疑後進而查證有無對價關係;除此之外,酒類和香菸產品同樣被禁止置入節目,其他如博奕、藥品、嬰兒奶粉、高糖分與高鹽分的食物也同樣為置入性行銷的拒絕往來戶。英國也規定置入性行銷不得影響節目內容與節目排程之自主性、不得直接鼓勵購買產品或服務,以及不得在節目中過度呈現產品或服務等(電信技術中心,2011)。
三、美 國
然而,因美國廣電環境為自由市場機制運作,所以主要依賴廣告業者自律,制訂The Code of Advertising of the 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簡稱the BBB Code)自律規範。此外,政府亦未對置入性行銷另立獨立法規加以規範,而是透過主要規範單位(1)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簡稱FCC),依現行的1934年傳播法(Communication Act of 1934)、FCC行政規則來規範;(2)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FTC)依聯邦貿易委員會法(The FTC Act)規範,以及各種撥款法進行規範。對於置入性行銷的規範,FCC和FTC兩單位處理置入性行銷的態度並不一致,主管媒體的FCC依1934年傳播法規定,公眾有知的權利,指出置入性行銷應於節目中予以適當的資訊揭露,告知閱聽人關於廣告主的資訊,強調資訊揭露的必要性。FTC則是以個案判定置入行銷之內容是否涉及不實和不公平之處,儘管未揭露有關於廣告主的置入性行銷資訊,並不會因此判定為不實廣告(蘇蘅等人,2007)。
因為美國媒體的置入性行銷發展已久,所以置入性行銷的種類變化多,其中置入性行銷又可分為政府置入性行銷與一般商業置入性行銷,以下分述美國政府對這兩類置入性行銷的規範內容。
(一) 政府置入性行銷
美國對政府置入性行銷規範較為嚴謹,政府從事政令宣導的規範主要見於與政府組織預算之使用的法規當中,除了受傳播法規範外,亦受各撥款法限制,除非經過國會明示授權,否則政府單位不得宣傳(蘇蘅等人,2007)。政府置入性行銷即便獲得國會授權,這仍會牽涉到以置入性行銷方式作為政令宣傳的手段是否合法的問題。依據美國審計局(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簡稱GAO)的解釋,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之宣傳類型包括(1)隱藏式宣傳;(2)自我宣傳;(3)純政治目的之文宣資料(林秋妙,2010):(1)隱藏式宣傳(covert propaganda):
政府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政策宣傳,又隱藏該政府機關為文宣之製作或出資訊息,將被認定違法,但私人費用或自願宣傳則不在此限。
(2)自我宣傳(Self-Aggrandizement)
有關機關或官員自我吹捧之宣傳,但並無不禁止對於政策或法規所為之說明。
(3)純政治目的之宣傳(Purely Partisan Propaganda)
宣傳資料被認定為「意圖幫助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林秋妙,2010)。
(二) 商業置入性行銷
1934年傳播法第317條明定若廣播電視台播出之節目直接或間接收受任何來自個人、組織、公司或法人的金錢、服務、或其他有價報酬時,廣播電視台應於節目播出時適當的資訊揭露,告知閱聽人該節目有收受他人、組織、公司或法人不需支付或只需支費些微費用之服務、費用或道具(林秋妙,2010)。傳播法第507、508法條則規定廣播電視台員工、節目製作人或企劃人、節目供應商有義務告知廣播電視台收受第三人之有償報酬,否則處1萬美元以下罰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併罰。根據林秋妙(2010)報告指出,FCC也依上述這些規定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要求該節目公告贊助與贊助者的身分,若贊助者為代理人時,廣播電視台業者亦必須揭露本人的身分。
同樣的,如果節目在不需付費或只需付些微費用的情況下,有任何影片、紀錄…或服務等直接地或間接地被提供用以作為播出政府節目或涉及討論爭論性議題之節目的誘因時,廣播電視台業者必須在節目開始和結束時,公告其影片等為第三人所提供,並公告提供者之身分,若提供者為代理人時,亦必須揭露本人的身分。若該節目的播出時間為5分鐘或少於5分鐘,那麼廣播電視台業者只需於節目的開始時或結束時,擇一公告(林秋妙,2010)。由此可知FCC於置入行銷規範上,非常強調廣告主和媒體業者有揭露與告知的義務。
此外,新聞與兒童節目可否行置入性行銷本來就爭議不斷,其中的新聞置入性行銷更是為人詬病,直至近期FCC終於展開實際開罰行動,根據Broadcasting & Cable記者Eggerton(2011)報導指出,FCC對福斯電視網底下的KMSP-TV開罰,因為KMSP-TV在2006年在其電視新聞中,播出通用汽車的VNR(新聞錄影帶,又稱假新聞),卻未標明贊助廠商資訊,FCC認定KMSP-TV明顯違反贊助規定,開罰四千美元。相較以往,FCC這一次的開罰動作,顯示出FCC開始積極規範新聞置入性行銷,秉持業者應以主動適當揭露贊助商資訊為原則,不管是新聞或其類型節目皆是如此。
第二節 台灣目前對置入性行銷的管制措施
一、 現況與爭議
現況
台灣近年置入性行銷之情形屢見不鮮,除了一般商業性置入性行銷外,政府置入性行銷更是媒體業者主要獲利來源。置入性行銷之泛濫,主因為現行法規對於置入性行銷無明確定義與規範,且目前尚無訂定廣告法統一規範,廣告相關法令散落於各法規之中(如廣電三法、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預算法)。此外,置入性行銷實屬節目內容或是廣告等問題,以及該如何規管亦引發爭議。以下兩點分別敘述台灣目前置入性行銷現況:(一) 政府置入性行銷
根據陳炳宏(2007)以媒體內容型態來區分,目前常見政府政策置入手法可分為「置入新聞報導」以及「置入節目內容」。過去政府挹注國家預算從事政令宣導活動,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口號置入政策行銷,但近年常見以公務預算置入政績與首長形象,並以隱藏式手法行銷之情形。吳豐山調查報告(2010)曾指出,99年某市政府曾在行銷標案中,限制新聞時段與收視率;98年客委會於報紙刊登全版內容,且未註明為政府出資購買;96年行政院執行「強化政策宣導」、「整體施政傳播」專案,違反預算法第62條各機關經費不得相互流用之規定。
儘管廣播電視法第33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以及政府新聞政令節目不得委託廣告廠商提供之規定,且新聞局在2001年也發布16項「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但實務上,在2011年預算法未修法前,針對政府預算不得從事置入性行銷無任何規範(陳炳宏,2007),此外廣電相關法令對於置入性行銷、兒童青少年保護也付之闕如(蘇蘅等人,2007)。
(二) 中國大陸廣告
目前在台刊播廣告管理制度已針對部分中國大陸商品、服務等事項,只要不涉及政治目的宣傳、婚姻媒合、鼓勵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投資和交易、違反政府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便能在台灣從事廣告促銷等推廣活動,而相關規定主要載明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以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7條。但在實務上經陸委會等主管機關查處後,發現上述廣告以違反不動產投資、招商、婚姻媒合等類型為多,此外亦常見中國大陸省市機關規避法令購買台灣新聞版面,並配合首長來台行銷省市與塑造親民形象,例如99年8月某報曾配合湖南省委副書記梅克來台考察,並以專輯刊載「錦繡瀟湘湖南快樂行」等系列報導(吳豐山,2010)。
中國大陸機關與台灣媒體以合約書載明付款方式,並以專題、專輯等新聞方式呈現當地風情與吃喝玩樂等軟性報導,類似事件不計其數,實已涉及置入性行銷,中國大陸在台廣告刊播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綜言之,在台灣置入性行銷橫行、節目新聞廣告化且無法可管的情形下,除了使閱聽人難以辨別之外,已嚴重影響節目編排與新聞自主性,並違背公共利益之原則。其可能扭曲節目內容或新聞真實,破壞媒體扮演第四權之責任與功能(林秋妙,2010),同時也對媒體從業人員的工作自主權與滿意度造成影響(羅文輝、劉蕙苓,2006)。
爭議
2007年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便逐步修正節目廣告化的裁罰標準,從嚴認定節目廣告化且加重罰則,根據NCC所公告之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2010年3 月至2011年3月,NCC對節目與廣告未區分之裁罰件數共263件,總罰金超過8666萬,平均每月裁罰件數超過20件。這些裁罰僅是依既有的廣電三法(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廣播電視法第33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中,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明顯與廣告區分之規定,對如資訊型節目廣告化等加以懲處。其中,最嚴重之處罰正如2010年年代綜合台被NCC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一項「節目與廣告無法區分」規定,決議撤銷年代綜合台執照;
然而,這些裁罰案件中,並未包含政府或商業在新聞上的置入性行銷,對新聞置入性行銷恐扭曲新聞真實、欺瞞閱聽大眾的現況,管制機關未有明顯作為,對置入性行銷管制的討論,特別是新聞置入性行銷部分更是莫衷一是。
為此,2010年底台灣傳播學界發起「反收買、要新聞:傳播學界反對政府置入與業配新聞」連署,一方面呼籲各級政府停止媒體置入行銷、提出替代現有媒體採購預算等;另一方面則要求媒體力求自律,不要刊登或播出置入性行銷之業配新聞,或以文字標示區隔以符合揭露原則;總統馬英九則在同年底回應政府置入性行銷議題,表示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的置入,並且研議修法。
最新修法與隨之及來的爭議
各界對置入性行銷的撻伐引起政府重視之際,立法院在2011年1月以快速通過的方式新增預算法條文,明確規範政府置入性行銷,而一般商業置入性行銷目前仍以節目廣告化條文規範,但未來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通過後,不論是政府或一般商業置入性行銷皆有法可管。預算法新增規範置入性行銷條文歷程
國民黨立委黃義交於2011年01月03日提出「預算法第廿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不得採取置入性行銷或隱藏性宣傳。同月10日,台灣記者協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等九大團體共同成立的「反收買新聞聯盟」(簡稱反收買聯盟)正式成立,快馬加鞭敦促立法院在這個會期前立即修法,明確規範禁止政府從事新聞置入性行銷。立法院會於2011年1月12日新增《預算法》第62-1條明確指出,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法規範置入性行銷歷程
行政院會3月24日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原則上可播送政令宣導或廣告,但第31條和第33條明訂禁止播送受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節目,或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的節目;其中,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完全禁止置入性行銷,一般性節目如有置入性行銷或接受贊助者,須揭露置入者及贊助者訊息(行政院,2011),該修正案已函請立法院審議,目前審議進度在一讀階段,預計最快2012年可完成三讀,欲了解最新審議進度可上網至第七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統查詢。二、 新爭議
儘管預算法修法明文規定政府不得行置入性行銷與隱藏性宣傳,並須標示為廣告、揭露贊助資訊,但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台灣記者協會(2011)卻發覺政府部門諸如經濟部、原民會等單位的政策宣導仍採用報導格式行之,雖然在反新聞置入的風氣下,媒體及政府已開始標示出資單位,但標示迄今並不明顯,亦有「廣編」、「專輯」等不同字樣,更未遵守「標示其為廣告」的規定。媒觀與記協(2011)更引用台灣趨勢研究對「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調查發現有近9成5的民眾不甚瞭解「廣編稿」、「專輯」所代表的意義;此外,有8成6的民眾認為政府或國營事業若在媒體製作廣告性質之新聞,必須明確標示為廣告。因此,媒觀和記協主張:
一、政府及國營事業應遵守《預算法》第62-1條中所規範,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切勿再繼續違法,並限期內改善,否則我們將不排除有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二、《預算法》第62-1條應行修訂,取消政府投資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凡具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機關單辦理政策性宣傳,應全面規範。
三、增列62-2條,明確規範報紙、電視、網路與廣播凡政策宣導,明確標定為廣告,不得以「廣編」、「專輯」等名稱混淆視聽,確實執行預算法所規範之面向。
詳細民調報告可上http://www.twtrend.com/twshare.html查詢。
廣編特輯影片可上http://www.mediawatch.org.tw/node/1546觀看。
第三節 分析、結論與建議
臺灣傳媒置入性行銷氾濫的結果,已造成扭曲節目內容或影響新聞真實報導、強迫民眾接受政令宣導、阻礙民主正常運作,以及破壞媒體扮演第四權之責任與功能…等負面影響(羅世宏,2011)。
由於其欺瞞和隱藏的性質,置入性行銷誠然不易指認,也似乎不易禁止(European Audiovisual Observatory, 2010)。惟本報告認為,正本清源與政策因應之道在於臺灣政府必須先「正己」,履行其公開承諾,不再購買新聞置入性行銷。因為在不許百姓點燈(新聞媒體出賣置入性行銷)之前,首先必須先做到州官自己不放火(政府不買新聞置入性行銷),包括以下數種興革方向:
1. 修改相關法規,並於法規中落實歐盟及英美等國法規可供台灣借鏡,例如「分離原則、可辨識原則」(歐盟、英、美)、節目置入性行銷應揭露贊助資訊(歐盟、英、美)、禁止新聞與兒童節目置入性行銷(歐盟、英)、禁止菸、藥品置入性行銷(歐盟、英、美),罰則不宜太輕,應有嚇阻作用,例如從事隱藏性置入性行銷情節嚴重或累犯不改者,應予高額罰款或撤照處分。
2. 違反預算法第62-1條、繼續購買置入性行銷的政府單位及承辦人員應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並追究其行政疏失之責任。
3. NCC應積極輔導新聞與節目製作業的行業自律,確保傳媒工作者的專業自主,並鼓勵傳媒工作者「吹哨」舉報業界在新聞和節目中陽奉陰違從事隱藏性的政治或商業置入性行銷的行為。
4. 鑑於粗糙的收視率數字已操縱台灣新聞節目的內容,導致品質日趨低落的惡性競爭,NCC應設法與廣告購買公司、收視率調查公司及廣播電視業者共同研商現行收視率調查機的替代作法,例如「收視質」或「節目欣賞指數」調查,或甚至在廣電法規中禁止對新聞頻道或新聞時段進行或提供收視率調查資料,讓新聞頻道或新聞節目的競爭回歸到品質和深度的競爭,或不失為斧底抽薪的根本作法。
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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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4//朱建陵/綜合報導】
七月間的溫州動車事故中,大陸微博(微網誌)扮演著重要訊息傳播角色,因此有媒體喊出「微博改變中國」口號。但如今大陸微博正遭遇兩方面挑戰,其一是官方的強力管制,其二是利用微博從事商業廣告行為的「水軍」充斥,使微博遭遇信任危機。
大陸微博日前有署名「巴黎誘惑花園」者爆料稱,某地質系導師葉姓教授以論文為要脅,要求「潛規則」;後又有另一名網名「尋夢者的牽掛」,也以受害者的姿態,上傳該葉教授對其「潛規則」視頻。
這兩則微博引起極大反響,但最終在相關學校正式出面澄清,以及網民抽絲剝繭的調查後,相關事主才以「貪婪毒害了人類的靈魂」網名,坦承這一切都只是經過策畫的商業操作,目的在提高某一旅遊景點的知名度。
有陸網民表示,久經考驗的大陸網民識別能力已經很強,此事有很多不合理處,例如微博大方地把受害同學的名字和照片呈現出來,但卻隱瞞教授名字;又例如,在微博出現相關訊息的同時,各大論壇也同時出現類似帖子。更重要的,是內蒙一個旅遊景點─月亮小鎮,多次出現在網路視頻中。
據此,大陸網民判斷,此事應為「網絡水軍」炒作。但大陸網民雖已久經考驗,「新華社」昨評論則稱:「中國微博遭遇信任瓶頸」。據指出,大陸已經出現專業的微博行銷公司,他們可以把「粉絲」賣給企業微博用戶,提高該企業與廣告商議價的籌碼,也可請擁有眾多粉絲的微博明星為企業代言。
依目前行情,請擁有一百萬以上粉絲的名人微博,將你提供的信息轉發一次、價格為七百元人民幣(下同)、折合約三千台幣,由該名人以自己名義發出的代價則為一千元。負責中介的行銷公司,收取每條二百元到三百元不等的費用。
(嘛嘛...他們還處於容易被詐騙的時期...囧")
七月間的溫州動車事故中,大陸微博(微網誌)扮演著重要訊息傳播角色,因此有媒體喊出「微博改變中國」口號。但如今大陸微博正遭遇兩方面挑戰,其一是官方的強力管制,其二是利用微博從事商業廣告行為的「水軍」充斥,使微博遭遇信任危機。
大陸微博日前有署名「巴黎誘惑花園」者爆料稱,某地質系導師葉姓教授以論文為要脅,要求「潛規則」;後又有另一名網名「尋夢者的牽掛」,也以受害者的姿態,上傳該葉教授對其「潛規則」視頻。
這兩則微博引起極大反響,但最終在相關學校正式出面澄清,以及網民抽絲剝繭的調查後,相關事主才以「貪婪毒害了人類的靈魂」網名,坦承這一切都只是經過策畫的商業操作,目的在提高某一旅遊景點的知名度。
有陸網民表示,久經考驗的大陸網民識別能力已經很強,此事有很多不合理處,例如微博大方地把受害同學的名字和照片呈現出來,但卻隱瞞教授名字;又例如,在微博出現相關訊息的同時,各大論壇也同時出現類似帖子。更重要的,是內蒙一個旅遊景點─月亮小鎮,多次出現在網路視頻中。
據此,大陸網民判斷,此事應為「網絡水軍」炒作。但大陸網民雖已久經考驗,「新華社」昨評論則稱:「中國微博遭遇信任瓶頸」。據指出,大陸已經出現專業的微博行銷公司,他們可以把「粉絲」賣給企業微博用戶,提高該企業與廣告商議價的籌碼,也可請擁有眾多粉絲的微博明星為企業代言。
依目前行情,請擁有一百萬以上粉絲的名人微博,將你提供的信息轉發一次、價格為七百元人民幣(下同)、折合約三千台幣,由該名人以自己名義發出的代價則為一千元。負責中介的行銷公司,收取每條二百元到三百元不等的費用。
(嘛嘛...他們還處於容易被詐騙的時期...囧")
33
【2011.09.25/工商時報/報訊】
監察院日前通過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提出糾正案,創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監察院對該法正式承認的獨立機關首次行使糾正權的先例。此糾正案涉及通傳會機關定位及職權之行使、通傳會與行政院之關係、我國通訊與傳播事業數位化之實現進程,以及消費者視聽權益之提升,由於具有顯著重要性,值得加以評析。
監察院對通傳會的糾正內容大致包括三項,先從其中第三項談起。該糾正指責「通傳會現行相關主管法律規範建構有欠周延完備,顯非允當,核有疏失」,然揆諸實際,縱使通傳會在被糾正後每日、每周加班提升效率,也很難於此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何況因為立委改選而將提前休會)完成各項修法的立法,因此此項糾正的必要性即有疑問。
其實,監察院應該糾正而沒有糾正的是,第一屆通傳會在97年底曾提出「三加一」綜合式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然而卻於換屆後遭到通傳會擱置。第二屆通傳會決定改採逐一修正廣播電視三法以及電信法的立法方式,勢必因為欠缺數位匯流的全盤規劃以及主審委員的山頭主義,而影響立法內容的整體考量與落實進度,通傳會實在應該檢討的是其立法方式。
此次糾正案最重要的是第一項糾正內容:「行政院原核定2010年完成類比頻率收回,全面推行電視數位化,惟通傳會為主管機關,卻未能積極管控進度及完成跨部會整合協商,以有效解決電視產業數位化環境及技術等相關問題,致使其進度延宕到2012年,顯然未能善盡其法定權責,自屬難辭其咎,核有疏失」。監察院或許是無心插柳,但卻正確釐清通傳會應有的機關定位。
我們認為其中蘊含三件值得國人、通傳會及行政院注意的原則:其一是,在電視數位化的推動上,通傳會是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所謂「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的政策主管機關,而不只是以懲處不法業者為主要施政目標的監理機關;
其二是,監察院指摘通傳會未完成跨部會整合協商,等於明確認定通傳會雖然是行政院組織法下所謂的獨立機關,但並非孤立遺世的怪咖,而仍是行政院執政團隊之一員,對於整體行政目標之達成與施政的成敗,必須同負其責;
其三是,行政院對於通傳會近年來諸多不配合整體施政迭有意見,但顧慮其為「獨立機關」而隱忍多時,如今有了監察院此項糾正,以後可以名正言順要求通傳會歸隊。
監察院對通傳會的第二件糾正是「經核該會對於數位高畫質電視(HDTV)之推動,迄未落實,致使目前大部分收訊仍停留在標準畫質(SD)階段,顯然緩不濟急,核有未當,要難滿足國人對HD收訊品質之殷切期盼及要求;且衡諸SD數位易誤導民眾,有無偏袒有線電視業者之虞,非無疑義,亦有未洽,顯有疏失。」
按電視數位化既牽涉到電視產業發展的無窮商機,又可以大幅提升電視事業使用頻譜的效率,因此全球各國無不積極推動。然而多年來,我國電視數位化的普及程度非常不理想,相對遠遠落後其他各國,相關業界無論發射端、接收硬體設備到軟體內容,數位化比例非常低,消費者也始終陷於光有雞沒有蛋或光有蛋沒有雞而不願轉換數位化的困境。
究其背後原因,則是政府缺乏全面的協調(事涉通傳會、新聞局、經濟部、交通部),連何謂數位電視、數位高畫質電視,各部會間都缺乏共識。在相關部會各行其是的情況下,監察院特意檢討「數位高畫質電視」發展政策的落實程度,懷疑通傳會「有無偏袒有線電視業者之虞」,也就不足為奇。
呼應監察院在這項糾正案中關切的重點,我們籲請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先對何謂電視數位化提出明確且共同遵循的定義與時程規劃,並對外強力宣導,訂出全國必須遵守的「數位轉換」開始日期,如同去年辦理花博時一般,務必使之成為全民積極響應的社會運動。否則通傳會推動的電視數位化,即使將達標時程延至2012年,很可能依舊雷聲大雨點小,整體進度嚴重落後,到時通傳會再被監察院糾舉或彈劾事小,我國電視產業發展巨幅落後、消費者視聽權益嚴重受損,可就茲事體大矣!
(真心覺得只有第一屆有苦勞...後面二屆都在混...唉...老師說5年內那草案都不會運作.....
話說也快5年了吧!!!)
監察院日前通過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提出糾正案,創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監察院對該法正式承認的獨立機關首次行使糾正權的先例。此糾正案涉及通傳會機關定位及職權之行使、通傳會與行政院之關係、我國通訊與傳播事業數位化之實現進程,以及消費者視聽權益之提升,由於具有顯著重要性,值得加以評析。
監察院對通傳會的糾正內容大致包括三項,先從其中第三項談起。該糾正指責「通傳會現行相關主管法律規範建構有欠周延完備,顯非允當,核有疏失」,然揆諸實際,縱使通傳會在被糾正後每日、每周加班提升效率,也很難於此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何況因為立委改選而將提前休會)完成各項修法的立法,因此此項糾正的必要性即有疑問。
其實,監察院應該糾正而沒有糾正的是,第一屆通傳會在97年底曾提出「三加一」綜合式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然而卻於換屆後遭到通傳會擱置。第二屆通傳會決定改採逐一修正廣播電視三法以及電信法的立法方式,勢必因為欠缺數位匯流的全盤規劃以及主審委員的山頭主義,而影響立法內容的整體考量與落實進度,通傳會實在應該檢討的是其立法方式。
此次糾正案最重要的是第一項糾正內容:「行政院原核定2010年完成類比頻率收回,全面推行電視數位化,惟通傳會為主管機關,卻未能積極管控進度及完成跨部會整合協商,以有效解決電視產業數位化環境及技術等相關問題,致使其進度延宕到2012年,顯然未能善盡其法定權責,自屬難辭其咎,核有疏失」。監察院或許是無心插柳,但卻正確釐清通傳會應有的機關定位。
我們認為其中蘊含三件值得國人、通傳會及行政院注意的原則:其一是,在電視數位化的推動上,通傳會是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所謂「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的政策主管機關,而不只是以懲處不法業者為主要施政目標的監理機關;
其二是,監察院指摘通傳會未完成跨部會整合協商,等於明確認定通傳會雖然是行政院組織法下所謂的獨立機關,但並非孤立遺世的怪咖,而仍是行政院執政團隊之一員,對於整體行政目標之達成與施政的成敗,必須同負其責;
其三是,行政院對於通傳會近年來諸多不配合整體施政迭有意見,但顧慮其為「獨立機關」而隱忍多時,如今有了監察院此項糾正,以後可以名正言順要求通傳會歸隊。
監察院對通傳會的第二件糾正是「經核該會對於數位高畫質電視(HDTV)之推動,迄未落實,致使目前大部分收訊仍停留在標準畫質(SD)階段,顯然緩不濟急,核有未當,要難滿足國人對HD收訊品質之殷切期盼及要求;且衡諸SD數位易誤導民眾,有無偏袒有線電視業者之虞,非無疑義,亦有未洽,顯有疏失。」
按電視數位化既牽涉到電視產業發展的無窮商機,又可以大幅提升電視事業使用頻譜的效率,因此全球各國無不積極推動。然而多年來,我國電視數位化的普及程度非常不理想,相對遠遠落後其他各國,相關業界無論發射端、接收硬體設備到軟體內容,數位化比例非常低,消費者也始終陷於光有雞沒有蛋或光有蛋沒有雞而不願轉換數位化的困境。
究其背後原因,則是政府缺乏全面的協調(事涉通傳會、新聞局、經濟部、交通部),連何謂數位電視、數位高畫質電視,各部會間都缺乏共識。在相關部會各行其是的情況下,監察院特意檢討「數位高畫質電視」發展政策的落實程度,懷疑通傳會「有無偏袒有線電視業者之虞」,也就不足為奇。
呼應監察院在這項糾正案中關切的重點,我們籲請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先對何謂電視數位化提出明確且共同遵循的定義與時程規劃,並對外強力宣導,訂出全國必須遵守的「數位轉換」開始日期,如同去年辦理花博時一般,務必使之成為全民積極響應的社會運動。否則通傳會推動的電視數位化,即使將達標時程延至2012年,很可能依舊雷聲大雨點小,整體進度嚴重落後,到時通傳會再被監察院糾舉或彈劾事小,我國電視產業發展巨幅落後、消費者視聽權益嚴重受損,可就茲事體大矣!
(真心覺得只有第一屆有苦勞...後面二屆都在混...唉...老師說5年內那草案都不會運作.....
話說也快5年了吧!!!)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32
中國時報 2011.06.17
憲法法庭昨日邀請李念祖教授等三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他們都認為在公共場合跟追採訪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不宜貿然以行政裁罰。李念祖更直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無正當理由」跟追的定義模糊,也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合憲性難以成立,傾向以違憲論斷。
三名鑑定人包括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及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
石世豪表示,處罰跟追行為是國家、記者與被跟追人間權利義務的三角關係。媒體與受訪者間雖存有權利衝突,但不應該因噎廢食、誇大媒體負面效應,造成保護一方卻犧牲他方的後果,且國家不需處處介入,應交由人民自理。
李念祖則說,跟追可分為六類,每種跟追都有收集資訊的效果,限制跟追形同限制資訊自由。他質疑,難道所有跟追都妨害被跟追人行動自由?現行社維法不需經法官審問即由警方裁罰,也與法官保留原則有所衝突。
翁秀琪表示,媒體與消息來源的互動猶如探戈舞,難以用法律規範,社維法中的「無正當理由」更不足以涵括媒體與受訪者間的互動關係。社維法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給予裁罰,用在新聞採訪上將阻礙和戕害新聞自由。
李念祖指「非正當理由」定義非常模糊,民眾難以理解,甚至將舉證責任翻轉予跟追人,合憲性很難成立,他傾向以違憲論斷,否則希望大法官會議作出合憲性的限縮解釋,將條文規範行為具體化。
憲法法庭昨日邀請李念祖教授等三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他們都認為在公共場合跟追採訪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不宜貿然以行政裁罰。李念祖更直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無正當理由」跟追的定義模糊,也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合憲性難以成立,傾向以違憲論斷。
三名鑑定人包括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及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
石世豪表示,處罰跟追行為是國家、記者與被跟追人間權利義務的三角關係。媒體與受訪者間雖存有權利衝突,但不應該因噎廢食、誇大媒體負面效應,造成保護一方卻犧牲他方的後果,且國家不需處處介入,應交由人民自理。
李念祖則說,跟追可分為六類,每種跟追都有收集資訊的效果,限制跟追形同限制資訊自由。他質疑,難道所有跟追都妨害被跟追人行動自由?現行社維法不需經法官審問即由警方裁罰,也與法官保留原則有所衝突。
翁秀琪表示,媒體與消息來源的互動猶如探戈舞,難以用法律規範,社維法中的「無正當理由」更不足以涵括媒體與受訪者間的互動關係。社維法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給予裁罰,用在新聞採訪上將阻礙和戕害新聞自由。
李念祖指「非正當理由」定義非常模糊,民眾難以理解,甚至將舉證責任翻轉予跟追人,合憲性很難成立,他傾向以違憲論斷,否則希望大法官會議作出合憲性的限縮解釋,將條文規範行為具體化。
31
但老師他結論還是採用"合憲性解釋",而不是斷然認為違憲,
好想給他按個"讚"
2011.06.17/台灣醒報/蔡沛琪】
對蘋果日報記者跟拍遭以社維法裁罰,司法院昨日召開憲法法庭,鑑定人翁秀琪認為,社維法89條戕害媒體運作,不能由行政機關逕自限制媒體;李念祖認為,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石世豪也指出,限制新聞工作採訪,形同限制新聞自由。而內政部一方代表則強調,警察要保護被跟追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憲法法庭邀請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擔任鑑定人。大法官將於兩個月內做成解釋。
社維法89條應用在新聞,會造成新聞媒體運作的阻礙和戕害,翁秀琪指出,不管是市場導向或為公眾利益把關的媒體,都具有監督環境的功能,假如新聞報導侵害個人隱私,應該透過司法制度來解決。
石世豪指出,台灣媒體發展顯然已經「蘋果化」,新聞工作者接近採訪對象,以蒐集各種資訊屬於常規,假如直接加以限制,形同限制新聞自由。
李念祖則表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爭議關鍵點在於資訊自由,若是法案限制跟追行為,就是限制蒐集資訊。他個人判斷,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
西方諺語說:「用大砲打小鳥」,針對內政部參事劉文仕比喻社維法對抗媒體是「拿彈弓攻打酷斯拉」,李念祖回應,「拿彈弓的手,比起被彈弓打的小鳥更具攻擊性」。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表示,個人隱私如同「楚門世界」的窺視,已妨害並剝奪人民的隱私權,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的跟追行為,以社維法處罰並無不當,更無違憲。真理大學教授蔡震榮亦持相同看法。
「在台灣的新聞自由現狀下,媒體根本沒有新聞自律。」律師尤英夫表示,類似強迫他人接訪採訪,衍生造成被跟追人不敢出門,已屬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的層次。
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至今,已做出6件解釋文,這次也創下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首度探討新聞自由、首度以網路直播方式公開過程的多項紀錄。
好想給他按個"讚"
2011.06.17/台灣醒報/蔡沛琪】
對蘋果日報記者跟拍遭以社維法裁罰,司法院昨日召開憲法法庭,鑑定人翁秀琪認為,社維法89條戕害媒體運作,不能由行政機關逕自限制媒體;李念祖認為,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石世豪也指出,限制新聞工作採訪,形同限制新聞自由。而內政部一方代表則強調,警察要保護被跟追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憲法法庭邀請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擔任鑑定人。大法官將於兩個月內做成解釋。
社維法89條應用在新聞,會造成新聞媒體運作的阻礙和戕害,翁秀琪指出,不管是市場導向或為公眾利益把關的媒體,都具有監督環境的功能,假如新聞報導侵害個人隱私,應該透過司法制度來解決。
石世豪指出,台灣媒體發展顯然已經「蘋果化」,新聞工作者接近採訪對象,以蒐集各種資訊屬於常規,假如直接加以限制,形同限制新聞自由。
李念祖則表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爭議關鍵點在於資訊自由,若是法案限制跟追行為,就是限制蒐集資訊。他個人判斷,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
西方諺語說:「用大砲打小鳥」,針對內政部參事劉文仕比喻社維法對抗媒體是「拿彈弓攻打酷斯拉」,李念祖回應,「拿彈弓的手,比起被彈弓打的小鳥更具攻擊性」。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表示,個人隱私如同「楚門世界」的窺視,已妨害並剝奪人民的隱私權,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的跟追行為,以社維法處罰並無不當,更無違憲。真理大學教授蔡震榮亦持相同看法。
「在台灣的新聞自由現狀下,媒體根本沒有新聞自律。」律師尤英夫表示,類似強迫他人接訪採訪,衍生造成被跟追人不敢出門,已屬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的層次。
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至今,已做出6件解釋文,這次也創下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首度探討新聞自由、首度以網路直播方式公開過程的多項紀錄。
2011年6月6日 星期一
30
【2011.05.24/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台北報導】
網路內容難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研擬電信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條明定電信業者應針對違法、妨害善良俗的不當網路內容,主動要求移除、下架。
電信法即將大幅翻修,NCC上午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到場業者熱烈討論新版電信法第九條規定。新版電信法第九條,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權內容,電信業者在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有太多侵權內容都是透過國外網站,國內法令以及ISP業者卻無法立即制止;不只侵權,過去甚至有人直接在網站上展示槍砲彈藥,警方調查後發現網站是設在對岸的廈門。網路無國界的性質,使網路更難管理,他認為網路內容傳輸也應像實體違禁品一樣,有邊境管制概念。新版著作權法雖給予ISP對於侵權內容的責任條款,但對於其他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管制,新版電信法如何透過法律依據,讓業者於法有據對境外不當內容做限制,文字上仍過於模糊。
他也指出,若是侵權內容,因著作權的主管機關為智慧財產局,但該局並非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無權發文給業者;如果涉及的是色情內容,目前也無主管機關,到底由誰來管?建議NCC應扛起責任。
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也指出,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由誰來認定?建議應由NCC或再組成一個仲裁會來判定是否違法。
楊泰順認為,NCC對於網路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管理權責,第九條中對於電信業者可管控的範圍,條件設定太模糊。
網路內容難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研擬電信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條明定電信業者應針對違法、妨害善良俗的不當網路內容,主動要求移除、下架。
電信法即將大幅翻修,NCC上午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到場業者熱烈討論新版電信法第九條規定。新版電信法第九條,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權內容,電信業者在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有太多侵權內容都是透過國外網站,國內法令以及ISP業者卻無法立即制止;不只侵權,過去甚至有人直接在網站上展示槍砲彈藥,警方調查後發現網站是設在對岸的廈門。網路無國界的性質,使網路更難管理,他認為網路內容傳輸也應像實體違禁品一樣,有邊境管制概念。新版著作權法雖給予ISP對於侵權內容的責任條款,但對於其他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管制,新版電信法如何透過法律依據,讓業者於法有據對境外不當內容做限制,文字上仍過於模糊。
他也指出,若是侵權內容,因著作權的主管機關為智慧財產局,但該局並非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無權發文給業者;如果涉及的是色情內容,目前也無主管機關,到底由誰來管?建議NCC應扛起責任。
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也指出,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由誰來認定?建議應由NCC或再組成一個仲裁會來判定是否違法。
楊泰順認為,NCC對於網路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管理權責,第九條中對於電信業者可管控的範圍,條件設定太模糊。
29
【2011.05.28/蘋果日報/何哲欣╱台北報導】
內政部本周三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爭議條文提新版本,但北市報業公會仍質疑戕害新聞自由,立院衛環委員會下周三將再協商。報業公會在協商前將把公會版本送給該會朝野立委,希望立委別幫內政部背書。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昨說,內政部暫時無再修正的意見,協商時文字怎調整,尊重立委意見。衛環委員會去年底初審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另兒少若是家暴、親權行使等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等,媒體不得刊載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引發反彈,內政部提新版,媒體仍無法接受。
「犯罪2字須刪除」
《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昨批,「犯罪」兩字定義不明確,一定要刪,不然犯罪新聞包山包海,像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也不能報導,「媒體只能歌功頌德嗎?」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希望政府別箝制新聞自由。《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說,尊重兒少權益,但修法也應尊重新聞自由。《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說,內政部版讓媒體窒礙難行,希望內政部尊重媒體經驗。
內政部本周三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爭議條文提新版本,但北市報業公會仍質疑戕害新聞自由,立院衛環委員會下周三將再協商。報業公會在協商前將把公會版本送給該會朝野立委,希望立委別幫內政部背書。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昨說,內政部暫時無再修正的意見,協商時文字怎調整,尊重立委意見。衛環委員會去年底初審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另兒少若是家暴、親權行使等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等,媒體不得刊載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引發反彈,內政部提新版,媒體仍無法接受。
「犯罪2字須刪除」
《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昨批,「犯罪」兩字定義不明確,一定要刪,不然犯罪新聞包山包海,像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也不能報導,「媒體只能歌功頌德嗎?」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希望政府別箝制新聞自由。《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說,尊重兒少權益,但修法也應尊重新聞自由。《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說,內政部版讓媒體窒礙難行,希望內政部尊重媒體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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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綜合報導】香港媒體集團壹傳媒因為台灣電視業務虧損港幣4.59億元(約新台幣17億元),儘管整體營收成長一成,2010年度業績仍由盈轉虧,虧損港幣1,973萬元(約新台幣7,300萬元)。在香港上市的壹傳媒選在周五收市後公布截至今年3月底的全年業績。壹傳媒昨(3)日下跌1.09%,收在港幣0.9元(約新台幣3.33元)。壹傳媒今年3月25日就曾預告即將發布的全年業績將盈轉虧,當時也是選在周五收盤後發布壞消息,但經過周末沉澱,周一(3月28日)仍大跌7.55%至港幣0.98元(約新台幣3.6元),股價至今再下滑超過8%。去年4月到今年3月,壹傳媒在港台各地共收入港幣34.78億元(約新台幣129億元),比前一年成長11.3%,其中仍以報章廣告收入為最大營收來源,全球共賺進報章廣告15.33億元(約新台幣57億元),成長逾兩成。
虧損主要來自網路與電視業務。
根據年報,前者本年度虧損4,970萬元(約新台幣1.8億元),比前一年度收窄近五成;但電視業務虧損港幣4.59億元,比前一年度虧損的港幣9,490萬元(約新台幣3.5億元)大幅擴大。壹傳媒在去年12月推出兩個網路電視(IPTV)頻道,主要播放新聞及綜藝節目。根據年報,截至今年3月,有超過10萬戶會員免費取得機頂盒,接收「壹電視」的訊號解碼。壹傳媒現正積極取得新聞頻道的牌照。壹傳媒在年報中強調,對在台發展電視業務仍深具信心,「定可取得成功」。
在擁擠但分散、並以模擬制式主導的台灣電視市場中,蘊藏深厚潛力,但「宏圖計畫不免需要巨大的資本開支」。根據財報,壹傳媒還將在未來數月繼續在召聘人手、內容製作等進一步投資
虧損主要來自網路與電視業務。
根據年報,前者本年度虧損4,970萬元(約新台幣1.8億元),比前一年度收窄近五成;但電視業務虧損港幣4.59億元,比前一年度虧損的港幣9,490萬元(約新台幣3.5億元)大幅擴大。壹傳媒在去年12月推出兩個網路電視(IPTV)頻道,主要播放新聞及綜藝節目。根據年報,截至今年3月,有超過10萬戶會員免費取得機頂盒,接收「壹電視」的訊號解碼。壹傳媒現正積極取得新聞頻道的牌照。壹傳媒在年報中強調,對在台發展電視業務仍深具信心,「定可取得成功」。
在擁擠但分散、並以模擬制式主導的台灣電視市場中,蘊藏深厚潛力,但「宏圖計畫不免需要巨大的資本開支」。根據財報,壹傳媒還將在未來數月繼續在召聘人手、內容製作等進一步投資
20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27
2011.05.17/中央社】
KKBOX 今天與日本電信公司KDDI、日本最大音樂內容提供商RecoChoku共同宣布,將在6月於日本推出適用Android智慧手機的雲端音樂服務。
中華電信轉投資的合法線上音樂品牌KKBOX,繼成功打入香港市場後,預計6月中旬將進軍日本市場。
KKBOX指出,日本是全世界第2大音樂市場,可望在未來幾年超越美國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音樂市場,進軍日本將是KKBOX往海外市場發展最重要的里程碑。
KKBOX表示,進軍日本市場將透過KKBOX的先進雲端音樂平台與服務系統架構,率先推出適用Android智慧型手機的雲端音樂服務,名為「LISMO unlimited」。
KKBOX指出,音樂授權及內容將由日本主要唱片公司共同成立的RecoChoku提供,RecoChoku也是目前日本最大的數位音樂內容提供商。
KKBOX執行長林冠群表示,日本今年Android智慧型手機的銷售量將會超過1000萬台,明、後年的量更會以倍數成長。雲端音樂是智慧型手機的殺手級應用服務,KKBOX在雲端音樂的成熟技術與豐富的經營經驗,將帶給日本用戶最佳的音樂體驗。
林冠群進一步表示,KDDI是日本最大的數位音樂通路,RecoChoku是代表日本的唱片業,這次3方結合將會是整個日本數位音樂產業中最強大的策略結盟合作架構,也代表 KKBOX的雲端音樂平台,已成為日本音樂產業裡關鍵性的角色之一。
KKBOX指出,「LISMO unlimited 」將提供用戶豐富且完整的雲端音樂資料庫,擁有超過100萬首各類型歌曲,售價為每月1480日圓;用戶可以在Android智慧型手機上透過3G或Wi-Fi的網路環境聆聽音樂。
KKBOX於2009年11月在香港開台後,會員穩定持續成長。今年6月進軍日本後,KKBOX也將繼續透過成熟的雲端音樂技術放眼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更多亞洲其他國家。
KKBOX 今天與日本電信公司KDDI、日本最大音樂內容提供商RecoChoku共同宣布,將在6月於日本推出適用Android智慧手機的雲端音樂服務。
中華電信轉投資的合法線上音樂品牌KKBOX,繼成功打入香港市場後,預計6月中旬將進軍日本市場。
KKBOX指出,日本是全世界第2大音樂市場,可望在未來幾年超越美國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音樂市場,進軍日本將是KKBOX往海外市場發展最重要的里程碑。
KKBOX表示,進軍日本市場將透過KKBOX的先進雲端音樂平台與服務系統架構,率先推出適用Android智慧型手機的雲端音樂服務,名為「LISMO unlimited」。
KKBOX指出,音樂授權及內容將由日本主要唱片公司共同成立的RecoChoku提供,RecoChoku也是目前日本最大的數位音樂內容提供商。
KKBOX執行長林冠群表示,日本今年Android智慧型手機的銷售量將會超過1000萬台,明、後年的量更會以倍數成長。雲端音樂是智慧型手機的殺手級應用服務,KKBOX在雲端音樂的成熟技術與豐富的經營經驗,將帶給日本用戶最佳的音樂體驗。
林冠群進一步表示,KDDI是日本最大的數位音樂通路,RecoChoku是代表日本的唱片業,這次3方結合將會是整個日本數位音樂產業中最強大的策略結盟合作架構,也代表 KKBOX的雲端音樂平台,已成為日本音樂產業裡關鍵性的角色之一。
KKBOX指出,「LISMO unlimited 」將提供用戶豐富且完整的雲端音樂資料庫,擁有超過100萬首各類型歌曲,售價為每月1480日圓;用戶可以在Android智慧型手機上透過3G或Wi-Fi的網路環境聆聽音樂。
KKBOX於2009年11月在香港開台後,會員穩定持續成長。今年6月進軍日本後,KKBOX也將繼續透過成熟的雲端音樂技術放眼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更多亞洲其他國家。
26
【2011.05.17/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下個月十六日就「狗仔跟拍採訪」的釋憲辯論,將採用網路轉播進行。這是憲法法庭從八十二年啟用十八年以來的第七次辯論,第一次採取網路轉播,公開法庭的辯論過程,讓司法審判更透明。
司法院長賴浩敏指出,民主社會要求資訊透明,在不違反現行規定下,大法官決定此次辯論開放網路轉播,讓更多民眾能夠觀看辯論過程,甚至可以在網路上提出意見。他指出,限制法庭內攝影,本意在維護法庭秩序,避免參與訴訟以外的其他人干預程序的進行,但若由司法院本身攝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副院長蘇永欽也表示,下個月的釋憲辯論,攸關新聞自由、人民的人格權,大法官希望網路轉播能使更多人關心、參與此釋憲議題。蘇指出,採用網路轉播釋憲辯論過程的國家不多,我們算是領先的。
過去第五八五號關於真調會條例、第六○三號關於領取身分證是否按捺指紋的釋憲辯論,司法院曾經另闢處室提供辯論影像,由媒體側錄後對外播放,這次將會取得參與辯論各方人士的同意採用網路轉播。
司法院大法官下個月十六日就「狗仔跟拍採訪」的釋憲辯論,將採用網路轉播進行。這是憲法法庭從八十二年啟用十八年以來的第七次辯論,第一次採取網路轉播,公開法庭的辯論過程,讓司法審判更透明。
司法院長賴浩敏指出,民主社會要求資訊透明,在不違反現行規定下,大法官決定此次辯論開放網路轉播,讓更多民眾能夠觀看辯論過程,甚至可以在網路上提出意見。他指出,限制法庭內攝影,本意在維護法庭秩序,避免參與訴訟以外的其他人干預程序的進行,但若由司法院本身攝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副院長蘇永欽也表示,下個月的釋憲辯論,攸關新聞自由、人民的人格權,大法官希望網路轉播能使更多人關心、參與此釋憲議題。蘇指出,採用網路轉播釋憲辯論過程的國家不多,我們算是領先的。
過去第五八五號關於真調會條例、第六○三號關於領取身分證是否按捺指紋的釋憲辯論,司法院曾經另闢處室提供辯論影像,由媒體側錄後對外播放,這次將會取得參與辯論各方人士的同意採用網路轉播。
25
【2011.05.17/台灣醒報/記者陳昀鍾/報導】
「到哪裡都要用手機上Facebook打卡。」金車教育基金會總幹事曾清芸今天表示,根據該會所做的調查顯示,青少年倚賴手機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甚至有高達93%的青少年出現手機焦慮感。她呼籲,家中小孩如有相關異常須及早就醫。
根據「2011青少年使用行動電話調查報告」指出,10到20歲的全國青少年有80%擁有自己專用的手機,與2009年相較明顯成長15%;其中,高中生的比例高達95.6%,大學生更直逼100%。
東吳大學法律系劉玳如同學表示,現在智慧型手機非常便利,線上就可以下載六法全書,即使是上課也能正大光明的使用,生活幾乎離不開手機。她進一步指出,有些同學倚賴手機的行徑甚至到了誇張的程度,「就算出門在外也要隨身攜帶充電器,只因害怕手機沒電。」
根據該份調查統計,有93%的青少年使用手機容易感到不安,例如沒帶行動電話、手機沒電、打電話對方沒接或不通、手機被監控等,完全不受影響者僅佔7%。
台大家醫部醫師詹其鋒表示,既然手機已經成為青少年的生活必需品,社會就應該正視手機可能帶來的健康效應與危害。他以網路成癮的判斷標準來提醒家長,如果家中青少年使用手機的時間一天超過3小時,一周40小時以上,家長就要特別注意。
他進一步指出,在這些手機成癮青少年身上容易出現的症狀,例如睡眠不足、成績下滑、無時無刻查看手機、沒帶手機就容易感到不安、手機快沒電時會出現恐慌等現象。他特別提醒家長應留意小孩的話費是否呈現增高趨勢,「這是嚴重依賴手機時,最容易觀察的現象。」
因此,他建議,家長最好不要讓小孩使用「吃到飽」的費率,免得依賴、焦慮的症狀不易被發現。他呼籲說,家長假如發現異常現象,還是應該帶小孩及早就醫,或是接受心理醫生的治療與指導。
「到哪裡都要用手機上Facebook打卡。」金車教育基金會總幹事曾清芸今天表示,根據該會所做的調查顯示,青少年倚賴手機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甚至有高達93%的青少年出現手機焦慮感。她呼籲,家中小孩如有相關異常須及早就醫。
根據「2011青少年使用行動電話調查報告」指出,10到20歲的全國青少年有80%擁有自己專用的手機,與2009年相較明顯成長15%;其中,高中生的比例高達95.6%,大學生更直逼100%。
東吳大學法律系劉玳如同學表示,現在智慧型手機非常便利,線上就可以下載六法全書,即使是上課也能正大光明的使用,生活幾乎離不開手機。她進一步指出,有些同學倚賴手機的行徑甚至到了誇張的程度,「就算出門在外也要隨身攜帶充電器,只因害怕手機沒電。」
根據該份調查統計,有93%的青少年使用手機容易感到不安,例如沒帶行動電話、手機沒電、打電話對方沒接或不通、手機被監控等,完全不受影響者僅佔7%。
台大家醫部醫師詹其鋒表示,既然手機已經成為青少年的生活必需品,社會就應該正視手機可能帶來的健康效應與危害。他以網路成癮的判斷標準來提醒家長,如果家中青少年使用手機的時間一天超過3小時,一周40小時以上,家長就要特別注意。
他進一步指出,在這些手機成癮青少年身上容易出現的症狀,例如睡眠不足、成績下滑、無時無刻查看手機、沒帶手機就容易感到不安、手機快沒電時會出現恐慌等現象。他特別提醒家長應留意小孩的話費是否呈現增高趨勢,「這是嚴重依賴手機時,最容易觀察的現象。」
因此,他建議,家長最好不要讓小孩使用「吃到飽」的費率,免得依賴、焦慮的症狀不易被發現。他呼籲說,家長假如發現異常現象,還是應該帶小孩及早就醫,或是接受心理醫生的治療與指導。
24
2011.05.18/LABOR BEAT/NccWatch陳雅萱摘譯】
LABOR BEAT網站是由總部位於美國芝加哥的勞工近用委員會(Committee for Labor Access, CLA)建置,目的是為了落實其倡議任務,讓一般大眾擁有專屬的勞工媒體,提供訓練機會,讓勞工生產自己的電視、廣播節目和新聞報導,CLA的營運完全依賴一般工人的捐款,一般人若成為會員,每年只需支付25美元,另一方面,其組織人力則有賴志願者協助,包括製作節目、推廣其目至各地電視台等,皆依靠各地的勞工或志工協助。
CLA將LaborBeat服務定位為一個屬於一般大眾的獨立勞工媒體組織,主要任務是報導、告知社會上工人階級沒有被挖掘的故事,並且讓一般公眾有機會近用這些內容,因此,他們在十多年前便開始發展、傳送有關工會、工人、草根社會議題的電視、廣播、影像與網路傳播訊息,現已製作超過七百個電視與廣播節目,電視節目每月在芝加哥和其他城市播送;廣播節目如Labor Express 則是芝加哥當地唯一的勞工廣播節目,每周一播出。
此外,使用者在LABORBEAT網頁上也可以取得相關相關新聞資訊與廣播、電視節目,下載廣播節目的Poscast,購買其發行的DVD等;或者,在社群網站如facebook中也可發現LABOR BEAT的分享與服務。
LABOR BEAT網站是由總部位於美國芝加哥的勞工近用委員會(Committee for Labor Access, CLA)建置,目的是為了落實其倡議任務,讓一般大眾擁有專屬的勞工媒體,提供訓練機會,讓勞工生產自己的電視、廣播節目和新聞報導,CLA的營運完全依賴一般工人的捐款,一般人若成為會員,每年只需支付25美元,另一方面,其組織人力則有賴志願者協助,包括製作節目、推廣其目至各地電視台等,皆依靠各地的勞工或志工協助。
CLA將LaborBeat服務定位為一個屬於一般大眾的獨立勞工媒體組織,主要任務是報導、告知社會上工人階級沒有被挖掘的故事,並且讓一般公眾有機會近用這些內容,因此,他們在十多年前便開始發展、傳送有關工會、工人、草根社會議題的電視、廣播、影像與網路傳播訊息,現已製作超過七百個電視與廣播節目,電視節目每月在芝加哥和其他城市播送;廣播節目如Labor Express 則是芝加哥當地唯一的勞工廣播節目,每周一播出。
此外,使用者在LABORBEAT網頁上也可以取得相關相關新聞資訊與廣播、電視節目,下載廣播節目的Poscast,購買其發行的DVD等;或者,在社群網站如facebook中也可發現LABOR BEAT的分享與服務。
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23
【2011.04.28/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
NCC委員會議昨(27)日做成決議,通過有線電視經營區擴大調整方案,同時決定於10月開放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執照申請,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正倉表示,現有51個有線電視系統台經營區,將調整為以縣市為最小經營區、以全國為最大經營區。
有線電視現有508萬有效收視戶,凱擘、中嘉、台灣寬頻、台固媒體及台基網分屬國內前5大有線電視系統台。
陳正倉表示,這是自民國91年來第一次開放有線電視執照申請。市場人士分析,有線電視市占版圖即將因此面臨重新洗牌、進入全新競局。
市場傳出,包括中華電及遠傳等電信公司,日本及本土財團、頻道業者超過10家知名本土及跨國企業,將進場申請有線電視執照。
而既有業者包括凱擘、台灣寬頻都將在市占不超過1/3下,申請新的執照,以藉此擴大經營區及市占版圖,NCC強調,政策導向鼓勵企業走向集團化與整併化趨勢。
NCC強調,目前全台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中,有高達39區(市占約76%)經營區是由一家系統業者獨佔,其結果造成有線電視普遍存在經營效率低、節目供應多元性不足等問題。
因此,NCC援引「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32條規定,規劃系統經營者的最小經營區以縣市(22縣市)為單位,並可跨區經營,惟全體總訂戶不得超過全國總收視戶數的1/3。
陳正倉強調,規定單一業者最大市占不得超過1/3的目的,是為了建構一個言論自由環境、不致走入言論集中,但未來在有線電視經營者努力下、一旦排除沒有言論自由的疑慮,有管法也許就會再努力朝向放寬單一業者市占,由目前總用戶不得超過1/3、擴大至1/2。陳正倉表示,雖然目前暫訂10月開放新執照申請,但若NCC同仁作業加速,則可望提前至8-9月著手申請作業,全省22個縣市政府同步受理申請。
NCC表示,此次經營區之調整,一方面可擴大業者經濟規模、增加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提升節目品質,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收視服務。
NCC委員會議昨(27)日做成決議,通過有線電視經營區擴大調整方案,同時決定於10月開放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執照申請,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正倉表示,現有51個有線電視系統台經營區,將調整為以縣市為最小經營區、以全國為最大經營區。
有線電視現有508萬有效收視戶,凱擘、中嘉、台灣寬頻、台固媒體及台基網分屬國內前5大有線電視系統台。
陳正倉表示,這是自民國91年來第一次開放有線電視執照申請。市場人士分析,有線電視市占版圖即將因此面臨重新洗牌、進入全新競局。
市場傳出,包括中華電及遠傳等電信公司,日本及本土財團、頻道業者超過10家知名本土及跨國企業,將進場申請有線電視執照。
而既有業者包括凱擘、台灣寬頻都將在市占不超過1/3下,申請新的執照,以藉此擴大經營區及市占版圖,NCC強調,政策導向鼓勵企業走向集團化與整併化趨勢。
NCC強調,目前全台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中,有高達39區(市占約76%)經營區是由一家系統業者獨佔,其結果造成有線電視普遍存在經營效率低、節目供應多元性不足等問題。
因此,NCC援引「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32條規定,規劃系統經營者的最小經營區以縣市(22縣市)為單位,並可跨區經營,惟全體總訂戶不得超過全國總收視戶數的1/3。
陳正倉強調,規定單一業者最大市占不得超過1/3的目的,是為了建構一個言論自由環境、不致走入言論集中,但未來在有線電視經營者努力下、一旦排除沒有言論自由的疑慮,有管法也許就會再努力朝向放寬單一業者市占,由目前總用戶不得超過1/3、擴大至1/2。陳正倉表示,雖然目前暫訂10月開放新執照申請,但若NCC同仁作業加速,則可望提前至8-9月著手申請作業,全省22個縣市政府同步受理申請。
NCC表示,此次經營區之調整,一方面可擴大業者經濟規模、增加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提升節目品質,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收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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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8/旺報/記者陳曼儂/ 綜合報導】
2011全球移動互聯網大會在北京舉行,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黃澄清表示,今年第1季行動上網市場規模64.4億元(人民幣,下同),季增43.4%,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新浪執行長曹國偉也表示,預計未來1、2年內,行動上網用戶將超過電腦網路,所以微博也要與行動上網結合,他更透露,今年微博會嘗試結合廣告。
黃澄清表示,隨大陸與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台灣等地在3G業務上深入合作,大陸以及亞洲地區將逐漸發展為潛力最大的行動上網市場,大陸手機「線民」規模達3.03億人,已占網路用戶總數的66.2%。
剛登上《時代》百大人物的曹國偉表示,新浪1億多微博用戶中,50%以上用戶是使用移動終端連上微博;他認為,未來行動上網規模將是電腦網路終端規模的10倍,所以微博要與行動上網結合緊密。
微博嘗試結合廣告
曹國偉表示,與facebook(臉書)等社群網站靠熟人傳遞情感相比,微博這種「碎片化」的傳播效率更高,因為微博的社交基本上是通過3個節點,從微博原創、到中間橋樑、再到第三個長尾的節點,可以有非常廣泛的覆蓋傳播。
曹國偉說,網路未來會朝「SOLOMO」的方向發展,也就是Social、Local和Mobile,這是未來網路發展趨勢,也會從根本改變未來使用網路方式和使用網路的緯度。
不過,曹國偉也認為,大陸行動上網移動格局相當複雜,包括3G和WiFi寬頻範圍還不夠,也沒有任何一方可以真正全面主導行動上網市場,需要透過更多合作,才能創造「共贏」的競爭格局。
曹國偉表示,用戶規模是他們現在競爭的目標,除盡力擴大用戶群外,今年也會開始進行一些微博廣告的模式,一開始並不指望能賺多少錢,而是要在這個平台多做一些嘗試,所以今年會不斷推出更多用途和新產品。
這次移動互聯網大會主題為「新機遇、新挑戰、新領袖」,由全球移動互聯網CEO俱樂部長城會主辦,同步進行的「開發者星球大會」,目前最夯的《憤怒鳥》、《植物大戰殭屍》等遊戲開發商也到場。
《憤怒鳥》開發商的Rovio Mobile全球市場發展總經理Peter Vesterbacka表示,其下載量已經達到1.4億次;不過他也說,《憤怒鳥》在大陸是受盜版最嚴重的品牌之一,不過他們的目標是希望成為在大陸「被模仿」最多的品牌。
2011全球移動互聯網大會在北京舉行,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黃澄清表示,今年第1季行動上網市場規模64.4億元(人民幣,下同),季增43.4%,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新浪執行長曹國偉也表示,預計未來1、2年內,行動上網用戶將超過電腦網路,所以微博也要與行動上網結合,他更透露,今年微博會嘗試結合廣告。
黃澄清表示,隨大陸與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台灣等地在3G業務上深入合作,大陸以及亞洲地區將逐漸發展為潛力最大的行動上網市場,大陸手機「線民」規模達3.03億人,已占網路用戶總數的66.2%。
剛登上《時代》百大人物的曹國偉表示,新浪1億多微博用戶中,50%以上用戶是使用移動終端連上微博;他認為,未來行動上網規模將是電腦網路終端規模的10倍,所以微博要與行動上網結合緊密。
微博嘗試結合廣告
曹國偉表示,與facebook(臉書)等社群網站靠熟人傳遞情感相比,微博這種「碎片化」的傳播效率更高,因為微博的社交基本上是通過3個節點,從微博原創、到中間橋樑、再到第三個長尾的節點,可以有非常廣泛的覆蓋傳播。
曹國偉說,網路未來會朝「SOLOMO」的方向發展,也就是Social、Local和Mobile,這是未來網路發展趨勢,也會從根本改變未來使用網路方式和使用網路的緯度。
不過,曹國偉也認為,大陸行動上網移動格局相當複雜,包括3G和WiFi寬頻範圍還不夠,也沒有任何一方可以真正全面主導行動上網市場,需要透過更多合作,才能創造「共贏」的競爭格局。
曹國偉表示,用戶規模是他們現在競爭的目標,除盡力擴大用戶群外,今年也會開始進行一些微博廣告的模式,一開始並不指望能賺多少錢,而是要在這個平台多做一些嘗試,所以今年會不斷推出更多用途和新產品。
這次移動互聯網大會主題為「新機遇、新挑戰、新領袖」,由全球移動互聯網CEO俱樂部長城會主辦,同步進行的「開發者星球大會」,目前最夯的《憤怒鳥》、《植物大戰殭屍》等遊戲開發商也到場。
《憤怒鳥》開發商的Rovio Mobile全球市場發展總經理Peter Vesterbacka表示,其下載量已經達到1.4億次;不過他也說,《憤怒鳥》在大陸是受盜版最嚴重的品牌之一,不過他們的目標是希望成為在大陸「被模仿」最多的品牌。
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21
【2011.04.20/中央社】
社群網站興起,成為網路駭客散播病毒的溫床。香港最新1份互聯網(網際網路)安全報告顯示,2010年的網路病毒總數是過去10年總和;臉書(Facebook)等網站上的病毒已大大威脅網路安全。
香港中通社報導,這份由網路安全公司Symantec20日在香港發布的年度報告顯示,Facebook等社群網站平台的流行程度吸引了大量惡意軟體,其中1個主要施放伎倆是向網友推薦新聞鏈接、張貼一些縮寫網址,這些縮寫網址可以經過分享在電郵或網頁上,進而鏈結到其他複雜網址。
按「讚(like)」是Facebook的一大特色,不少人希望也有個「踩(dislike)」可按,以表達「另類情緒」。Symantec系統工程經理李輝表示,Facebook上一度出現「dislike」應用程序,用戶千萬不能隨便安裝,因為這將鏈接到包含病毒的虛假網址,導致個人資料外洩或損毀;Facebook方面也已多次澄清這並非官方功能。
李輝表示,社群網站的不明縮寫網址,千萬不能貪玩亂點。他說,惡意程式能夠在極短時間內連結傳播至數百或數千位受害者。去年,因駭客以各種方式入侵系統而導致的個資外洩平均使26萬個私人身份曝光。
李輝舉例說,伊朗核子設施遭病毒攻擊一事震驚全球,駭客針對特定大型企業、政府機構的「空窗期漏洞」入侵電腦系統,作出「針對性攻擊」並頻頻得手。
李輝警告,針對性攻擊可能對整個社會造成巨大衝擊。「能源、基礎建設等大型機構一旦遭攻擊,將導致城市突然停電、斷水、交通癱瘓,後果不堪設想。」
此份報告也顯示,隨著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平台的普及,網際網路受病毒威脅程度較2010年急升42% 。用戶如果長時間開啟藍牙、無線等裝置,幾乎等於對個人資訊安全「不設防」。
社群網站興起,成為網路駭客散播病毒的溫床。香港最新1份互聯網(網際網路)安全報告顯示,2010年的網路病毒總數是過去10年總和;臉書(Facebook)等網站上的病毒已大大威脅網路安全。
香港中通社報導,這份由網路安全公司Symantec20日在香港發布的年度報告顯示,Facebook等社群網站平台的流行程度吸引了大量惡意軟體,其中1個主要施放伎倆是向網友推薦新聞鏈接、張貼一些縮寫網址,這些縮寫網址可以經過分享在電郵或網頁上,進而鏈結到其他複雜網址。
按「讚(like)」是Facebook的一大特色,不少人希望也有個「踩(dislike)」可按,以表達「另類情緒」。Symantec系統工程經理李輝表示,Facebook上一度出現「dislike」應用程序,用戶千萬不能隨便安裝,因為這將鏈接到包含病毒的虛假網址,導致個人資料外洩或損毀;Facebook方面也已多次澄清這並非官方功能。
李輝表示,社群網站的不明縮寫網址,千萬不能貪玩亂點。他說,惡意程式能夠在極短時間內連結傳播至數百或數千位受害者。去年,因駭客以各種方式入侵系統而導致的個資外洩平均使26萬個私人身份曝光。
李輝舉例說,伊朗核子設施遭病毒攻擊一事震驚全球,駭客針對特定大型企業、政府機構的「空窗期漏洞」入侵電腦系統,作出「針對性攻擊」並頻頻得手。
李輝警告,針對性攻擊可能對整個社會造成巨大衝擊。「能源、基礎建設等大型機構一旦遭攻擊,將導致城市突然停電、斷水、交通癱瘓,後果不堪設想。」
此份報告也顯示,隨著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平台的普及,網際網路受病毒威脅程度較2010年急升42% 。用戶如果長時間開啟藍牙、無線等裝置,幾乎等於對個人資訊安全「不設防」。
20
【2011.04.21/中廣新聞/記者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不過對於華視的定位,應該作為商業電視台或公共化的電視台?各方還是充滿歧見,最後形成與會的工會代表和新聞局互槓的局面。另一方面,針對公視基金會的組成人數、董事選任方式還是存在歧見,最後多數條文還是保留,另外擇期審查。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鄭金鈴質疑,雖然各方關切法案的審查,但應該由各機關人員和立委來審查,工會或各方代表如果有意見,可以在公聽會或透過立委來表達;但主持會議的召委管碧玲卻讓工會成員出席發言,讓其他立委會有被綁架的感覺。管碧玲對此解釋,公共電視不是營利機構,尤其有許多重大爭議,如果沒有工會參與,很多條文將難以達成共識。
根據達成共識的條文,未來公廣集團將包含公共電視台和客家電視台;原住民族電視台和宏觀電視將各自獨立,由主管機關另外委外招標。至於華視的定位則還是存在爭議。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不過對於華視的定位,應該作為商業電視台或公共化的電視台?各方還是充滿歧見,最後形成與會的工會代表和新聞局互槓的局面。另一方面,針對公視基金會的組成人數、董事選任方式還是存在歧見,最後多數條文還是保留,另外擇期審查。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鄭金鈴質疑,雖然各方關切法案的審查,但應該由各機關人員和立委來審查,工會或各方代表如果有意見,可以在公聽會或透過立委來表達;但主持會議的召委管碧玲卻讓工會成員出席發言,讓其他立委會有被綁架的感覺。管碧玲對此解釋,公共電視不是營利機構,尤其有許多重大爭議,如果沒有工會參與,很多條文將難以達成共識。
根據達成共識的條文,未來公廣集團將包含公共電視台和客家電視台;原住民族電視台和宏觀電視將各自獨立,由主管機關另外委外招標。至於華視的定位則還是存在爭議。
19
【2011.04.23/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
北世界等3家有線電視業者,逕行將廣告專用頻道,由東森購物台變更到U-Life台,被通傳會(NCC),以未經許可擅改頻道為由,對每家業者各處70萬元罰鍰。不過,NCC的作法,未獲法院認同,判決NCC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民國98年12月間,北世界、寶福及大揚等3家有線電視業者,向NCC申請變更99年度頻道規劃,但在沒有經NCC許可前,就從99年1月1日起,逕行更換5個廣告專用頻道。
NCC認為,北世界等業者擅自變更營運內容,違反廣電法,因此裁處每家業者各70萬元罰鍰,並限99年1月6日前改正完成。
雙方鬧進法院後,法院昨天判決指出,北世界等業者變更的是「非無線、非衛星的廣告專用頻道」,不是一般受規範的節目頻道,與主管機關發布的「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管制營運計畫內的「頻道的規劃及其類型」不一樣。
因此,NCC對業者的裁處有違法瑕疵,構成法院應判處撤銷的原因。
判決書指出,NCC也承認,非無線、非衛星傳輸的購物頻道,需依附在系統經營者的廣告經營者,才能播放,而不需要申請頻道執照或許可。
北世界等3家有線電視業者,逕行將廣告專用頻道,由東森購物台變更到U-Life台,被通傳會(NCC),以未經許可擅改頻道為由,對每家業者各處70萬元罰鍰。不過,NCC的作法,未獲法院認同,判決NCC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民國98年12月間,北世界、寶福及大揚等3家有線電視業者,向NCC申請變更99年度頻道規劃,但在沒有經NCC許可前,就從99年1月1日起,逕行更換5個廣告專用頻道。
NCC認為,北世界等業者擅自變更營運內容,違反廣電法,因此裁處每家業者各70萬元罰鍰,並限99年1月6日前改正完成。
雙方鬧進法院後,法院昨天判決指出,北世界等業者變更的是「非無線、非衛星的廣告專用頻道」,不是一般受規範的節目頻道,與主管機關發布的「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管制營運計畫內的「頻道的規劃及其類型」不一樣。
因此,NCC對業者的裁處有違法瑕疵,構成法院應判處撤銷的原因。
判決書指出,NCC也承認,非無線、非衛星傳輸的購物頻道,需依附在系統經營者的廣告經營者,才能播放,而不需要申請頻道執照或許可。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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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wiki
主要內容是兩岸將約定關稅減免,也就是兩岸達成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在細項上,若比照2010年實施的東協十加三協議,關稅免稅部份將包含了台灣輸往中國大陸的石化、機械、紡織品及汽車零組件業等經濟產業。因為WTO規定經濟合作協議「必須」達到九成雙方貿易產品的免關稅,該條約也達成分階段達成的默契;而其先期協議的產品內容,普稱為「早收清單」。
臺灣半官方組織中華經濟研究院曾以國際通用GTAP及TAIGEM等經濟模型評估該條約。該評估認為: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 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整體經濟成長率將增加1.65%-1.72%、總就業人數將增加25.7-26.3萬人,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全民皆可分享此經濟成長的果實。[5]。 之後,臺灣官方政府皆以此評估作為簽訂條約的依據及說帖。而根據此評估,台灣政府認為該條約的益處有「邁向全球化」,[6]「東亞戰略影響」[7]。
另外,臺灣政府認為簽署ECFA「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但「一定會循序漸進,保持彈性,不會一步到位,一定會步步為營」,確切保障台灣的權益。除此,也強調絕對保護農民權益,「不會讓大陸農產品傾銷到台灣」。比起民進黨執政期間因為加入WTO所開放的936項農產品,馬政府迄今尚未開放一項,簽署ECFA時會排除農產品的協商,因此不會有新的大陸農產品項目開放。
對於反對黨的質疑,台灣政府也有其回應,台灣政府認為該條約不違反WTO,執行面完全可行。並在政府的配套措施及無意擴大農業品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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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是兩岸將約定關稅減免,也就是兩岸達成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在細項上,若比照2010年實施的東協十加三協議,關稅免稅部份將包含了台灣輸往中國大陸的石化、機械、紡織品及汽車零組件業等經濟產業。因為WTO規定經濟合作協議「必須」達到九成雙方貿易產品的免關稅,該條約也達成分階段達成的默契;而其先期協議的產品內容,普稱為「早收清單」。
臺灣半官方組織中華經濟研究院曾以國際通用GTAP及TAIGEM等經濟模型評估該條約。該評估認為: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 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整體經濟成長率將增加1.65%-1.72%、總就業人數將增加25.7-26.3萬人,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全民皆可分享此經濟成長的果實。[5]。 之後,臺灣官方政府皆以此評估作為簽訂條約的依據及說帖。而根據此評估,台灣政府認為該條約的益處有「邁向全球化」,[6]「東亞戰略影響」[7]。
另外,臺灣政府認為簽署ECFA「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但「一定會循序漸進,保持彈性,不會一步到位,一定會步步為營」,確切保障台灣的權益。除此,也強調絕對保護農民權益,「不會讓大陸農產品傾銷到台灣」。比起民進黨執政期間因為加入WTO所開放的936項農產品,馬政府迄今尚未開放一項,簽署ECFA時會排除農產品的協商,因此不會有新的大陸農產品項目開放。
對於反對黨的質疑,台灣政府也有其回應,台灣政府認為該條約不違反WTO,執行面完全可行。並在政府的配套措施及無意擴大農業品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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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1.04.13/經濟日報/記者黃晶琳/台北報導 】
公平會近期將審核旺中寬頻媒體收購有線電視多系統營運商中嘉網路案,旺中寬頻董事長兼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總經理蔡紹中今(13)日將到公平會說明中嘉案投資計畫,公平會已經擬出資金來源、媒體過度競爭等六大考題,希望蔡紹中說清楚、講明白。
旺中寬頻在去年第四季以777.7億元,收購第二大有線電視業者中嘉網路,中嘉有110萬用戶,旺中寬頻原始股東包括旺旺團隊、國泰金控前副董蔡鎮宇、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以及獨立系統台。
據了解,今天公平會將就資金來源、媒體過度集中、公平競爭、內容多元化、購物頻道上下架以及未來營運規畫等問題,請蔡紹中說明。據了解,公平會最快會在5月初做出決議,之後再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投審會,通過後才算過關。
公平會本月8日已針對中嘉案召開公聽會。據了解,包含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頻道業者及各公協會提出包含媒體公平競爭、言論集中、媒體壟斷等問題外,多數不反對收購案。但也有購物頻道業者私下炮火猛烈,認為收購團隊中同時擁有有線電視平台、無線及有線頻道以及購物頻道,未來有競爭疑慮。
業界人士分析,如同凱擘案,旺旺集團收購中嘉案茲事體大,主管機關也將審慎以對,將衡量對於整體經濟產業利益影響,避免造成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去年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台灣大集團董事長蔡明興兄弟旗下大富媒體收購凱擘案,公平會為維護市場秩序,罕見的祭出13條但書,包含大富與台灣大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未來不得重疊等。
旺中寬頻媒體為旺旺寬頻媒體100%投資,旺旺寬頻媒體實收資本額22.5億元。蔡紹中旗下撲克牌持股52%,蔡鎮宇旗下寶豐隆財務管理持股25.3%,康森傳播持股4%,丰鼎媒體持股3% 。
公平會近期將審核旺中寬頻媒體收購有線電視多系統營運商中嘉網路案,旺中寬頻董事長兼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總經理蔡紹中今(13)日將到公平會說明中嘉案投資計畫,公平會已經擬出資金來源、媒體過度競爭等六大考題,希望蔡紹中說清楚、講明白。
旺中寬頻在去年第四季以777.7億元,收購第二大有線電視業者中嘉網路,中嘉有110萬用戶,旺中寬頻原始股東包括旺旺團隊、國泰金控前副董蔡鎮宇、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以及獨立系統台。
據了解,今天公平會將就資金來源、媒體過度集中、公平競爭、內容多元化、購物頻道上下架以及未來營運規畫等問題,請蔡紹中說明。據了解,公平會最快會在5月初做出決議,之後再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投審會,通過後才算過關。
公平會本月8日已針對中嘉案召開公聽會。據了解,包含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頻道業者及各公協會提出包含媒體公平競爭、言論集中、媒體壟斷等問題外,多數不反對收購案。但也有購物頻道業者私下炮火猛烈,認為收購團隊中同時擁有有線電視平台、無線及有線頻道以及購物頻道,未來有競爭疑慮。
業界人士分析,如同凱擘案,旺旺集團收購中嘉案茲事體大,主管機關也將審慎以對,將衡量對於整體經濟產業利益影響,避免造成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去年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台灣大集團董事長蔡明興兄弟旗下大富媒體收購凱擘案,公平會為維護市場秩序,罕見的祭出13條但書,包含大富與台灣大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未來不得重疊等。
旺中寬頻媒體為旺旺寬頻媒體100%投資,旺旺寬頻媒體實收資本額22.5億元。蔡紹中旗下撲克牌持股52%,蔡鎮宇旗下寶豐隆財務管理持股25.3%,康森傳播持股4%,丰鼎媒體持股3% 。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16
【2011.03.27/工商時報/本報訊】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基於「維持傳播內容多元之核心價值」,保留「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的限制。截至目前為止,國人對於此項修法的利弊得失,並沒有太多討論。事實上,因為1/3水平整合管制可以確保至少有三家以上業者在市場競爭,所以德國與美國對其廣播電視市場均維持某種形式的1/3水平整合管制。但是其與我國有廣法修正案仍有頗為不同之處,更符合競爭法原理與促進數位匯流的管制需求,值得重視。以下我們分別由四個面向加以申論,以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
第一,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並不能正確反映有線電視事業的市場力量,因為在廣播電視市場真正重要的是收視率。以德國各邦締結之廣播電視邦際條約(廣播電視為各邦權限,各邦為確保彼此法制一致在1991年簽訂、2010年4月1日最後一次修正)為例,就是以廣播電視事業所製播之頻道年平均收視率達30%,推定其具有支配意見力量。該條約並且認知到數位匯流的影響,所以將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收視率達25%且在媒體相關市場具有控制市場地位,或其於電視及媒體相關市場事業活動之整體評價可認為與電視收視率30%之事業具相當意見影響力者,也認定為具有支配意見力量。
第二,對於達到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上限之廣播電視事業應該如何規範,有廣法修正案除了禁止以外並沒有細膩的規範,極不便於管制實務的操作。反觀德國廣播電視邦際條約第26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一旦具有支配意見力量就受到諸多管制,以確保廣播電視言論多元性,包括不得再許可其製播其他頻道,或不得認定其參與其他廣播電視事業沒有競爭法的疑慮。此外,邦媒體主管機關應依據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之認定,建議該事業採取以下措施:放棄對於廣播電視事業之參與,至該事業所屬頻道不再具有支配意見力量;在其所控制的廣播電視事業採取確保多樣性之措施。具有支配意見力量的廣播電視事業若無法與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取得共識,或未於適當期間內執行與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具共識之措施,邦媒體主管機關經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確認後,應廢止屬於該事業頻道之許可,至該事業不具支配意見力量為止。
第三,我國有線電視事業五大MSO中,已有業者接近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因此有廣法修正草案維持此項上限規定,對於其是否投資擴大經營區會形成反誘因,反而將使其安於維持經營現狀,不願開疆拓土,對於打破分區獨寡佔的市場結構不利,當然亦更非消費者之福。相較之下,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就採取鼓勵有線電視業者投資建設的措施,將業者因為「重覆建設」(overbuilding)而不是透過合併或收購而獲得的新訂戶數,排除在其原本1/3的水平上限限制之外。
第四,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對水平結合之「分母計算」的具體管制措施與解釋,亦值得我國有廣法修正案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原本以「有線電視市場」之訂戶數為計算分母,但在1999年的「第三次報告與命令」中,將分母放寬,不僅包含傳統的有線電視訂戶,亦包括快速成長的直播衛星訂戶,以充分反應有線電視業者在直播衛星與電信業者競爭下所減少的市場力。雖然直播衛星在我國並未若美國發展成為有線電視的替代性或競爭媒體,但是在中華電信MOD已擁有70萬用戶的情形下,即有必要於計算有線電視水平整合上限時,將之納入總訂戶數,以確切反應我國視訊平台市場的實際競爭狀況。
過去因為我國法令規範的不盡周延合理,造成廣播電視市場的失序與畸形發展,如今數位匯流時代來臨,正是採取矯正措施的適當時機。但須避免過猶不及,製造另一個市場災難。其中關於有線廣播電視水平整合管制規範,既然已有美、德兩國的實例,大可拿來供作我國參考。另外,據行政院於去年12月審議通過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2015年前政府將「採兩階段修法進行,以提供廣電業者與電信業者一致的競爭環境」,但至目前為止,已通過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尚看不到明確促進數位匯流及提供廣電業者與電信業者一致競爭環境的修法內容,我們希望隨著新科技政務委員上任,此一情況得以改善。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基於「維持傳播內容多元之核心價值」,保留「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的限制。截至目前為止,國人對於此項修法的利弊得失,並沒有太多討論。事實上,因為1/3水平整合管制可以確保至少有三家以上業者在市場競爭,所以德國與美國對其廣播電視市場均維持某種形式的1/3水平整合管制。但是其與我國有廣法修正案仍有頗為不同之處,更符合競爭法原理與促進數位匯流的管制需求,值得重視。以下我們分別由四個面向加以申論,以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
第一,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並不能正確反映有線電視事業的市場力量,因為在廣播電視市場真正重要的是收視率。以德國各邦締結之廣播電視邦際條約(廣播電視為各邦權限,各邦為確保彼此法制一致在1991年簽訂、2010年4月1日最後一次修正)為例,就是以廣播電視事業所製播之頻道年平均收視率達30%,推定其具有支配意見力量。該條約並且認知到數位匯流的影響,所以將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收視率達25%且在媒體相關市場具有控制市場地位,或其於電視及媒體相關市場事業活動之整體評價可認為與電視收視率30%之事業具相當意見影響力者,也認定為具有支配意見力量。
第二,對於達到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上限之廣播電視事業應該如何規範,有廣法修正案除了禁止以外並沒有細膩的規範,極不便於管制實務的操作。反觀德國廣播電視邦際條約第26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一旦具有支配意見力量就受到諸多管制,以確保廣播電視言論多元性,包括不得再許可其製播其他頻道,或不得認定其參與其他廣播電視事業沒有競爭法的疑慮。此外,邦媒體主管機關應依據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之認定,建議該事業採取以下措施:放棄對於廣播電視事業之參與,至該事業所屬頻道不再具有支配意見力量;在其所控制的廣播電視事業採取確保多樣性之措施。具有支配意見力量的廣播電視事業若無法與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取得共識,或未於適當期間內執行與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具共識之措施,邦媒體主管機關經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確認後,應廢止屬於該事業頻道之許可,至該事業不具支配意見力量為止。
第三,我國有線電視事業五大MSO中,已有業者接近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因此有廣法修正草案維持此項上限規定,對於其是否投資擴大經營區會形成反誘因,反而將使其安於維持經營現狀,不願開疆拓土,對於打破分區獨寡佔的市場結構不利,當然亦更非消費者之福。相較之下,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就採取鼓勵有線電視業者投資建設的措施,將業者因為「重覆建設」(overbuilding)而不是透過合併或收購而獲得的新訂戶數,排除在其原本1/3的水平上限限制之外。
第四,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對水平結合之「分母計算」的具體管制措施與解釋,亦值得我國有廣法修正案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原本以「有線電視市場」之訂戶數為計算分母,但在1999年的「第三次報告與命令」中,將分母放寬,不僅包含傳統的有線電視訂戶,亦包括快速成長的直播衛星訂戶,以充分反應有線電視業者在直播衛星與電信業者競爭下所減少的市場力。雖然直播衛星在我國並未若美國發展成為有線電視的替代性或競爭媒體,但是在中華電信MOD已擁有70萬用戶的情形下,即有必要於計算有線電視水平整合上限時,將之納入總訂戶數,以確切反應我國視訊平台市場的實際競爭狀況。
過去因為我國法令規範的不盡周延合理,造成廣播電視市場的失序與畸形發展,如今數位匯流時代來臨,正是採取矯正措施的適當時機。但須避免過猶不及,製造另一個市場災難。其中關於有線廣播電視水平整合管制規範,既然已有美、德兩國的實例,大可拿來供作我國參考。另外,據行政院於去年12月審議通過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2015年前政府將「採兩階段修法進行,以提供廣電業者與電信業者一致的競爭環境」,但至目前為止,已通過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尚看不到明確促進數位匯流及提供廣電業者與電信業者一致競爭環境的修法內容,我們希望隨著新科技政務委員上任,此一情況得以改善。
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15
【2011.03.14/聯合報/彭慧明報導】
行政院院會通過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期待將台灣成為寬頻島、數位內容生產中心。但一個廣電三法的修正案,卻還在政府間接投資10%、或是擔心媒體被實質控制的概念上打轉。當台灣的閱聽眾可以從網路、電視甚至智慧手機輕鬆得到各種訊息時,我們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概念,還停留在二十年前著重內容管制和審查的時代。
NCC最近剛提出的廣電三法修正案,終於將原本黨政軍退出媒體的保守思想修改為「政府可間接持股百分之十」,這項法令的修改,幫所有民間業者解了套,卻卡住了公股持股比率高的中華電信,仍不得透過實質經營媒體方式,以充實網路視訊平台MOD之頻道內容。
這顯示了主管機關對於媒體的概念,還停留在媒體足以影響閱聽人、足以造成天翻地覆效果,擔心媒體受到黨政軍的控制。
殊不知數位匯流時代,閱聽人得知訊息的管道多元,真正成熟的數位平台上,頻道可以有數百個,閱聽人的選擇更多,政府持股十趴或是全部開放,對閱聽人選擇媒體,根本沒有影響。反而持股比率與實質控制限制,讓中華電信無法實質經營媒體頻道,不能提供足以和有線電視業者公平競爭的另一個收視環境,MOD難成氣候,並非消費者之福。
行政院院會通過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期待將台灣成為寬頻島、數位內容生產中心。但一個廣電三法的修正案,卻還在政府間接投資10%、或是擔心媒體被實質控制的概念上打轉。當台灣的閱聽眾可以從網路、電視甚至智慧手機輕鬆得到各種訊息時,我們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概念,還停留在二十年前著重內容管制和審查的時代。
NCC最近剛提出的廣電三法修正案,終於將原本黨政軍退出媒體的保守思想修改為「政府可間接持股百分之十」,這項法令的修改,幫所有民間業者解了套,卻卡住了公股持股比率高的中華電信,仍不得透過實質經營媒體方式,以充實網路視訊平台MOD之頻道內容。
這顯示了主管機關對於媒體的概念,還停留在媒體足以影響閱聽人、足以造成天翻地覆效果,擔心媒體受到黨政軍的控制。
殊不知數位匯流時代,閱聽人得知訊息的管道多元,真正成熟的數位平台上,頻道可以有數百個,閱聽人的選擇更多,政府持股十趴或是全部開放,對閱聽人選擇媒體,根本沒有影響。反而持股比率與實質控制限制,讓中華電信無法實質經營媒體頻道,不能提供足以和有線電視業者公平競爭的另一個收視環境,MOD難成氣候,並非消費者之福。
14
【2011.03.09/ The Guardian、CPBF、The Telegraph/NCCWatch陳雅琪綜合摘譯 】
英國史上最大宗的媒體併購案出爐:文化大臣杭特(Jeremy Hunt) 日前宣布同意跨國媒體大亨梅鐸旗下的新聞集團(News Corporation) 斥資80億英鎊(約4千億新台幣)併購英國天空廣播公司(BSkyB)的申請案,唯一的條件是新聞集團必須另外成立新公司,保有天空新聞頻道(Sky News) 運作的獨立性。反對者抨擊保守黨政府為求政治利益而犧牲全民權益,嚴重損及媒體多樣性及民主政治的發展,不排除循法律途徑尋求翻盤可能性。新聞集團申請併購天空廣播公司的提案於去年六月提出。內容為新聞集團試圖在現有的39﹪股份之外, 再出資80億元買下其餘61﹪股份,成為天空廣播唯一的股東。消息一出即引發不少爭議,反對者咸認為梅鐸透過旗下媒體,擁有令人咋舌的政治影響力。單在英國本土,梅鐸即擁有包括泰晤士報、太陽報、新聞世界及天空衛視,儼然已經是媒體巨獸。尤其是近來集團內相關媒體陸續爆發以媒體勢力箝制政治發展的醜聞,例如新聞世界對政治人物的非法電話竊聽案正鬧得沸沸揚揚,梅鐸的政治經濟影響力已經膨脹到令人擔憂的地步,在此時再同意他取得天空廣播無異是如出柙猛虎再添翼,實非明智之舉。
宣布同意這樁交易案的杭特也飽受攻擊,觀察家報(The Observer) 社論指出,杭特忽略線上33萬名民眾反對併購的聯合請願、不顧媒體產業聯盟對併購不利公共利益的質疑、更無視媒體規管單位Ofcom在報告中提出此案應送交競爭委員會進行詳盡審查的建議,執意僅以要求新聞集團技術上切割天空新聞台的方式通過交易案,在在都可以看出,杭特對梅鐸的護航已經到了快要站不住腳的地步。
杭特在報告中表示一直以戒慎心情來處理此案,他一方面重申對媒體多樣性的重視,強調對他而言,沒有什麼事比「自由而獨立的媒體」來得重要;另一方面卻開了小門,同意新聞集團以切割天空新聞台的方式解套。規定的內容包括新聞集團體成立新公司(Newsco),新公司維持原有新聞集團對天空新聞台的39%股份,十年內除非經過同意,否則新聞集團不得增加對該公司的持股。另外,新公司須成立以獨立委員為多數的董事會(梅鐸不得擔任主席),來執行天空新聞台的決策,以確保新聞處理的獨立。評論指出獨立董事會的設計「似曾相識」,正是早在1981年梅鐸買下泰晤士報團後,為保證新聞處理的公正客觀而提出的設計。而也正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民眾都看出了這個獨立董事會只是徒具形式完全無效的事實:泰晤士報裡的獨立董事會完全不曾處理任何爭議事件,甚至連編輯的去留都未曾聞問。
以衛報、英國電信、每日鏡報在內的許多媒體經營者組成聯盟,對杭特認為有了獨立董事會就能解決問題的想法不以為然,他們表示制度只是煙霧彈,而完全不可能保障媒體多樣性不受新聞集團的傷害。媒體改革組織CPBF 強烈抨擊這起併購案是梅鐸大獲全勝,而公共利益全盤皆輸的例子。強調媒體政策的制定不該以企業和政府間的閉門會議決定。CPBF更指出一旦媒體所有權更集中後,更值得全民關注的就是對民主的威脅,尤其是在梅鐸濫用其媒體影響力「發動」伊拉克戰爭、打壓敵對政治人物等舉動,都已經嚴重破壞了民主的價值。
新聞集團在杭特發表聲明後,立即回應表示,雖然該集團認為這起「商業活動」將不會減損「任何英國閱聽眾所享有的媒體多樣性」,不過為了儘快著手進行相關業務,同意成立新公司以配合政策。雖然新聞集團看來已勝券在握,但一般預料接下來的實際併購協商也將是一場硬戰。由於併購金額的估算是以每股預估約700便士 (約350元新台幣) 進行。不過自從去年新聞集團消息一公開之後,天空廣播公司股價立刻飆漲,由公開前的600便士一路升至近來的822便士,正是看好新聞集團將不計代價買下天空廣播的決心。雖然新聞集團已有心理準備得花上約每股800便士的代價進行協調,天空廣播股東中不乏有人已經抬出至少900便士以上的價碼待價而沽 。
在杭特宣布決定後,為期15天的公開諮詢期也同步展開,也就是說到3月21日前民眾都可以針對此案發表書面意見。媒體業者聯盟除了表示不滿外,更透露將積極循法律途徑尋求可能的翻盤機會。CPBF則展開佈署, 號召民眾捍衛民主價值,要求此案仍然交由競爭委員會評估,並進行國會公開辯論,強調媒體和民主發展應有更好的出路。
原文出處:
The Guardian: Jeremy Hunt gives News Corp green light to launch £8bn bid for BSkyB
The Observer: Murdoch wins again and the public will be the loser
The Guardian: Media plurality: the law and its loopholes
The Telegraph: History of BSkyB: when the ‘squarial' met the dish
The Telegraph: Culture Secretary Jeremy Hunt approves News Corp plan to spin off Sky News
CPBF: It's a whitewash - what a way to decide media policy! - stop the Murdoch power grab for BSkyB
CPBF: BSkyB Takeover - what the papers say
英國史上最大宗的媒體併購案出爐:文化大臣杭特(Jeremy Hunt) 日前宣布同意跨國媒體大亨梅鐸旗下的新聞集團(News Corporation) 斥資80億英鎊(約4千億新台幣)併購英國天空廣播公司(BSkyB)的申請案,唯一的條件是新聞集團必須另外成立新公司,保有天空新聞頻道(Sky News) 運作的獨立性。反對者抨擊保守黨政府為求政治利益而犧牲全民權益,嚴重損及媒體多樣性及民主政治的發展,不排除循法律途徑尋求翻盤可能性。新聞集團申請併購天空廣播公司的提案於去年六月提出。內容為新聞集團試圖在現有的39﹪股份之外, 再出資80億元買下其餘61﹪股份,成為天空廣播唯一的股東。消息一出即引發不少爭議,反對者咸認為梅鐸透過旗下媒體,擁有令人咋舌的政治影響力。單在英國本土,梅鐸即擁有包括泰晤士報、太陽報、新聞世界及天空衛視,儼然已經是媒體巨獸。尤其是近來集團內相關媒體陸續爆發以媒體勢力箝制政治發展的醜聞,例如新聞世界對政治人物的非法電話竊聽案正鬧得沸沸揚揚,梅鐸的政治經濟影響力已經膨脹到令人擔憂的地步,在此時再同意他取得天空廣播無異是如出柙猛虎再添翼,實非明智之舉。
宣布同意這樁交易案的杭特也飽受攻擊,觀察家報(The Observer) 社論指出,杭特忽略線上33萬名民眾反對併購的聯合請願、不顧媒體產業聯盟對併購不利公共利益的質疑、更無視媒體規管單位Ofcom在報告中提出此案應送交競爭委員會進行詳盡審查的建議,執意僅以要求新聞集團技術上切割天空新聞台的方式通過交易案,在在都可以看出,杭特對梅鐸的護航已經到了快要站不住腳的地步。
杭特在報告中表示一直以戒慎心情來處理此案,他一方面重申對媒體多樣性的重視,強調對他而言,沒有什麼事比「自由而獨立的媒體」來得重要;另一方面卻開了小門,同意新聞集團以切割天空新聞台的方式解套。規定的內容包括新聞集團體成立新公司(Newsco),新公司維持原有新聞集團對天空新聞台的39%股份,十年內除非經過同意,否則新聞集團不得增加對該公司的持股。另外,新公司須成立以獨立委員為多數的董事會(梅鐸不得擔任主席),來執行天空新聞台的決策,以確保新聞處理的獨立。評論指出獨立董事會的設計「似曾相識」,正是早在1981年梅鐸買下泰晤士報團後,為保證新聞處理的公正客觀而提出的設計。而也正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民眾都看出了這個獨立董事會只是徒具形式完全無效的事實:泰晤士報裡的獨立董事會完全不曾處理任何爭議事件,甚至連編輯的去留都未曾聞問。
以衛報、英國電信、每日鏡報在內的許多媒體經營者組成聯盟,對杭特認為有了獨立董事會就能解決問題的想法不以為然,他們表示制度只是煙霧彈,而完全不可能保障媒體多樣性不受新聞集團的傷害。媒體改革組織CPBF 強烈抨擊這起併購案是梅鐸大獲全勝,而公共利益全盤皆輸的例子。強調媒體政策的制定不該以企業和政府間的閉門會議決定。CPBF更指出一旦媒體所有權更集中後,更值得全民關注的就是對民主的威脅,尤其是在梅鐸濫用其媒體影響力「發動」伊拉克戰爭、打壓敵對政治人物等舉動,都已經嚴重破壞了民主的價值。
新聞集團在杭特發表聲明後,立即回應表示,雖然該集團認為這起「商業活動」將不會減損「任何英國閱聽眾所享有的媒體多樣性」,不過為了儘快著手進行相關業務,同意成立新公司以配合政策。雖然新聞集團看來已勝券在握,但一般預料接下來的實際併購協商也將是一場硬戰。由於併購金額的估算是以每股預估約700便士 (約350元新台幣) 進行。不過自從去年新聞集團消息一公開之後,天空廣播公司股價立刻飆漲,由公開前的600便士一路升至近來的822便士,正是看好新聞集團將不計代價買下天空廣播的決心。雖然新聞集團已有心理準備得花上約每股800便士的代價進行協調,天空廣播股東中不乏有人已經抬出至少900便士以上的價碼待價而沽 。
在杭特宣布決定後,為期15天的公開諮詢期也同步展開,也就是說到3月21日前民眾都可以針對此案發表書面意見。媒體業者聯盟除了表示不滿外,更透露將積極循法律途徑尋求可能的翻盤機會。CPBF則展開佈署, 號召民眾捍衛民主價值,要求此案仍然交由競爭委員會評估,並進行國會公開辯論,強調媒體和民主發展應有更好的出路。
原文出處:
The Guardian: Jeremy Hunt gives News Corp green light to launch £8bn bid for BSkyB
The Observer: Murdoch wins again and the public will be the loser
The Guardian: Media plurality: the law and its loopholes
The Telegraph: History of BSkyB: when the ‘squarial' met the dish
The Telegraph: Culture Secretary Jeremy Hunt approves News Corp plan to spin off Sky News
CPBF: It's a whitewash - what a way to decide media policy! - stop the Murdoch power grab for BSkyB
CPBF: BSkyB Takeover - what the papers say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13
【2011.02.17/經濟日報╱社論】
行政院近日就要核定衛星廣播電視法(衛廣法)及有線電視廣播法(有廣法)的修正草案。在歷經前後三屆國家通傳會(NCC)的紛擾與努力下,台灣終於踏出數位匯流修法工程的第一步。但要建構匯流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短期內還有幾個關鍵環節,需要對症下藥,才能收齊全效。
對台灣而言,加速下世代寬頻網路發展的關鍵,在於電信與有線電視網路的發展力道。過去有線電視數位化速度遠低於電信業,也使得本次有廣法的修正,最受各界關注。其主要修正重點,在於大幅鬆綁有線電視經營區域的限制,將有線系統的數位化義務明文化,並放寬黨政軍投資限制。這些修正方向均符合匯流發展的需求,也是各界有共識的內容;美中不足的是資費管理未能進一步自由化,且總用戶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限制也未解除。
在數位匯流下,有線電視產業最大的挑戰,來自於透過寬頻電信網路,由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的MOD)與媒體內容業者(如壹電視)的新興電視平台競爭,也來自於數位化後頻道大增的無線電視平台。在這種情形下,促進跨平台競爭,並以競爭帶動發展,才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因此,解除如用戶數上限及資費管制等法規障礙,提供有線電視在立足點上的平等,應是下階段的重要工作。
然而,有線電視系統也非競爭上的弱者;相反的,透過對電視頻道的掌控,其在跨平台的競爭環境中仍有強大的市場力量與工具,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為此,這次衛廣法修正草案中,納入衛星頻道節目商不得對供公眾收視聽的播送平台事業有差別待遇的條款,是正確的第一步。然而,不同業者的經營結構及市場條件相差許多,要證明個案間沒有差別待遇相對容易;未來應參考國際經驗,加入「合理、公平」待遇等條件,甚至一定程度的強制授權,方足以貫徹此一精神。
另一項可於短期內加速競爭的重要手段,就是盡快進行數位無線電視執照的發放作業。這個規劃許久、技術問題幾近底定的政策,卻長期因非技術問題而一延再延;反觀與我國幾乎同時開始研議的日本,將於今年7月關閉類比訊號,完成無線電視全數位化,且主流節目幾乎都以高畫質播出。數位無線電視的發展,除透過頻道的擴充,增加消費者可免費觀賞的節目選擇,以強化跨平台競爭外;更重要的是,透過高畫質節目的擴散,將使民眾真正感受到數位化的差異,並帶動所有平台的數位化需求。目前台灣高畫質節目相對匱乏,政府亦應嚴肅思考促進發展的獎勵及誘因。
當然,匯流改革過程中,政府不能不同時思考中華電信的定位。目前電信寬頻網路,幾乎是中華電信一家獨大,而其經營的MOD也是少數在短期內將對有線電視帶來數位化壓力的來源。換言之,中華電信的經營效率與方向,以及與其他業者的競爭關係,直接影響數位匯流的發展,因此在匯流發展政策中,中華電信的定位不能以單純的公營企業經營改革思考,而應是整體政策規劃的一部分。在過去,將中華電信進行結構拆解(structure separation)等改革倡議時有所聞,許多人亦為中華電信因黨政軍條款而無法直接經營電視平台而叫屈,但其背後的關鍵布局,是政府必須放開對中華電信的控制,否則在交通部身兼大股東與經營者的情況下,恐怕很難有結構性的改變。
對於匯流政策,政府的問題不在於規劃不足,而在於執行無力。希望這次的起步能持之以恆,直線前進,讓各界對邁向下世代通傳產業與服務真正「有感」。
行政院近日就要核定衛星廣播電視法(衛廣法)及有線電視廣播法(有廣法)的修正草案。在歷經前後三屆國家通傳會(NCC)的紛擾與努力下,台灣終於踏出數位匯流修法工程的第一步。但要建構匯流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短期內還有幾個關鍵環節,需要對症下藥,才能收齊全效。
對台灣而言,加速下世代寬頻網路發展的關鍵,在於電信與有線電視網路的發展力道。過去有線電視數位化速度遠低於電信業,也使得本次有廣法的修正,最受各界關注。其主要修正重點,在於大幅鬆綁有線電視經營區域的限制,將有線系統的數位化義務明文化,並放寬黨政軍投資限制。這些修正方向均符合匯流發展的需求,也是各界有共識的內容;美中不足的是資費管理未能進一步自由化,且總用戶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限制也未解除。
在數位匯流下,有線電視產業最大的挑戰,來自於透過寬頻電信網路,由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的MOD)與媒體內容業者(如壹電視)的新興電視平台競爭,也來自於數位化後頻道大增的無線電視平台。在這種情形下,促進跨平台競爭,並以競爭帶動發展,才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因此,解除如用戶數上限及資費管制等法規障礙,提供有線電視在立足點上的平等,應是下階段的重要工作。
然而,有線電視系統也非競爭上的弱者;相反的,透過對電視頻道的掌控,其在跨平台的競爭環境中仍有強大的市場力量與工具,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為此,這次衛廣法修正草案中,納入衛星頻道節目商不得對供公眾收視聽的播送平台事業有差別待遇的條款,是正確的第一步。然而,不同業者的經營結構及市場條件相差許多,要證明個案間沒有差別待遇相對容易;未來應參考國際經驗,加入「合理、公平」待遇等條件,甚至一定程度的強制授權,方足以貫徹此一精神。
另一項可於短期內加速競爭的重要手段,就是盡快進行數位無線電視執照的發放作業。這個規劃許久、技術問題幾近底定的政策,卻長期因非技術問題而一延再延;反觀與我國幾乎同時開始研議的日本,將於今年7月關閉類比訊號,完成無線電視全數位化,且主流節目幾乎都以高畫質播出。數位無線電視的發展,除透過頻道的擴充,增加消費者可免費觀賞的節目選擇,以強化跨平台競爭外;更重要的是,透過高畫質節目的擴散,將使民眾真正感受到數位化的差異,並帶動所有平台的數位化需求。目前台灣高畫質節目相對匱乏,政府亦應嚴肅思考促進發展的獎勵及誘因。
當然,匯流改革過程中,政府不能不同時思考中華電信的定位。目前電信寬頻網路,幾乎是中華電信一家獨大,而其經營的MOD也是少數在短期內將對有線電視帶來數位化壓力的來源。換言之,中華電信的經營效率與方向,以及與其他業者的競爭關係,直接影響數位匯流的發展,因此在匯流發展政策中,中華電信的定位不能以單純的公營企業經營改革思考,而應是整體政策規劃的一部分。在過去,將中華電信進行結構拆解(structure separation)等改革倡議時有所聞,許多人亦為中華電信因黨政軍條款而無法直接經營電視平台而叫屈,但其背後的關鍵布局,是政府必須放開對中華電信的控制,否則在交通部身兼大股東與經營者的情況下,恐怕很難有結構性的改變。
對於匯流政策,政府的問題不在於規劃不足,而在於執行無力。希望這次的起步能持之以恆,直線前進,讓各界對邁向下世代通傳產業與服務真正「有感」。
12
2011.02.17/華爾街日報/LORETTA CHAO撰/NccWatch陳柔蓁摘譯,尤柔淳校對】
正值中東混亂之際,美國加緊努力突破中國及伊朗政府對社群網絡設下的障礙。美國國務卿希拉蕊誓言推動網際網路自由化之後,美國外交單位在中國擁有最多使用者的微博上,提出關於這個國家中最複雜的檢查系統議題。
這場在2月16舉行的虛擬辯論點出微網誌與日俱增的重要性;在中國,微網誌中的熱烈言論和資訊分享如同不斷拓展的新疆界,其速度是日新月異,讓檢查員望塵莫及。由此可見美國駐北京大使館越來越致力於和中國公民直接互動。
過去幾年來美國歐巴馬政府企圖大規模增加社群網站的使用人數,而近年來中東的混亂情勢,更使得這項舉動被發揮到了極致。針對這幾周發生的民主性抗爭,希拉蕊特別用阿拉伯語和波斯語在推特上推文。
13日,美國國務院在即將於埃及與突尼西亞舉行的伊朗反對派示威抗議前推文,並宣示和他們的團結。還有一些推文說明歐巴馬政府的外交政策是站在伊朗民眾這邊。1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說道:「我希望並期待持續看到伊朗民眾有勇氣來表達他們對更自由、更值得尊敬的政府的嚮往。」
在中國,政府對推特設限。同樣地,本地經營的新浪微博和騰訊微博每日有百萬人使用,儼然是資訊和媒體的戰場。中國政府卻也正在發展各種技術過濾言論。
美國駐華大使洪博培與多位駐中官員在16日發起有關網路自由的討論,內容緊扣希拉蕊15日發表的演說。自2009年迄今,大使館持續使用微博和其他線上服務做為公關工具,張貼關於美國關稅與政策等的帖子。
有一些帖子是由中國的使用者張貼的,但很快就被審查系統發現並移除。對此洪博培發表聲明:「對於一些中國網站決定移除針對國務卿希拉蕊網路自由的討論,我們覺得失望。」
對於一切和美國有關的微網誌審查顯示,中國政府正密切觀察美國史館的一切作為。北京當局嘗試壓制關於埃及的言論,因為近來埃及落入獨裁政體之中。希拉蕊的言論特別點出埃及、中國對網路的監控「將會把自己困住」。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傳播教授喬木說,他在星期三早上發出了十則關於希拉蕊言論自由的評論,到了下午全被刪光。接到從新浪微博管理部門送來一則訊息,說他的帳戶有大量的 「有害的資訊」,如果再發就威脅到瀏覽的權力。
「我發現最近他們刪得更凶了」,特別是在埃及的反抗事件爆發後張貼的帖子。搜尋 「埃及」、「穆巴拉克」的相關訊息都被封鎖。身為中國網路觀察者及投資者的Bill Bishop說,在微博上,最受歡迎的往往是非政治性言論,其快速和寬廣的傳播讓微網誌比線上論壇更具重要性。
審查員能讓使用者在自己的微網誌上張貼評論,但卻讓其他人看不到,這樣作者就不知道自己被查了;或是中止張貼權作為警告,或直接刪除帳號。如同審查員們追捕違禁言論之快,微網誌的使用者們也發展出迴避策略,如使用羅馬拼音、或同音異字搜尋。
上海群智基金會(Social brain Foundation)執行長毛向輝指出,微網誌對審查制度是一個大挑戰,並「正由此醞釀出更強大的社群力量」。
中國本地的微博、搜尋引擎、線上收音機等都被政府要求移除相關內容。另外,政府將包括Facebook和Youtube等國外網站列入黑名單,用網路過濾科技干擾包含敏感關鍵字的網路流量,並顯示錯誤訊息,讓使用者會以為是連結失誤或網路運作不正常。
中國當局在年度全國人民大會上,一如往常加強對網路和傳統媒介的限制。中國記者與評論家預測,由於總統胡錦濤將在2012年退休,共產黨正值十年一度的領導人交接,今年的審查會特別嚴格。
希拉蕊在2月15日的演說中指出中國現在正處於「獨裁者的兩難」,面臨解除網路禁令的政治性結果,或砸大錢加強限制自由的思想。美國首席外交官則於去年Google因中國的審查規定而宣佈在其境內結束營運後,即發表相關言論指名中國是全球資訊流動的威脅。
在北京,美國大使館經常性會晤中國有名的的博客,甚至在2009年歐巴馬訪中之行也邀請博客出席。經常對中國政府發表批評的艾未未、批判西方媒體對中國報導的饒錦都曾受邀。周曙光表示這種事件顯示美國政府和北京政府處理這件事的態度截然不同。美國政府關心民眾意見,懂得使用意見領袖推動政策。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現在要動員中國網民的原因。
正值中東混亂之際,美國加緊努力突破中國及伊朗政府對社群網絡設下的障礙。美國國務卿希拉蕊誓言推動網際網路自由化之後,美國外交單位在中國擁有最多使用者的微博上,提出關於這個國家中最複雜的檢查系統議題。
這場在2月16舉行的虛擬辯論點出微網誌與日俱增的重要性;在中國,微網誌中的熱烈言論和資訊分享如同不斷拓展的新疆界,其速度是日新月異,讓檢查員望塵莫及。由此可見美國駐北京大使館越來越致力於和中國公民直接互動。
過去幾年來美國歐巴馬政府企圖大規模增加社群網站的使用人數,而近年來中東的混亂情勢,更使得這項舉動被發揮到了極致。針對這幾周發生的民主性抗爭,希拉蕊特別用阿拉伯語和波斯語在推特上推文。
13日,美國國務院在即將於埃及與突尼西亞舉行的伊朗反對派示威抗議前推文,並宣示和他們的團結。還有一些推文說明歐巴馬政府的外交政策是站在伊朗民眾這邊。1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說道:「我希望並期待持續看到伊朗民眾有勇氣來表達他們對更自由、更值得尊敬的政府的嚮往。」
在中國,政府對推特設限。同樣地,本地經營的新浪微博和騰訊微博每日有百萬人使用,儼然是資訊和媒體的戰場。中國政府卻也正在發展各種技術過濾言論。
美國駐華大使洪博培與多位駐中官員在16日發起有關網路自由的討論,內容緊扣希拉蕊15日發表的演說。自2009年迄今,大使館持續使用微博和其他線上服務做為公關工具,張貼關於美國關稅與政策等的帖子。
有一些帖子是由中國的使用者張貼的,但很快就被審查系統發現並移除。對此洪博培發表聲明:「對於一些中國網站決定移除針對國務卿希拉蕊網路自由的討論,我們覺得失望。」
對於一切和美國有關的微網誌審查顯示,中國政府正密切觀察美國史館的一切作為。北京當局嘗試壓制關於埃及的言論,因為近來埃及落入獨裁政體之中。希拉蕊的言論特別點出埃及、中國對網路的監控「將會把自己困住」。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傳播教授喬木說,他在星期三早上發出了十則關於希拉蕊言論自由的評論,到了下午全被刪光。接到從新浪微博管理部門送來一則訊息,說他的帳戶有大量的 「有害的資訊」,如果再發就威脅到瀏覽的權力。
「我發現最近他們刪得更凶了」,特別是在埃及的反抗事件爆發後張貼的帖子。搜尋 「埃及」、「穆巴拉克」的相關訊息都被封鎖。身為中國網路觀察者及投資者的Bill Bishop說,在微博上,最受歡迎的往往是非政治性言論,其快速和寬廣的傳播讓微網誌比線上論壇更具重要性。
審查員能讓使用者在自己的微網誌上張貼評論,但卻讓其他人看不到,這樣作者就不知道自己被查了;或是中止張貼權作為警告,或直接刪除帳號。如同審查員們追捕違禁言論之快,微網誌的使用者們也發展出迴避策略,如使用羅馬拼音、或同音異字搜尋。
上海群智基金會(Social brain Foundation)執行長毛向輝指出,微網誌對審查制度是一個大挑戰,並「正由此醞釀出更強大的社群力量」。
中國本地的微博、搜尋引擎、線上收音機等都被政府要求移除相關內容。另外,政府將包括Facebook和Youtube等國外網站列入黑名單,用網路過濾科技干擾包含敏感關鍵字的網路流量,並顯示錯誤訊息,讓使用者會以為是連結失誤或網路運作不正常。
中國當局在年度全國人民大會上,一如往常加強對網路和傳統媒介的限制。中國記者與評論家預測,由於總統胡錦濤將在2012年退休,共產黨正值十年一度的領導人交接,今年的審查會特別嚴格。
希拉蕊在2月15日的演說中指出中國現在正處於「獨裁者的兩難」,面臨解除網路禁令的政治性結果,或砸大錢加強限制自由的思想。美國首席外交官則於去年Google因中國的審查規定而宣佈在其境內結束營運後,即發表相關言論指名中國是全球資訊流動的威脅。
在北京,美國大使館經常性會晤中國有名的的博客,甚至在2009年歐巴馬訪中之行也邀請博客出席。經常對中國政府發表批評的艾未未、批判西方媒體對中國報導的饒錦都曾受邀。周曙光表示這種事件顯示美國政府和北京政府處理這件事的態度截然不同。美國政府關心民眾意見,懂得使用意見領袖推動政策。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現在要動員中國網民的原因。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11
【2011.02.13/旺報/記者廖珪如/整理報導】
當中國的互聯網產業正在以加速度由創意產業淪落為製造業,各種類型的門戶新聞網站時,2010年微博的異軍突起,毫無疑問成了推進和塑造中國人公眾生活最有力的武器,它及時地扛起了互聯網最具魅力的兩大價值:自由和平等。
宜黃拆遷事件是最具里程碑的一幕。微博極大地拓寬了人們參與公共生活的途徑,降低了參與成本,但它更大的功能還在於,讓公眾體驗了自由言說的快感。當然,我們也不可避免地承擔了這種肆無忌憚的自由帶來的傷害。所以,有人這樣描述微博: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年輕人不再蒙昧地相信權威;然而這又是一個最壞的時代,反抗權威的言論又輕易地被相信。
Facebook、Twitter的新技術,不斷創造新的公共領域和空間,同時也為新的操縱、社會控制和傳統地位的鞏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豐富著全社會的公共生活,卻又不可避免地削弱著人們的行動力,「圍觀改變中國」正在成為一句流行的口號,當人人都樂於表達,習慣圍觀,而耽於行動時,社會的活力表面上看起來在增加,但事實卻是在喪失。
全文轉引自:www.chinatimes.com.tw
當中國的互聯網產業正在以加速度由創意產業淪落為製造業,各種類型的門戶新聞網站時,2010年微博的異軍突起,毫無疑問成了推進和塑造中國人公眾生活最有力的武器,它及時地扛起了互聯網最具魅力的兩大價值:自由和平等。
宜黃拆遷事件是最具里程碑的一幕。微博極大地拓寬了人們參與公共生活的途徑,降低了參與成本,但它更大的功能還在於,讓公眾體驗了自由言說的快感。當然,我們也不可避免地承擔了這種肆無忌憚的自由帶來的傷害。所以,有人這樣描述微博: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年輕人不再蒙昧地相信權威;然而這又是一個最壞的時代,反抗權威的言論又輕易地被相信。
Facebook、Twitter的新技術,不斷創造新的公共領域和空間,同時也為新的操縱、社會控制和傳統地位的鞏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豐富著全社會的公共生活,卻又不可避免地削弱著人們的行動力,「圍觀改變中國」正在成為一句流行的口號,當人人都樂於表達,習慣圍觀,而耽於行動時,社會的活力表面上看起來在增加,但事實卻是在喪失。
全文轉引自:www.chinatimes.com.tw
10
【2011.02.16/鉅亨網/記者陳姿延/編譯】
美國有線電視營運商與家電廠商展開合作已成為趨勢,近年來有線電視也逐漸順利進入Smart TV。市場研究機構DIGITIMES Research指出,前2大營運商Comcast與Time Warner Cable (TWC)同意讓三星(Samsung)與Sony的Smart TV接收有線電視頻道的節目。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家中Smart TV就可透過網際網路收看有線電視,不需另接STB。
有線電視營運商向來視網際網路為洪水猛獸,主因網際網路上的影視內容多,可提供收視戶另一個隨選、甚至便宜的收視選擇,會降低收視戶對有線電視系統的依賴。DIGITIMES分析,目前家電廠商所推出的Smart TV,正藉由網際網路帶進視訊服務,因此Smart TV可謂有線電視營運商的新興威脅。
DIGITIMES認為,在此情形下,有線電視卻仍願與Smart TV合作,顯示營運商已認為,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將內容傳送到平面電視的解決方案已成潮流。
對Smart TV而言,與有線電視業者的合作,不只是帶進新的內容,更象徵著過去營運商與頻道商之間密不可分的合作關係,有機會藉此打破,進而使Smart TV可個別引進主流有線電視頻道,收視戶未來反而更不需訂閱有線電視。
全文轉引自:http://news.cnyes.com/
美國有線電視營運商與家電廠商展開合作已成為趨勢,近年來有線電視也逐漸順利進入Smart TV。市場研究機構DIGITIMES Research指出,前2大營運商Comcast與Time Warner Cable (TWC)同意讓三星(Samsung)與Sony的Smart TV接收有線電視頻道的節目。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家中Smart TV就可透過網際網路收看有線電視,不需另接STB。
有線電視營運商向來視網際網路為洪水猛獸,主因網際網路上的影視內容多,可提供收視戶另一個隨選、甚至便宜的收視選擇,會降低收視戶對有線電視系統的依賴。DIGITIMES分析,目前家電廠商所推出的Smart TV,正藉由網際網路帶進視訊服務,因此Smart TV可謂有線電視營運商的新興威脅。
DIGITIMES認為,在此情形下,有線電視卻仍願與Smart TV合作,顯示營運商已認為,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將內容傳送到平面電視的解決方案已成潮流。
對Smart TV而言,與有線電視業者的合作,不只是帶進新的內容,更象徵著過去營運商與頻道商之間密不可分的合作關係,有機會藉此打破,進而使Smart TV可個別引進主流有線電視頻道,收視戶未來反而更不需訂閱有線電視。
全文轉引自:http://news.cnyes.com/
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9
【2011.01.18/自由時報/記者林嘉琪/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週三讀通過「預算法」增列第六十二條之一,未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五十%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與轉投資事業,在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需標示「廣告」,不得以置入性行銷「買」新聞。但民間反收買新聞聯盟等團體擔心,修法限制的門檻太寬鬆,未來置入新聞的手法恐將更細膩,難以被發現,必須更落實杜絕財團當白手套替政府「買」新聞的惡習。
三二○號召群眾上街怒吼
目前已有二○七個公民團體加入禁止新聞置入行銷行動;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何宗勳昨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公民團體將在三月二十日發起公民媒改行動日等群眾運動,向扭曲媒體環境發出怒吼。
為推動反政府置入性行銷,「反收買新聞聯盟」上週成立,立院隨即在三天後快速三讀通過「預算法」,但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指出,兩黨協商的結果訂出「五十%」捐助限制,門檻太寬鬆,「反收買新聞聯盟」認為至少應該得從嚴限縮到政府捐助「五至十%」基金的團體,並加速採購法等法令修正,才能杜絕財團當白手套替政府「買」新聞的惡習。
何宗勳表示,雖然馬政府上週在立院快速通過預算法,但是內容卻讓公民團體不滿,擔心未來置入新聞的手法將更細膩,更難以被發現。公民團體要求,馬政府別只是為了平息眾怒做沒有實質效益的修法,並要求馬政府開罰「買」新聞的部會,以落實改革決心。
打假球行動劇諷作假新聞
以行動抗議業配生態而離開中國時報的資深記者黃哲斌,在部落格發表「業配人生」系列文章,他形容:「業配新聞或隱藏式置入文宣對新聞專業的破壞,正如打假球對職棒運動的破壞。」昨天這個譬喻讓聲援公民團體演出打假球行動劇,諷刺政府與財團買新聞作假新聞,公民團體認為,禁置入應該要同時規範政府及財團,並要求持續修改相關法令。
律師朱婉琪表示,自由之家把台灣新聞自由列為負面評價,主因是政府伸手干預媒體,她認為媒體經營者應該和記者分開,要求企業經營者不能只想利益,罔顧新聞專業。
代表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的作家林保華以香港為例指出,香港的新聞自由步步限縮,不希望台灣也走上這條路。
在繼媒改團體、傳播學者之後,公民團體包括教改團體、性別團體和社區運動共二○七個團體已經發起第一波連署聲援行動,下一波行動規劃在三月二十日舉辦公民媒改行動日,包括上街頭和巡迴演講等活動,希望在各領域遍地開花
立法院上週三讀通過「預算法」增列第六十二條之一,未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五十%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與轉投資事業,在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需標示「廣告」,不得以置入性行銷「買」新聞。但民間反收買新聞聯盟等團體擔心,修法限制的門檻太寬鬆,未來置入新聞的手法恐將更細膩,難以被發現,必須更落實杜絕財團當白手套替政府「買」新聞的惡習。
三二○號召群眾上街怒吼
目前已有二○七個公民團體加入禁止新聞置入行銷行動;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何宗勳昨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公民團體將在三月二十日發起公民媒改行動日等群眾運動,向扭曲媒體環境發出怒吼。
為推動反政府置入性行銷,「反收買新聞聯盟」上週成立,立院隨即在三天後快速三讀通過「預算法」,但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指出,兩黨協商的結果訂出「五十%」捐助限制,門檻太寬鬆,「反收買新聞聯盟」認為至少應該得從嚴限縮到政府捐助「五至十%」基金的團體,並加速採購法等法令修正,才能杜絕財團當白手套替政府「買」新聞的惡習。
何宗勳表示,雖然馬政府上週在立院快速通過預算法,但是內容卻讓公民團體不滿,擔心未來置入新聞的手法將更細膩,更難以被發現。公民團體要求,馬政府別只是為了平息眾怒做沒有實質效益的修法,並要求馬政府開罰「買」新聞的部會,以落實改革決心。
打假球行動劇諷作假新聞
以行動抗議業配生態而離開中國時報的資深記者黃哲斌,在部落格發表「業配人生」系列文章,他形容:「業配新聞或隱藏式置入文宣對新聞專業的破壞,正如打假球對職棒運動的破壞。」昨天這個譬喻讓聲援公民團體演出打假球行動劇,諷刺政府與財團買新聞作假新聞,公民團體認為,禁置入應該要同時規範政府及財團,並要求持續修改相關法令。
律師朱婉琪表示,自由之家把台灣新聞自由列為負面評價,主因是政府伸手干預媒體,她認為媒體經營者應該和記者分開,要求企業經營者不能只想利益,罔顧新聞專業。
代表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的作家林保華以香港為例指出,香港的新聞自由步步限縮,不希望台灣也走上這條路。
在繼媒改團體、傳播學者之後,公民團體包括教改團體、性別團體和社區運動共二○七個團體已經發起第一波連署聲援行動,下一波行動規劃在三月二十日舉辦公民媒改行動日,包括上街頭和巡迴演講等活動,希望在各領域遍地開花
8
【2010.12.24/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羅世宏撰】
年代綜合台因廣告化太嚴重,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施以撤照處分,並罰款210萬元。對此,我有幾點意見。
第一,這是台灣第一樁衛星電視頻道遭主管機關撤照事件,意義重大,NCC勇於任事的擔當值得肯定,或許是重新建立電視頻道進退場機制的開端;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NCC或許應考慮先施以3日到3個月停播處分,不一定需直接用管制強度最大的撤照處分,以免造成言論管制副作用。
第二,除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外,資方應負這次撤照的全部責任,不應禍延員工,讓無辜的員工承擔工作權益受損的苦果。年代綜合台資方應妥善安排員工生計,以旗下其他頻道吸納這些受撤照處分影響工作機會的員工,保障其工作權益。
第三,NCC眼裡不能只見秋毫,不見輿薪。其他頻道,特別是新聞台,其實存在比節目廣告化更嚴重的新聞置入行銷問題,已造成新聞媒體公信力淪喪,模糊新聞傳媒公器角色和紊亂政媒分際的結果,所以NCC也應一體適用頻道進退場把關標準,淘汰這些繼續作惡、無法善盡社會責任的新聞頻道。
停止政府新聞置入
第四,撤照只是整體頻道進退場機制的一部分,且實質上尚屬消極的負面內容管制作為。要想改善整體傳媒生態,NCC也應鼓勵優質頻道能進場,並積極促成優質頻道在有線電視系統及MOD平等上架的競爭機會,才能讓死氣沉沉的電視結構中引進新活水。
最後,在年代綜合台撤照之後,固然其他頻道短期內可能在廣告化的表現上有所收斂,但台灣整體電視生態不一定能夠因此而振衰起敝。行政院和NCC還有更多事該做,當急之務是立即停止政府的新聞置入,透過積極的傳媒政策規劃,協助傳媒業者改善當前非廣告化或接受置入不足以生存發展的真實困境,並且應投注資源於數位匯流進程,保障新聞傳媒的言論與表現自由,提升傳播者的專業尊嚴和勞動權利,透過設置「新聞業振興基金」和「影視文化基金」等更為積極的制度性政策措施,鼓勵本地優質傳播內容的產製和流通,才能真正促進並落實國民的傳播權利。道理很簡單,一個從來不敢撤照的NCC雖然令人搖頭,但若NCC只會撤照,捨此之外並無其他積極的政策規劃和作為,也絕對無法令人對台灣傳媒生態的改善寄予任何樂觀的期待。(另刊載於2010年12月24日 蘋果日報 論壇版)
年代綜合台因廣告化太嚴重,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施以撤照處分,並罰款210萬元。對此,我有幾點意見。
第一,這是台灣第一樁衛星電視頻道遭主管機關撤照事件,意義重大,NCC勇於任事的擔當值得肯定,或許是重新建立電視頻道進退場機制的開端;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NCC或許應考慮先施以3日到3個月停播處分,不一定需直接用管制強度最大的撤照處分,以免造成言論管制副作用。
第二,除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外,資方應負這次撤照的全部責任,不應禍延員工,讓無辜的員工承擔工作權益受損的苦果。年代綜合台資方應妥善安排員工生計,以旗下其他頻道吸納這些受撤照處分影響工作機會的員工,保障其工作權益。
第三,NCC眼裡不能只見秋毫,不見輿薪。其他頻道,特別是新聞台,其實存在比節目廣告化更嚴重的新聞置入行銷問題,已造成新聞媒體公信力淪喪,模糊新聞傳媒公器角色和紊亂政媒分際的結果,所以NCC也應一體適用頻道進退場把關標準,淘汰這些繼續作惡、無法善盡社會責任的新聞頻道。
停止政府新聞置入
第四,撤照只是整體頻道進退場機制的一部分,且實質上尚屬消極的負面內容管制作為。要想改善整體傳媒生態,NCC也應鼓勵優質頻道能進場,並積極促成優質頻道在有線電視系統及MOD平等上架的競爭機會,才能讓死氣沉沉的電視結構中引進新活水。
最後,在年代綜合台撤照之後,固然其他頻道短期內可能在廣告化的表現上有所收斂,但台灣整體電視生態不一定能夠因此而振衰起敝。行政院和NCC還有更多事該做,當急之務是立即停止政府的新聞置入,透過積極的傳媒政策規劃,協助傳媒業者改善當前非廣告化或接受置入不足以生存發展的真實困境,並且應投注資源於數位匯流進程,保障新聞傳媒的言論與表現自由,提升傳播者的專業尊嚴和勞動權利,透過設置「新聞業振興基金」和「影視文化基金」等更為積極的制度性政策措施,鼓勵本地優質傳播內容的產製和流通,才能真正促進並落實國民的傳播權利。道理很簡單,一個從來不敢撤照的NCC雖然令人搖頭,但若NCC只會撤照,捨此之外並無其他積極的政策規劃和作為,也絕對無法令人對台灣傳媒生態的改善寄予任何樂觀的期待。(另刊載於2010年12月24日 蘋果日報 論壇版)
7
2011.01.18/中央社】
東森得易購董事長梁馬利與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因頻道蓋台爭議對簿公堂,王控告梁違反公平交易法,梁則反控王誣告。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雙方均無罪。
去年1月間,東森得易購頻道遭王令麟東山再起的森森百貨「U-Life」蓋台,雙方爆發頻道蓋台爭議,先後狀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
王令麟不滿東森得易購在媒體刊登廣告稱他「流氓手段蓋台」,認為梁馬利以非法手段阻止他進入電視購物市場,違反公平交易法並涉誹謗,向法院提起告訴。
梁馬利則不滿王令麟刊登廣告,指稱梁「玩弄司法」、「無約霸佔電視購物頻道」、「紅五類鬥爭本土企業」等,到法院提起反訴,控告王令麟、森森百貨公司董事長廖尚文、森森百貨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登科涉誹謗罪。
法院審理認為,梁馬利所指摘內容並非憑空捏造,且梁為求判明是非提告,沒有「虛捏情節入人於罪」的情形;王令麟因系統業者頻道使用爭議等具體事實,公平合理提出評論,是出於善意,也沒有減損他人名譽意圖,因而判決王令麟、廖尚文、李登科、梁馬利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東森得易購董事長梁馬利與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因頻道蓋台爭議對簿公堂,王控告梁違反公平交易法,梁則反控王誣告。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雙方均無罪。
去年1月間,東森得易購頻道遭王令麟東山再起的森森百貨「U-Life」蓋台,雙方爆發頻道蓋台爭議,先後狀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
王令麟不滿東森得易購在媒體刊登廣告稱他「流氓手段蓋台」,認為梁馬利以非法手段阻止他進入電視購物市場,違反公平交易法並涉誹謗,向法院提起告訴。
梁馬利則不滿王令麟刊登廣告,指稱梁「玩弄司法」、「無約霸佔電視購物頻道」、「紅五類鬥爭本土企業」等,到法院提起反訴,控告王令麟、森森百貨公司董事長廖尚文、森森百貨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登科涉誹謗罪。
法院審理認為,梁馬利所指摘內容並非憑空捏造,且梁為求判明是非提告,沒有「虛捏情節入人於罪」的情形;王令麟因系統業者頻道使用爭議等具體事實,公平合理提出評論,是出於善意,也沒有減損他人名譽意圖,因而判決王令麟、廖尚文、李登科、梁馬利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6
【2010.12.31╱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陳雅萱撰】
近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了韓國私募基金安博凱(MBK)持有的八大電視股權出售案,同意由北歐殷拓私募基金以在台成立的瑞殷投資,透過國內多層次架構轉投資八大電視,據報導,本案是近年來國內最大宗的頻道出售案,出售金額約在新台幣60億元上下,預期炒熱接下來其他頻道出售價碼。
MBK於2006年進入台灣市場,以470億元收購第二大有線電視多系統營運商(MSO)中嘉,2008年以40億元購成為八大電視最大股東,又分別在今年以超過700億將中嘉網路賣給旺旺集團,現以60億出售八大頻道,短短四年自台灣有線電視市場抱走250億元,只能用賺很大來形容!
台灣有線電視長期被外資和私募基金把持已非新鮮事,2008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審理MBK和八大電視結合時,以促進臺灣IPTV等其他平台業者取得頻道節目、利於有線電視市場引進外部競爭為由同意,然而,有線電視市場除了引進富邦、旺旺等本土大財團興起併購熱潮外,數位化進度緩慢、IPTV和其他平台業者還是沒有取得好節目或進入市場與其匹敵,消費者付出高額費用仍換來一堆爛頻道及乏味內容。
究竟NCC讓私募基金再次入主八大電視台的理由何在?難道NCC還不清楚,私募基金的投資向來以獲利為原則,賺飽了就會脫手,根本不關心產業與服務升級、價格下降及內容多元等長期效益,無益於台灣有線電視市場與內容多元之正向發展嗎? MBK顯然除了賺錢沒有什麼具體貢獻,那麼,北歐殷拓私募基金有優於MBK的承諾或經營方針嗎?更何況MBK不只賣頻道,還正以高價出售有線電視系統給本土財團,NCC的審查態度、過程到底有什麼考量?
筆者認為,有關私募基金入主電視媒體這種重大媒體轉讓或控制權轉移,NCC應比照美國FCC經驗,主動公開審查、聽證程序,權衡公共利益且經一定時間評估決策後再通過或否決,並對外說明通過標準及相關資訊;NCC也應充分掌握業者資訊,特別是私募基金這類禿鷹投資客,以判斷其股權移轉之資金來源、內部經營結構與經營方向、對整體市場影響等,若業者不提供正確資訊便不進行審查;此外,針對外資入主有線電視頻道等媒體,NCC也應堅持本國自製率以維護本國文化及維護地方利益,保障內容多元性。
近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了韓國私募基金安博凱(MBK)持有的八大電視股權出售案,同意由北歐殷拓私募基金以在台成立的瑞殷投資,透過國內多層次架構轉投資八大電視,據報導,本案是近年來國內最大宗的頻道出售案,出售金額約在新台幣60億元上下,預期炒熱接下來其他頻道出售價碼。
MBK於2006年進入台灣市場,以470億元收購第二大有線電視多系統營運商(MSO)中嘉,2008年以40億元購成為八大電視最大股東,又分別在今年以超過700億將中嘉網路賣給旺旺集團,現以60億出售八大頻道,短短四年自台灣有線電視市場抱走250億元,只能用賺很大來形容!
台灣有線電視長期被外資和私募基金把持已非新鮮事,2008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審理MBK和八大電視結合時,以促進臺灣IPTV等其他平台業者取得頻道節目、利於有線電視市場引進外部競爭為由同意,然而,有線電視市場除了引進富邦、旺旺等本土大財團興起併購熱潮外,數位化進度緩慢、IPTV和其他平台業者還是沒有取得好節目或進入市場與其匹敵,消費者付出高額費用仍換來一堆爛頻道及乏味內容。
究竟NCC讓私募基金再次入主八大電視台的理由何在?難道NCC還不清楚,私募基金的投資向來以獲利為原則,賺飽了就會脫手,根本不關心產業與服務升級、價格下降及內容多元等長期效益,無益於台灣有線電視市場與內容多元之正向發展嗎? MBK顯然除了賺錢沒有什麼具體貢獻,那麼,北歐殷拓私募基金有優於MBK的承諾或經營方針嗎?更何況MBK不只賣頻道,還正以高價出售有線電視系統給本土財團,NCC的審查態度、過程到底有什麼考量?
筆者認為,有關私募基金入主電視媒體這種重大媒體轉讓或控制權轉移,NCC應比照美國FCC經驗,主動公開審查、聽證程序,權衡公共利益且經一定時間評估決策後再通過或否決,並對外說明通過標準及相關資訊;NCC也應充分掌握業者資訊,特別是私募基金這類禿鷹投資客,以判斷其股權移轉之資金來源、內部經營結構與經營方向、對整體市場影響等,若業者不提供正確資訊便不進行審查;此外,針對外資入主有線電視頻道等媒體,NCC也應堅持本國自製率以維護本國文化及維護地方利益,保障內容多元性。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5
【2011.01.03/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
網路不但無國界更無隱私,學者張瑞雄今天投書媒體指出,從蕭姓中指男被人肉搜索,甚至上了維基百科,可見未來隱私權的保護會變得更加困難;專家蔡惠峰則在受訪時表示,網路世界人人都有可能變成加害者或受害者,大家要更要網路安全概念,未來則應摸索出一個合乎法律規範的平衡點。
東華大學資工系教授、副校長張瑞雄今天以「網路無隱私 挑戰公民極限」為題,投書中國時報論壇指出,一位台大博士候選人,因為惡意阻擋救護車,遭網友人肉搜索,身分曝光加上媒體大幅報導,電視名嘴評論,很快就讓他成了「全民公敵」。
「網路隱私是一個很詭異的問題,隱私保護的好有時叫做網路自由的箝制,另一方面沒有隱私保護可能讓你一夕成名。」張瑞雄表示,而且網路的特性就是一旦資料上網之後,瞬間在全世界各地就會有無數的備份,基本上是無法控制的,連美國政府都無法消滅「維基解密」的爆料,小小個人能有什麼辦法?
張瑞雄認為,怕的是媒體無中生有或無風起浪、捏照事實,再加上網路傳播的快速和無遠弗屆,所造成的傷害是很大的;而在未來的世界,隱私權的保護只會變得更加困難。
「網路世界隱私被曝光,因散播力太快、永久保留,使得殺傷力太強。」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研究員蔡惠峰受訪時指出,透過幾百人、幾千人的眾人之力,以比對資料方式進行人肉搜索,很可能對被搜索的人造成很大的傷害。
蔡惠峰強調,網路搜尋等瀏覽系統,使得網路毫無隱私,個人權益難以受到保護,未來應能訂定與技術面結合的規範,找到一個平衡點,不過,即使連維基解密也還在法院訴訟中。
對於人肉搜索這樣方興未艾的網路現象,他表示,現在也只能進行道德勸說,而民眾在使用網路時,也要有很強的安全概念,盡量避免曝露個人隱私;不過近來臉書等社群網站風潮撗掃全球,對於網路世界的開放或限制,大家共識還沒有那麼強烈。
網路不但無國界更無隱私,學者張瑞雄今天投書媒體指出,從蕭姓中指男被人肉搜索,甚至上了維基百科,可見未來隱私權的保護會變得更加困難;專家蔡惠峰則在受訪時表示,網路世界人人都有可能變成加害者或受害者,大家要更要網路安全概念,未來則應摸索出一個合乎法律規範的平衡點。
東華大學資工系教授、副校長張瑞雄今天以「網路無隱私 挑戰公民極限」為題,投書中國時報論壇指出,一位台大博士候選人,因為惡意阻擋救護車,遭網友人肉搜索,身分曝光加上媒體大幅報導,電視名嘴評論,很快就讓他成了「全民公敵」。
「網路隱私是一個很詭異的問題,隱私保護的好有時叫做網路自由的箝制,另一方面沒有隱私保護可能讓你一夕成名。」張瑞雄表示,而且網路的特性就是一旦資料上網之後,瞬間在全世界各地就會有無數的備份,基本上是無法控制的,連美國政府都無法消滅「維基解密」的爆料,小小個人能有什麼辦法?
張瑞雄認為,怕的是媒體無中生有或無風起浪、捏照事實,再加上網路傳播的快速和無遠弗屆,所造成的傷害是很大的;而在未來的世界,隱私權的保護只會變得更加困難。
「網路世界隱私被曝光,因散播力太快、永久保留,使得殺傷力太強。」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研究員蔡惠峰受訪時指出,透過幾百人、幾千人的眾人之力,以比對資料方式進行人肉搜索,很可能對被搜索的人造成很大的傷害。
蔡惠峰強調,網路搜尋等瀏覽系統,使得網路毫無隱私,個人權益難以受到保護,未來應能訂定與技術面結合的規範,找到一個平衡點,不過,即使連維基解密也還在法院訴訟中。
對於人肉搜索這樣方興未艾的網路現象,他表示,現在也只能進行道德勸說,而民眾在使用網路時,也要有很強的安全概念,盡量避免曝露個人隱私;不過近來臉書等社群網站風潮撗掃全球,對於網路世界的開放或限制,大家共識還沒有那麼強烈。
4
【2011.01.03/中國時報/張瑞雄】
一位台大博士候選人,因為惡意阻擋救護車,遭網友人肉搜索,身分曝光加上媒體大幅報導,電視名嘴評論,很快就讓他成了全民公敵。他的行為當然不可取,但近來網友、媒體屢次透過人肉搜索發動的輿論公審是否也有些值得商榷之處呢?難道像他這樣行為的人就完全沒有隱私權可言了嗎?
網路隱私是一個很詭異的問題,隱私保護的好有時叫做網路自由的箝制,另一方面沒有隱私保護可能讓你一夕成名,例如我們的歌手小胖林育群。google的執行長施密特就曾說網路世界沒有隱私可言,如果你擔心你曾做過的事情曝光,那麼也許一開始你就不應該做它。當然他這番話也被批評得很厲害。他甚至說每個人到成年後都有權利可以換一個名字,因為這樣可以拋棄之前年輕時一切網路上的荒唐行為。
就以這次的事件而言,當然這位博士班同學的隱私被侵犯了,但他要找誰求償?現在中文版的維基百科全書甚至已經可以查到此阻擋救護車事件,當事人學經歷、家庭背景(連父母親的名字)都有,他要如何要求維基百科將其資料刪除。而且網路的特性就是一旦資料上網之後,瞬間在全世界各地就會有無數的備份,基本上是無法控制的,連美國政府都無法消滅維基解密的爆料,小小個人能有什麼辦法?
就媒體而言,現在網路和媒體可說是相輔相成,媒體在網路上找新聞,網路透過媒體的報導而更加的力量強大。但媒體要小心的是網路上無奇不有,卻不一定都是真的,所以媒體自己要小心,免德落入陷阱或圈套。例如前陣子有個報導說學生校園虐待梅花鹿,後來發現其實學生是要驅逐野狗來保護梅花鹿。所以媒體輿論只要報導的是事實而沒有加油添醋的地方,基本上都還好。怕的是媒體無中生有或無風起浪、捏照事實,再加上網路傳播的快速和無遠弗屆,所造成的傷害是很大的。
從這個中指男事件中,我們可以有幾點省思:一、老師們應思考如何教學生人生基本的道理,而不是光只教學生知識。二、凡做過的走過的必留下痕跡,如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三、在這網路時代,除非你完全不上網,否則隱私權很難保障。
也由這個事件我們可以了解在未來的世界,隱私權的保護只會變得更加困難,因為有了萬物網際網路(Internet of Things),其中無線射頻辨識晶片(RFID)的廣泛使用和無線感測和定位網路普遍存在,更會讓所有人的隱私無所遁形。(作者為東華大學資工系教授兼副校長)
一位台大博士候選人,因為惡意阻擋救護車,遭網友人肉搜索,身分曝光加上媒體大幅報導,電視名嘴評論,很快就讓他成了全民公敵。他的行為當然不可取,但近來網友、媒體屢次透過人肉搜索發動的輿論公審是否也有些值得商榷之處呢?難道像他這樣行為的人就完全沒有隱私權可言了嗎?
網路隱私是一個很詭異的問題,隱私保護的好有時叫做網路自由的箝制,另一方面沒有隱私保護可能讓你一夕成名,例如我們的歌手小胖林育群。google的執行長施密特就曾說網路世界沒有隱私可言,如果你擔心你曾做過的事情曝光,那麼也許一開始你就不應該做它。當然他這番話也被批評得很厲害。他甚至說每個人到成年後都有權利可以換一個名字,因為這樣可以拋棄之前年輕時一切網路上的荒唐行為。
就以這次的事件而言,當然這位博士班同學的隱私被侵犯了,但他要找誰求償?現在中文版的維基百科全書甚至已經可以查到此阻擋救護車事件,當事人學經歷、家庭背景(連父母親的名字)都有,他要如何要求維基百科將其資料刪除。而且網路的特性就是一旦資料上網之後,瞬間在全世界各地就會有無數的備份,基本上是無法控制的,連美國政府都無法消滅維基解密的爆料,小小個人能有什麼辦法?
就媒體而言,現在網路和媒體可說是相輔相成,媒體在網路上找新聞,網路透過媒體的報導而更加的力量強大。但媒體要小心的是網路上無奇不有,卻不一定都是真的,所以媒體自己要小心,免德落入陷阱或圈套。例如前陣子有個報導說學生校園虐待梅花鹿,後來發現其實學生是要驅逐野狗來保護梅花鹿。所以媒體輿論只要報導的是事實而沒有加油添醋的地方,基本上都還好。怕的是媒體無中生有或無風起浪、捏照事實,再加上網路傳播的快速和無遠弗屆,所造成的傷害是很大的。
從這個中指男事件中,我們可以有幾點省思:一、老師們應思考如何教學生人生基本的道理,而不是光只教學生知識。二、凡做過的走過的必留下痕跡,如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三、在這網路時代,除非你完全不上網,否則隱私權很難保障。
也由這個事件我們可以了解在未來的世界,隱私權的保護只會變得更加困難,因為有了萬物網際網路(Internet of Things),其中無線射頻辨識晶片(RFID)的廣泛使用和無線感測和定位網路普遍存在,更會讓所有人的隱私無所遁形。(作者為東華大學資工系教授兼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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