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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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5/工商時報/報訊】
監察院日前通過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提出糾正案,創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監察院對該法正式承認的獨立機關首次行使糾正權的先例。此糾正案涉及通傳會機關定位及職權之行使、通傳會與行政院之關係、我國通訊與傳播事業數位化之實現進程,以及消費者視聽權益之提升,由於具有顯著重要性,值得加以評析。

監察院對通傳會的糾正內容大致包括三項,先從其中第三項談起。該糾正指責「通傳會現行相關主管法律規範建構有欠周延完備,顯非允當,核有疏失」,然揆諸實際,縱使通傳會在被糾正後每日、每周加班提升效率,也很難於此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何況因為立委改選而將提前休會)完成各項修法的立法,因此此項糾正的必要性即有疑問。

其實,監察院應該糾正而沒有糾正的是,第一屆通傳會在97年底曾提出「三加一」綜合式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然而卻於換屆後遭到通傳會擱置。第二屆通傳會決定改採逐一修正廣播電視三法以及電信法的立法方式,勢必因為欠缺數位匯流的全盤規劃以及主審委員的山頭主義,而影響立法內容的整體考量與落實進度,通傳會實在應該檢討的是其立法方式。

此次糾正案最重要的是第一項糾正內容:「行政院原核定2010年完成類比頻率收回,全面推行電視數位化,惟通傳會為主管機關,卻未能積極管控進度及完成跨部會整合協商,以有效解決電視產業數位化環境及技術等相關問題,致使其進度延宕到2012年,顯然未能善盡其法定權責,自屬難辭其咎,核有疏失」。監察院或許是無心插柳,但卻正確釐清通傳會應有的機關定位。
我們認為其中蘊含三件值得國人、通傳會及行政院注意的原則:其一是,在電視數位化的推動上,通傳會是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所謂「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的政策主管機關,而不只是以懲處不法業者為主要施政目標的監理機關;

其二是,監察院指摘通傳會未完成跨部會整合協商,等於明確認定通傳會雖然是行政院組織法下所謂的獨立機關,但並非孤立遺世的怪咖,而仍是行政院執政團隊之一員,對於整體行政目標之達成與施政的成敗,必須同負其責;

其三是,行政院對於通傳會近年來諸多不配合整體施政迭有意見,但顧慮其為「獨立機關」而隱忍多時,如今有了監察院此項糾正,以後可以名正言順要求通傳會歸隊。
監察院對通傳會的第二件糾正是「經核該會對於數位高畫質電視(HDTV)之推動,迄未落實,致使目前大部分收訊仍停留在標準畫質(SD)階段,顯然緩不濟急,核有未當,要難滿足國人對HD收訊品質之殷切期盼及要求;且衡諸SD數位易誤導民眾,有無偏袒有線電視業者之虞,非無疑義,亦有未洽,顯有疏失。」

按電視數位化既牽涉到電視產業發展的無窮商機,又可以大幅提升電視事業使用頻譜的效率,因此全球各國無不積極推動。然而多年來,我國電視數位化的普及程度非常不理想,相對遠遠落後其他各國,相關業界無論發射端、接收硬體設備到軟體內容,數位化比例非常低,消費者也始終陷於光有雞沒有蛋或光有蛋沒有雞而不願轉換數位化的困境。

究其背後原因,則是政府缺乏全面的協調(事涉通傳會、新聞局、經濟部、交通部),連何謂數位電視、數位高畫質電視,各部會間都缺乏共識。在相關部會各行其是的情況下,監察院特意檢討「數位高畫質電視」發展政策的落實程度,懷疑通傳會「有無偏袒有線電視業者之虞」,也就不足為奇。
呼應監察院在這項糾正案中關切的重點,我們籲請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先對何謂電視數位化提出明確且共同遵循的定義與時程規劃,並對外強力宣導,訂出全國必須遵守的「數位轉換」開始日期,如同去年辦理花博時一般,務必使之成為全民積極響應的社會運動。否則通傳會推動的電視數位化,即使將達標時程延至2012年,很可能依舊雷聲大雨點小,整體進度嚴重落後,到時通傳會再被監察院糾舉或彈劾事小,我國電視產業發展巨幅落後、消費者視聽權益嚴重受損,可就茲事體大矣!

(真心覺得只有第一屆有苦勞...後面二屆都在混...唉...老師說5年內那草案都不會運作.....
話說也快5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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