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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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1.06.17


 憲法法庭昨日邀請李念祖教授等三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他們都認為在公共場合跟追採訪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不宜貿然以行政裁罰。李念祖更直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無正當理由」跟追的定義模糊,也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合憲性難以成立,傾向以違憲論斷。



 三名鑑定人包括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及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



 石世豪表示,處罰跟追行為是國家、記者與被跟追人間權利義務的三角關係。媒體與受訪者間雖存有權利衝突,但不應該因噎廢食、誇大媒體負面效應,造成保護一方卻犧牲他方的後果,且國家不需處處介入,應交由人民自理。



 李念祖則說,跟追可分為六類,每種跟追都有收集資訊的效果,限制跟追形同限制資訊自由。他質疑,難道所有跟追都妨害被跟追人行動自由?現行社維法不需經法官審問即由警方裁罰,也與法官保留原則有所衝突。



 翁秀琪表示,媒體與消息來源的互動猶如探戈舞,難以用法律規範,社維法中的「無正當理由」更不足以涵括媒體與受訪者間的互動關係。社維法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給予裁罰,用在新聞採訪上將阻礙和戕害新聞自由。



 李念祖指「非正當理由」定義非常模糊,民眾難以理解,甚至將舉證責任翻轉予跟追人,合憲性很難成立,他傾向以違憲論斷,否則希望大法官會議作出合憲性的限縮解釋,將條文規範行為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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