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4/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台北報導】
網路內容難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研擬電信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條明定電信業者應針對違法、妨害善良俗的不當網路內容,主動要求移除、下架。
電信法即將大幅翻修,NCC上午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到場業者熱烈討論新版電信法第九條規定。新版電信法第九條,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權內容,電信業者在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有太多侵權內容都是透過國外網站,國內法令以及ISP業者卻無法立即制止;不只侵權,過去甚至有人直接在網站上展示槍砲彈藥,警方調查後發現網站是設在對岸的廈門。網路無國界的性質,使網路更難管理,他認為網路內容傳輸也應像實體違禁品一樣,有邊境管制概念。新版著作權法雖給予ISP對於侵權內容的責任條款,但對於其他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管制,新版電信法如何透過法律依據,讓業者於法有據對境外不當內容做限制,文字上仍過於模糊。
他也指出,若是侵權內容,因著作權的主管機關為智慧財產局,但該局並非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無權發文給業者;如果涉及的是色情內容,目前也無主管機關,到底由誰來管?建議NCC應扛起責任。
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也指出,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由誰來認定?建議應由NCC或再組成一個仲裁會來判定是否違法。
楊泰順認為,NCC對於網路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管理權責,第九條中對於電信業者可管控的範圍,條件設定太模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