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11.06.17
憲法法庭昨日邀請李念祖教授等三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他們都認為在公共場合跟追採訪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不宜貿然以行政裁罰。李念祖更直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無正當理由」跟追的定義模糊,也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合憲性難以成立,傾向以違憲論斷。
三名鑑定人包括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及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
石世豪表示,處罰跟追行為是國家、記者與被跟追人間權利義務的三角關係。媒體與受訪者間雖存有權利衝突,但不應該因噎廢食、誇大媒體負面效應,造成保護一方卻犧牲他方的後果,且國家不需處處介入,應交由人民自理。
李念祖則說,跟追可分為六類,每種跟追都有收集資訊的效果,限制跟追形同限制資訊自由。他質疑,難道所有跟追都妨害被跟追人行動自由?現行社維法不需經法官審問即由警方裁罰,也與法官保留原則有所衝突。
翁秀琪表示,媒體與消息來源的互動猶如探戈舞,難以用法律規範,社維法中的「無正當理由」更不足以涵括媒體與受訪者間的互動關係。社維法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給予裁罰,用在新聞採訪上將阻礙和戕害新聞自由。
李念祖指「非正當理由」定義非常模糊,民眾難以理解,甚至將舉證責任翻轉予跟追人,合憲性很難成立,他傾向以違憲論斷,否則希望大法官會議作出合憲性的限縮解釋,將條文規範行為具體化。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31
但老師他結論還是採用"合憲性解釋",而不是斷然認為違憲,
好想給他按個"讚"
2011.06.17/台灣醒報/蔡沛琪】
對蘋果日報記者跟拍遭以社維法裁罰,司法院昨日召開憲法法庭,鑑定人翁秀琪認為,社維法89條戕害媒體運作,不能由行政機關逕自限制媒體;李念祖認為,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石世豪也指出,限制新聞工作採訪,形同限制新聞自由。而內政部一方代表則強調,警察要保護被跟追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憲法法庭邀請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擔任鑑定人。大法官將於兩個月內做成解釋。
社維法89條應用在新聞,會造成新聞媒體運作的阻礙和戕害,翁秀琪指出,不管是市場導向或為公眾利益把關的媒體,都具有監督環境的功能,假如新聞報導侵害個人隱私,應該透過司法制度來解決。
石世豪指出,台灣媒體發展顯然已經「蘋果化」,新聞工作者接近採訪對象,以蒐集各種資訊屬於常規,假如直接加以限制,形同限制新聞自由。
李念祖則表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爭議關鍵點在於資訊自由,若是法案限制跟追行為,就是限制蒐集資訊。他個人判斷,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
西方諺語說:「用大砲打小鳥」,針對內政部參事劉文仕比喻社維法對抗媒體是「拿彈弓攻打酷斯拉」,李念祖回應,「拿彈弓的手,比起被彈弓打的小鳥更具攻擊性」。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表示,個人隱私如同「楚門世界」的窺視,已妨害並剝奪人民的隱私權,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的跟追行為,以社維法處罰並無不當,更無違憲。真理大學教授蔡震榮亦持相同看法。
「在台灣的新聞自由現狀下,媒體根本沒有新聞自律。」律師尤英夫表示,類似強迫他人接訪採訪,衍生造成被跟追人不敢出門,已屬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的層次。
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至今,已做出6件解釋文,這次也創下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首度探討新聞自由、首度以網路直播方式公開過程的多項紀錄。
好想給他按個"讚"
2011.06.17/台灣醒報/蔡沛琪】
對蘋果日報記者跟拍遭以社維法裁罰,司法院昨日召開憲法法庭,鑑定人翁秀琪認為,社維法89條戕害媒體運作,不能由行政機關逕自限制媒體;李念祖認為,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石世豪也指出,限制新聞工作採訪,形同限制新聞自由。而內政部一方代表則強調,警察要保護被跟追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憲法法庭邀請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擔任鑑定人。大法官將於兩個月內做成解釋。
社維法89條應用在新聞,會造成新聞媒體運作的阻礙和戕害,翁秀琪指出,不管是市場導向或為公眾利益把關的媒體,都具有監督環境的功能,假如新聞報導侵害個人隱私,應該透過司法制度來解決。
石世豪指出,台灣媒體發展顯然已經「蘋果化」,新聞工作者接近採訪對象,以蒐集各種資訊屬於常規,假如直接加以限制,形同限制新聞自由。
李念祖則表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爭議關鍵點在於資訊自由,若是法案限制跟追行為,就是限制蒐集資訊。他個人判斷,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
西方諺語說:「用大砲打小鳥」,針對內政部參事劉文仕比喻社維法對抗媒體是「拿彈弓攻打酷斯拉」,李念祖回應,「拿彈弓的手,比起被彈弓打的小鳥更具攻擊性」。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表示,個人隱私如同「楚門世界」的窺視,已妨害並剝奪人民的隱私權,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的跟追行為,以社維法處罰並無不當,更無違憲。真理大學教授蔡震榮亦持相同看法。
「在台灣的新聞自由現狀下,媒體根本沒有新聞自律。」律師尤英夫表示,類似強迫他人接訪採訪,衍生造成被跟追人不敢出門,已屬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的層次。
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至今,已做出6件解釋文,這次也創下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首度探討新聞自由、首度以網路直播方式公開過程的多項紀錄。
2011年6月6日 星期一
30
【2011.05.24/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台北報導】
網路內容難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研擬電信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條明定電信業者應針對違法、妨害善良俗的不當網路內容,主動要求移除、下架。
電信法即將大幅翻修,NCC上午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到場業者熱烈討論新版電信法第九條規定。新版電信法第九條,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權內容,電信業者在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有太多侵權內容都是透過國外網站,國內法令以及ISP業者卻無法立即制止;不只侵權,過去甚至有人直接在網站上展示槍砲彈藥,警方調查後發現網站是設在對岸的廈門。網路無國界的性質,使網路更難管理,他認為網路內容傳輸也應像實體違禁品一樣,有邊境管制概念。新版著作權法雖給予ISP對於侵權內容的責任條款,但對於其他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管制,新版電信法如何透過法律依據,讓業者於法有據對境外不當內容做限制,文字上仍過於模糊。
他也指出,若是侵權內容,因著作權的主管機關為智慧財產局,但該局並非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無權發文給業者;如果涉及的是色情內容,目前也無主管機關,到底由誰來管?建議NCC應扛起責任。
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也指出,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由誰來認定?建議應由NCC或再組成一個仲裁會來判定是否違法。
楊泰順認為,NCC對於網路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管理權責,第九條中對於電信業者可管控的範圍,條件設定太模糊。
網路內容難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研擬電信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條明定電信業者應針對違法、妨害善良俗的不當網路內容,主動要求移除、下架。
電信法即將大幅翻修,NCC上午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到場業者熱烈討論新版電信法第九條規定。新版電信法第九條,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權內容,電信業者在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有太多侵權內容都是透過國外網站,國內法令以及ISP業者卻無法立即制止;不只侵權,過去甚至有人直接在網站上展示槍砲彈藥,警方調查後發現網站是設在對岸的廈門。網路無國界的性質,使網路更難管理,他認為網路內容傳輸也應像實體違禁品一樣,有邊境管制概念。新版著作權法雖給予ISP對於侵權內容的責任條款,但對於其他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管制,新版電信法如何透過法律依據,讓業者於法有據對境外不當內容做限制,文字上仍過於模糊。
他也指出,若是侵權內容,因著作權的主管機關為智慧財產局,但該局並非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無權發文給業者;如果涉及的是色情內容,目前也無主管機關,到底由誰來管?建議NCC應扛起責任。
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也指出,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由誰來認定?建議應由NCC或再組成一個仲裁會來判定是否違法。
楊泰順認為,NCC對於網路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管理權責,第九條中對於電信業者可管控的範圍,條件設定太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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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8/蘋果日報/何哲欣╱台北報導】
內政部本周三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爭議條文提新版本,但北市報業公會仍質疑戕害新聞自由,立院衛環委員會下周三將再協商。報業公會在協商前將把公會版本送給該會朝野立委,希望立委別幫內政部背書。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昨說,內政部暫時無再修正的意見,協商時文字怎調整,尊重立委意見。衛環委員會去年底初審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另兒少若是家暴、親權行使等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等,媒體不得刊載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引發反彈,內政部提新版,媒體仍無法接受。
「犯罪2字須刪除」
《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昨批,「犯罪」兩字定義不明確,一定要刪,不然犯罪新聞包山包海,像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也不能報導,「媒體只能歌功頌德嗎?」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希望政府別箝制新聞自由。《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說,尊重兒少權益,但修法也應尊重新聞自由。《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說,內政部版讓媒體窒礙難行,希望內政部尊重媒體經驗。
內政部本周三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爭議條文提新版本,但北市報業公會仍質疑戕害新聞自由,立院衛環委員會下周三將再協商。報業公會在協商前將把公會版本送給該會朝野立委,希望立委別幫內政部背書。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昨說,內政部暫時無再修正的意見,協商時文字怎調整,尊重立委意見。衛環委員會去年底初審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另兒少若是家暴、親權行使等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等,媒體不得刊載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引發反彈,內政部提新版,媒體仍無法接受。
「犯罪2字須刪除」
《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昨批,「犯罪」兩字定義不明確,一定要刪,不然犯罪新聞包山包海,像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也不能報導,「媒體只能歌功頌德嗎?」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希望政府別箝制新聞自由。《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說,尊重兒少權益,但修法也應尊重新聞自由。《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說,內政部版讓媒體窒礙難行,希望內政部尊重媒體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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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綜合報導】香港媒體集團壹傳媒因為台灣電視業務虧損港幣4.59億元(約新台幣17億元),儘管整體營收成長一成,2010年度業績仍由盈轉虧,虧損港幣1,973萬元(約新台幣7,300萬元)。在香港上市的壹傳媒選在周五收市後公布截至今年3月底的全年業績。壹傳媒昨(3)日下跌1.09%,收在港幣0.9元(約新台幣3.33元)。壹傳媒今年3月25日就曾預告即將發布的全年業績將盈轉虧,當時也是選在周五收盤後發布壞消息,但經過周末沉澱,周一(3月28日)仍大跌7.55%至港幣0.98元(約新台幣3.6元),股價至今再下滑超過8%。去年4月到今年3月,壹傳媒在港台各地共收入港幣34.78億元(約新台幣129億元),比前一年成長11.3%,其中仍以報章廣告收入為最大營收來源,全球共賺進報章廣告15.33億元(約新台幣57億元),成長逾兩成。
虧損主要來自網路與電視業務。
根據年報,前者本年度虧損4,970萬元(約新台幣1.8億元),比前一年度收窄近五成;但電視業務虧損港幣4.59億元,比前一年度虧損的港幣9,490萬元(約新台幣3.5億元)大幅擴大。壹傳媒在去年12月推出兩個網路電視(IPTV)頻道,主要播放新聞及綜藝節目。根據年報,截至今年3月,有超過10萬戶會員免費取得機頂盒,接收「壹電視」的訊號解碼。壹傳媒現正積極取得新聞頻道的牌照。壹傳媒在年報中強調,對在台發展電視業務仍深具信心,「定可取得成功」。
在擁擠但分散、並以模擬制式主導的台灣電視市場中,蘊藏深厚潛力,但「宏圖計畫不免需要巨大的資本開支」。根據財報,壹傳媒還將在未來數月繼續在召聘人手、內容製作等進一步投資
虧損主要來自網路與電視業務。
根據年報,前者本年度虧損4,970萬元(約新台幣1.8億元),比前一年度收窄近五成;但電視業務虧損港幣4.59億元,比前一年度虧損的港幣9,490萬元(約新台幣3.5億元)大幅擴大。壹傳媒在去年12月推出兩個網路電視(IPTV)頻道,主要播放新聞及綜藝節目。根據年報,截至今年3月,有超過10萬戶會員免費取得機頂盒,接收「壹電視」的訊號解碼。壹傳媒現正積極取得新聞頻道的牌照。壹傳媒在年報中強調,對在台發展電視業務仍深具信心,「定可取得成功」。
在擁擠但分散、並以模擬制式主導的台灣電視市場中,蘊藏深厚潛力,但「宏圖計畫不免需要巨大的資本開支」。根據財報,壹傳媒還將在未來數月繼續在召聘人手、內容製作等進一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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