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經濟日報╱社論】
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易手一案,最近終於大致底定,就待投審會確認後,由大富媒體接手。此案初始,即因收購者台灣大哥大觸及黨政軍條款而出局,直到公平會及國家通傳會(NCC)分別對新團隊提出十多項的條件,在支持、反對意見並陳下過關。這項交易總額近700億元的併購案,除了規模龐大的意義外,也試圖建立個案審查的通案規範;放眼未來,此案的價值更在於透過實例,讓人看到現行廣電三法的不足。
包含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廣電三法,除黨政軍條款的規範方式過時、必須改弦更張外,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對影音媒體的監管架構,應儘快導入競爭規則。NCC開給大富的條件中,主要就是要防止凱擘濫用市場力量。凱擘的市場力量,一是它在有線電視系統的高市占率,影響與其他電視或多媒體平台間的水平競爭;另一則是它自有或控制的頻道,即利用頻道授權,讓其他電視或多媒體平台難以與之競爭;再者,它也會影響言論內容市場的競爭,甚而誤導決策,帶來傷害層面更大的不公平競爭。
但是,無論是現行有廣法,還是NCC報院的修正草案,除維持用戶及自有頻道數上限外,並無防止系統業者濫用市場力量的競爭條款。在此案中,NCC是以業者自行提出確保競爭承諾的方式解決,但其法律基礎是薄弱而有爭議的,而且這些個案式的承諾,無法約束其他具市場力量的業者,也無法涵蓋現階段還想像不出的反競爭行為。隨著數位匯流,有線電視與電信將趨於一致,因此應參考電信法的做法,將競爭條款納入有廣法。但即使如此,在競爭條款的行使上仍須謹慎,特別是對新興服務的推出,應採輕度管制的態度,以兼顧發展需要。
此外,也要關注頻道節目的競爭問題。隨著無線及有線電視的數位化,未來電視頻道數量,可能遠遠超過有價值、受歡迎的節目,握有黃金節目的業者,就會因此取得市場力量,並可利用節目授權的機會行使這樣的力量。同時擁有平台與節目頻道的業者,更可交互使用這兩種工具,延伸市場力量。
面對這樣的授權競爭問題,政府在凱擘案的附加條件及衛廣法修正草案已有相當著墨;但衛廣法草案的要求是,無論節目是否受歡迎,「無正當理由」時,授權都不能有差別待遇,這非但與只管制市場力量的原則不符,而且因用戶數、播送時段與傳輸方式等不同而差別對待時,都可視為「正當」,使規範形同具文。一種解決之道,是將競爭法上的「瓶頸設施」概念導入廣電法,將符合條件的節目視為影響競爭關鍵的「瓶頸設施」,要求無歧視授權,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介入調處。
凱擘案的有條件通過,還凸顯了言論市場的集中性與競爭議題。在此案中,NCC限制凱擘設立新頻道,例如不得新設新聞台、財經台及購物頻道等,或正是基於這種考量。我國現行法制並沒有這種跨媒體整合的明文規定,對於集團利用平台與頻道的控制權,追求私益的行為,或是壓抑其他言論內容的做法,也缺乏相關規範,但這正是各界所關切的焦點。因此,政府有必要嚴肅檢討言論市場集中度、市場力量與其濫用等問題,並制訂出一體適用的規則。
最重要的是,對於有線電視經營權的審查要件,政府應儘速明文化;並因在數位匯流下,有線電視網路已成為一種關鍵的寬頻基礎設施,且將與其他的基礎網路互連互通,因而在審查中,尚應比照電信產業的審查,納入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及資訊安全等考量,以確保資訊基礎設施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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