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3/聯合晚報/社論】
電視台節目如果「廣告化」過頭,弄得像地下電台整天賣藥一般,當然該管,當然該罰。但這次NCC將年代綜合台撤照,輿論反應普遍很差。並非人人都同意節目廣告化的「言論自由」值得保護,而是政府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度擴張,甚至有適法的疑問。這種「政府我最大」的心態和執行,對人民權利之危害,要比節目廣告化大得多。
部分媒體的形象的確頗受社會議論,有時甚至被指為亂源之一。媒體內容是否過度色情暴力、煽動群眾、損害名譽、置入行銷等問題,到底如何才是合適的處理界限,多年來討論不休,始終在媒體自律、民眾「知的權利」、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等原則之間拉鋸。不過,就算媒體可能商業化過甚,就算觀眾(尤其是家長)可能要求管制強烈,但在「言論自由」的大帽子下,社會大致上有所共識,政府管制寧少勿多,以免傷了民主的底線。
五年前新聞局關掉東森S台,不但輿論痛批當時的局長姚文智箝制媒體,日後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東森復台,形同打了新聞局一耳光,是為一例。最近「兒少法」修正案,原意為保護兒童不要受到媒體刊載的色情暴力等內容影響,但對媒體內容干涉過當,侵害新聞自由,同樣引起強烈批評,是為另一例。也可見,雖然道德高標人士希望見到所謂「乾淨」的媒體、「乾淨」的社會,但除非由媒體自律和閱聽人反應的市場機制形成平衡力量,還是不宜允許政府的手伸進媒體,否則民主制衡將少了一條腿。
電視節目廣告化,越來越走向惡質,置入性行銷的界限的確值得討論;甚至不必諱言,政府出錢的置入性行銷的合理性,最近也是傳媒界的熱門議論題目。這次NCC開鍘,若論節目廣告化「該管一管了」,不是完全沒道理可說。但傳播事業至今在台灣為特許行業,有主管機關作為「太上機關」的現象本來已不合民主潮流,出手撤照更不符處分的比例原則。馬政府若想建立開明形象,「政府我最大」心態實在必須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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