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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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4/經濟日報╱社論】




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易手一案,最近終於大致底定,就待投審會確認後,由大富媒體接手。此案初始,即因收購者台灣大哥大觸及黨政軍條款而出局,直到公平會及國家通傳會(NCC)分別對新團隊提出十多項的條件,在支持、反對意見並陳下過關。這項交易總額近700億元的併購案,除了規模龐大的意義外,也試圖建立個案審查的通案規範;放眼未來,此案的價值更在於透過實例,讓人看到現行廣電三法的不足。



包含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廣電三法,除黨政軍條款的規範方式過時、必須改弦更張外,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對影音媒體的監管架構,應儘快導入競爭規則。NCC開給大富的條件中,主要就是要防止凱擘濫用市場力量。凱擘的市場力量,一是它在有線電視系統的高市占率,影響與其他電視或多媒體平台間的水平競爭;另一則是它自有或控制的頻道,即利用頻道授權,讓其他電視或多媒體平台難以與之競爭;再者,它也會影響言論內容市場的競爭,甚而誤導決策,帶來傷害層面更大的不公平競爭。



但是,無論是現行有廣法,還是NCC報院的修正草案,除維持用戶及自有頻道數上限外,並無防止系統業者濫用市場力量的競爭條款。在此案中,NCC是以業者自行提出確保競爭承諾的方式解決,但其法律基礎是薄弱而有爭議的,而且這些個案式的承諾,無法約束其他具市場力量的業者,也無法涵蓋現階段還想像不出的反競爭行為。隨著數位匯流,有線電視與電信將趨於一致,因此應參考電信法的做法,將競爭條款納入有廣法。但即使如此,在競爭條款的行使上仍須謹慎,特別是對新興服務的推出,應採輕度管制的態度,以兼顧發展需要。



此外,也要關注頻道節目的競爭問題。隨著無線及有線電視的數位化,未來電視頻道數量,可能遠遠超過有價值、受歡迎的節目,握有黃金節目的業者,就會因此取得市場力量,並可利用節目授權的機會行使這樣的力量。同時擁有平台與節目頻道的業者,更可交互使用這兩種工具,延伸市場力量。



面對這樣的授權競爭問題,政府在凱擘案的附加條件及衛廣法修正草案已有相當著墨;但衛廣法草案的要求是,無論節目是否受歡迎,「無正當理由」時,授權都不能有差別待遇,這非但與只管制市場力量的原則不符,而且因用戶數、播送時段與傳輸方式等不同而差別對待時,都可視為「正當」,使規範形同具文。一種解決之道,是將競爭法上的「瓶頸設施」概念導入廣電法,將符合條件的節目視為影響競爭關鍵的「瓶頸設施」,要求無歧視授權,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介入調處。



凱擘案的有條件通過,還凸顯了言論市場的集中性與競爭議題。在此案中,NCC限制凱擘設立新頻道,例如不得新設新聞台、財經台及購物頻道等,或正是基於這種考量。我國現行法制並沒有這種跨媒體整合的明文規定,對於集團利用平台與頻道的控制權,追求私益的行為,或是壓抑其他言論內容的做法,也缺乏相關規範,但這正是各界所關切的焦點。因此,政府有必要嚴肅檢討言論市場集中度、市場力量與其濫用等問題,並制訂出一體適用的規則。



最重要的是,對於有線電視經營權的審查要件,政府應儘速明文化;並因在數位匯流下,有線電視網路已成為一種關鍵的寬頻基礎設施,且將與其他的基礎網路互連互通,因而在審查中,尚應比照電信產業的審查,納入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及資訊安全等考量,以確保資訊基礎設施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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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聯合晚報/社論】




電視台節目如果「廣告化」過頭,弄得像地下電台整天賣藥一般,當然該管,當然該罰。但這次NCC將年代綜合台撤照,輿論反應普遍很差。並非人人都同意節目廣告化的「言論自由」值得保護,而是政府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度擴張,甚至有適法的疑問。這種「政府我最大」的心態和執行,對人民權利之危害,要比節目廣告化大得多。



部分媒體的形象的確頗受社會議論,有時甚至被指為亂源之一。媒體內容是否過度色情暴力、煽動群眾、損害名譽、置入行銷等問題,到底如何才是合適的處理界限,多年來討論不休,始終在媒體自律、民眾「知的權利」、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等原則之間拉鋸。不過,就算媒體可能商業化過甚,就算觀眾(尤其是家長)可能要求管制強烈,但在「言論自由」的大帽子下,社會大致上有所共識,政府管制寧少勿多,以免傷了民主的底線。



五年前新聞局關掉東森S台,不但輿論痛批當時的局長姚文智箝制媒體,日後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東森復台,形同打了新聞局一耳光,是為一例。最近「兒少法」修正案,原意為保護兒童不要受到媒體刊載的色情暴力等內容影響,但對媒體內容干涉過當,侵害新聞自由,同樣引起強烈批評,是為另一例。也可見,雖然道德高標人士希望見到所謂「乾淨」的媒體、「乾淨」的社會,但除非由媒體自律和閱聽人反應的市場機制形成平衡力量,還是不宜允許政府的手伸進媒體,否則民主制衡將少了一條腿。



電視節目廣告化,越來越走向惡質,置入性行銷的界限的確值得討論;甚至不必諱言,政府出錢的置入性行銷的合理性,最近也是傳媒界的熱門議論題目。這次NCC開鍘,若論節目廣告化「該管一管了」,不是完全沒道理可說。但傳播事業至今在台灣為特許行業,有主管機關作為「太上機關」的現象本來已不合民主潮流,出手撤照更不符處分的比例原則。馬政府若想建立開明形象,「政府我最大」心態實在必須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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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3╱中國時報】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趕在五都選前一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由現行的七十五條條文大幅增加為一百十五條,名稱也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擬的條文增列了兒童少年的各種保護,頗多可以稱道之處。但是這其中也添加了幾項對於媒體和網路的限制,超出了合理的範圍,充斥著矯枉過正的規定,不容識者保持緘默。



此次初審通過的條文之中,不許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以及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也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必須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限制兒少接觸到有害身心健康的內容,更增列媒體不得報導監護權之爭與收養等事件中,有關兒少當事人與關係人的姓名與可資識別的資訊。這些看起來似乎政治正確、道德性十足的規定,無疑地將會成為新聞資訊自由的殺手!



臺灣在邁向民主開放社會中,確有不少有識者對媒體報導充滿著道德焦慮與不耐。一個想當然耳的理想是,我們希望有一個完全自由開放,但卻又乾淨的資訊社會環境。然而,正有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通理一樣,開放自由的資訊環境,不可能是完全整齊清潔的;純潔乾淨的資訊環境,一定是經過刻意剪裁控制修飾的產物。如果有人懷舊回想,卅年前只有三張報紙的時代,新聞是多麼清純可愛?而我們必須問一問每一個人,有誰願意回到卅年前重過戒嚴時代的生活?



由內政部提出《兒少法》此次大修的內容看來,高層若不是嚴重遭到下層的矇蔽,就令人有理由懷疑已將兩項人權公約中要求保持新聞資訊自由的規定,完全拋之腦後,否則怎麼可能推動如此視新聞資訊自由如無物的修法草案?



讓我們信手拈來說說修法草案的不是之處吧!平面媒體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不得描繪犯罪自殺的細節。那麼小說呢?內政部的官員們顯然想用保護兒少為名,將所有的資訊分類分級加以控制,這個不自今日始的想法,去而復來,竟然在深諳人權理念的學者部長手中推出此法,真是令人跌破眼鏡!



政府以保護兒少為名,行箝制一般社會資訊自由之實,是一項極其嚴重的劣質手法。此法的內容看起來道貌岸然,卻充斥著內容不明確而又漫無標準,完全可由行政機關恣意行事的規定。譬如說,什麼叫做「細節」?什麼叫做「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什麼叫做「可資識別」的資訊?請不要用交付學者專家審查做為回答。政府行使的是公權力,交給學者專家審查,就是交給學者專家行使公權力。此法的真相將是,藉用了學者專家的專家光環,政府襲取了審查平面媒體與管控網際網路資訊空前鉅大的權力。十餘年前,美國政府企圖借用「不雅」(indecart)的字眼寫進立法,獲得同樣的權力,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告為違憲。今天我們也可預言,此項立法若是通過,也必將使台灣政府重新揹上違憲扼殺媒體資訊新聞自由的惡名!



一個以追求自由開放為理念的政府,想要用法律、公權力控制媒體報導犯罪的尺度,真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當媒體不報導犯罪新聞的時候,會不會是「消息報無消息」、「真理報無真理」的共產國家情景重現?誰能決定什麼是細節?哪一家報社不會報導犯罪的細節?誰不想知道阿扁犯罪的細節?法院該不該以判決交待犯罪的細節?報紙可不可以全文刊登或轉述法院判決的內容?單從這幾個問題,應該已可看出推動此法的內政部官員,如果不是天真得可怕,就是無知得可怕了吧!



就以這次的五都選舉最後一天連勝文遭槍擊的事件為例,從平面到電子媒體,有哪一個平台不是詳細報導了事件現場發生的過程?因為這是新聞,全世界的專業媒體都會這麼做,但是按照初審通過的《兒少法》草案中的邏輯,這些媒體的專業作為通通都違法,必須由政府出面加以追懲處罰,這不是以保護兒少之名,行箝制媒體之實嗎?



我們一定要問一問推動兩項人權公約的馬總統:您贊成內政部與立法院通過這樣一部以保護兒少為名卻將完全扼殺媒體資訊自由的惡法嗎?